8.1.3 控规运行过程中公众参与制度不能完全满足程序正义标准

8.1.3 控规运行过程中公众参与制度不能完全满足程序正义标准

以上海为例对控规运行过程中公众参与制度进行程序正义考量,发现在控规编制和实施两个阶段,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程序正义缺陷:第一,控规编制过程由于大多数公众“不知情”导致主体正义缺失,控规实施过程公众“知情”情况较好,但依然存在公众不知情、不参与的情况。第二,公众仅在方案阶段有权发表自己的意见,开放度较低。第三,参与过程中的信息无法被某些公众知晓,公众获取自己需要的信息难度大、成本较高,透明度较低。第四,公众可以自由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见,但是决策者回应性较差,缺乏真诚的交流,协商性不高。第五,通过强烈手段争取,公众具有了一些话语权,但是公众意见对规划决策结果实质影响效果较差。第六,控规编制阶段决策者存在偏私现象,控规实施阶段决策者较为中立,但特殊情况下也存在偏私现象。第七,决策者回应的及时性因不同问题有所不同;意见的回复基本可以满足理性要求,但也存在非理性的情况。第八,存在参与权利救济的途径,但缺乏资金、知识及技术救济;公众不能有效对决策过程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