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 实践意义

1.2.2 实践意义

(1)有利于提高我国法定规划运行的程序正义及实质正义,促进法定规划的实施

长久以来规划决策的“单中心”体制导致规划决策程序正义的不足,受决策影响的公众被排除在决策程序外,这大大影响了规划程序的公正性及结果的可接受性,导致了规划实施的困难。控规被赋予法定规划地位后,其权威性必须与其可接受性相匹配,法定规划的正当性要求彰显,通过基于程序正义标准的公众参与制度设计,可以大大提高法定规划编制(包括调整)和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的程序正义,获得程序的正当性及实质正义,促进规划的实施。

(2)为正在进行的以及未来的上海市控规运行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制度改革提供借鉴

随着国家政治民主建设的发展和城市规划实践对公众参与的需求,上海市行政管理部门拟定对目前的控规运行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制度进行改进,扩大公众参与的范围和程度。但是如何改进,政府部门还未确定出很好的方向。是继续沿着工具主义视角对其进行设计?还是从程序正义视角对其进行探索?本研究认为,在我国目前特殊的制度环境下,如行政权力还不够规范,公众对政府信心不足等都提示我们应该从程序正义的视角出发,通过公众参与程序正义的设计提高规划决策的实质正义,这样会大大提高公众对制度的信任和尊重,从而更有利于公众参与制度的实施,也更能获得实质正义。本研究从程序正义视角出发,根据程序正义评价标准,解析了目前上海控规运行过程中公众参与制度的缺陷,并以解决问题为出发点,以目标为指导,以制度环境为依托设计了适合于上海控规运行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制度设计,为政府进行公众参与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提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