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2 城乡规划公众参与制度具有一定的程序正义标准

8.1.2 城乡规划公众参与制度具有一定的程序正义标准

城乡规划实质正义的实现应建立在受规划影响的不同利益主体之间自由平等协商,达成主体间“共识”的正义程序的基础之上,研究以理性程序主义的程序正义理论为基础,搭建了适合于城乡规划公众参与制度的程序正义标准,其系统化内容包含两方面内容:①程序正义的核心标准,又分为主体标准和运行标准,前者指包容原则——规划过程要尽量包含一切利益相关人,尤其是弱势群体,所有主体有均等的参与机会,其参与意愿自由。后者表现在:开放原则——规划每一个阶段均可对公众开放;透明原则——规划主体之间拥有平等的知情权,规划主体之间实现信息对称,公众获取信息的成本尽可能低;协商原则——每一个成员均能自由、充分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见,交流各方可以实现相互尊重、信任及诚实,并且能得到及时回应,交流各方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交流意见能最终形成“共识”;共同决策原则——所有规划主体都拥有决策权,公众意见要能对决策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中立原则——裁判者与所需裁判的事实、利益没有相关性,不偏私,具有独立性;及时原则——决策者能及时向公众反应决策的结果,能及时回应参与者的问题和要求;理性原则——决策者能给出作出决定的理由,程序在结构上遵循形式理性的要求。②外围标准:救济原则——存在公众参与权利的司法救济程序,公众在参与过程中任何权利都有获得救济的通道;监督原则——是公众有权对整个决策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存在对决策者不良行为的行政问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