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 本章小结
本章主要运用制度借鉴的方式,采用信息传播理论、程序正义理论及分权制衡理论,针对目前上海控规运行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制度缺陷,结合规划合法性目标及我国制度环境特征进行制度优化设计。
对于信息公开制度的设计,为了实现参与过程透明度,满足公众的信息要求,应该制定“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机制;优化信息传播方式,方便公众接收信息;严格规范信息制作内容,确立尽早发布和及时回馈信息的制度细节。
对于公众参与制度核心程序的设计,明确参与主体的权责及其选择机制;设置从立项到评审每一阶段详细的参与流程,赋予公众动议权、协商权、听证权及复议权,实现公众与政府对等的参与权利;优化参与程序结构,规范每一个步骤的详细程序内容;建立公正的公众意见处理、反馈机制及审查制度。
对于公众参与组织机构的设计,首先应对公众参与组织职能实行分离,将公众参与意见处理、审查及问责组织从行政部门分离出去,使各组织形成分权制衡的格局。其次应建立固定有效的公众组织,实现公众利益组织化。
对于公众参与保障制度设计,需要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的司法救济制度,规范和多元化公众参与的组织资金,通过“社区规划师”制度实行公众参与的知识保障制度,完善信息技术保障制度。
【注释】
[1]“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是指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在“量”上遵循的最大化原则。
[2]瑞典现行《出版自由法》第二章“官方文件的公开性”中规定,政府文件必须向社会公开,公民有查阅政府所持有的官方文件的权利;对于公民查阅文件的请求,除非法律有具体、明确的规定,不得拒绝,申请人有权查阅的文件并不限于那些与其本人有关的文件。美国的《情报自由法》规定,除了国家机密、公民隐私等豁免公开的9种信息以外,所有信息不允许被行政机关拒绝或限制提供。英国《信息自由法》规定,除了公共机关拥有的信息、例外信息,其他信息都应该公开。日本《行政机关拥有信息公开法》第5条规定,“有公开请求时,除被公开请求的行政文件中记载有下列各项不应公开的信息的,行政机关的首长应向请求人公开该行政文件。”这意味着法律只明确规定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而对此之外的所有政府信息都应当向公众公开。
[3]王少辉.迈向阳光政府——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
[4]“利益平衡”作为一项原则,是法律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项原则,该原则的宗旨是全面考虑一项规则的制定或适用可能引起的各方面的利益变动,借用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就是要做到“保护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
[5]冯晓青.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原则:法理学考察[J].南都学坛,2008,28(2):88-96.
[6]应松年.行政程序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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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王文娟,宁小花.听证制度与听证会[M].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2011.
[13]王文娟,宁小花.听证制度与听证会[M].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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