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范畴的建立
1.道生对般若中观学的理解
道生的般若思想主要来源于鸠摩罗什所传的般若中观学。般若中观学的主要思想秉承原始佛教缘起性空、无常无我的思想,坚持性空幻有之中道观和“八不”之不二法,表现在思维方式上即是不执著、离两边。在道生对《维摩诘经》的注疏中,贯彻了中观学派的基本思维方式。
道生掌握了般若学性空幻有的根本原理。《维摩诘经》云:“法无众生,离众生垢故。”道生注曰:“法有二种:众生空、法空。众生空法空理诚不殊,然于惑者取悟事有难易,故分之也。众生以总会成体,不实之意居然可领,故易也。法以独立近实之趣多,故难也。今先明众生空也。法无众生者,以无众生为法也。离众生垢故者释之也。言众生自出著者之情,非理之然也。情不从理谓之垢也,若得见理垢情必尽。以离垢验之,知无众生也。众生者,众事会而生,以名宰一之主也。”[21]在道生看来,一切众生及一切法本性空寂。万法空寂,但不是非存在,而是一种假有,是因缘和合的结果。道生的般若学立场与罗什基本相同。罗什说:“无我则众生空,空而非无。”[22]又说:“离我众生空,离我所法空。”[23]指出众生空,法空。
诸法性空,本是至理,而理不可分。但是道生认为,为了教化方便,可以将诸法性空之至理分为众生空、法空。他说:“众生空,法空,理诚不殊。然于惑者取悟事有难易,故分之也。”[24]这种为教化方便可权宜设法的思想,类似于罗什所说的“若直明法空,则乖于常习,无以取信”[25]。
2.道生“理”范畴的建立
中国“理”观念起源于先秦,被引申出自然规律与道德准则两种重要意义。郭象将体悟理与成圣人联系起来。他在《庄子·大宗师注》中说:“夫理有至极,外内相冥,未有极游外之致而不冥于内者也,未有能冥于内而不游于外者也。故圣人常游外以弘内,无心以顺有,故虽终日挥形而神气无变,俯仰万机而淡然自若。”这是讲体悟理是成就为圣人的途径、方式,认为无心于内,顺从于外,内外冥合,体得至极之理,即最高真理,也就成就为圣人。中国固有哲学关于“理”的论点,以及体理而成圣的实践途径,都给中国佛教学者以直接的思想启迪。
魏晋佛教学者沿着法性论的理路,借鉴中国固有哲学“理”范畴的涵义,逐渐把法性、真如、理三个概念等同起来。“理”逐渐具备了本体论的内涵,不仅仅把“理”指向真理,而是众生证悟的根据与目标,强调悟理以成就佛果。竺道生吸取中国固有的“理”的概念,用以阐释成佛的根据、途径、理想等佛教的根本问题。他认为“理”是宇宙和人生的根本,也是众生成佛的根本。谢灵运作了进一步的阐发。
在对《维摩诘经》的注疏中,道生依据中观学派诸法实相理论,对“理”范畴从“性空”方面进行了阐述。空极之理即同于实相(实相即无相),这是他根据般若精神作出的理解。道生进而认为,对空极之理的体悟必须通过般若智慧而实现,空慧证悟空理。
竺道生提出“理一万殊”的命题,“理”是遍在的,不可分的。竺道生说:“三界之法耳,非实理也。”[26]认为实理与有形相的三界存在是不同的。以“二谛”来表述“理”。道生说:“譬如三千,乖理为惑,惑必万殊。返则悟理,理必无二。如来道一,物乖谓三。三出物情,理则常一。如云雨是一,而药木万殊,万殊在乎药木,岂云雨然乎?”(《妙法莲华经疏》)现象界之事物,各形各色,千差万别,本体界之理体,则独一无二,绝形绝相,若能彻悟绝对之理体,则可超越万殊之现象,因此得“理”即可成“佛”,而达理事冥合,不相对待之域。
竺道生提出“穷理尽性”和“当理者是佛”的思想,把“理”与“佛”沟通起来[27]。“理”是真实无二的真理,“性”是常存不变的法性,众生穷究理和得到理,也就返归性和体得了性,这也就意味着斩除了一切烦恼和痛苦,进入了涅槃解脱的境界。道生视“理”即涅槃,复云“穷理尽性,谓无量义”,则穷理亦即成佛之道、涅槃之道。
道生提出“顿悟成佛”。成佛就是“当理”、“穷理”、“悟理”,就是对真理的深切证悟。“真理自然,悟亦冥符”[28],所谓证悟就是主体直观地在冥冥之中直接与真理相契合。由于这是运用超验的方法与绝对常存的真理契合无间,因此是顿悟。竺道生说:“夫称顿者,明理不可分,悟语极照。”之所以是顿悟,是由于“理”的不可分,“理”之不可分,决定了只能是顿然的而不是逐渐的证悟。
在对《维摩诘经》的注疏中道生便说,所谓成佛就是“悟理”:“既以思欲为原,便不出三界,三界是病之境也。佛为悟理之体,超越其域,应有何病耶?”(《注维摩诘经》)“原在悟理,是得者之所达”;“如是悟理之法故,即以明之也。理既已如,岂复有如之生灭哉!”(《注维摩诘经》)佛是“悟理之体”,超越三界,故悟理也就是成佛。所谓悟理,就是证悟佛性,证悟并非认识论概念,而是精神性直觉概念。因为佛是“悟理之体”,所以证悟的本质是对宇宙人生最高真实的体证、觉悟。
相对于“理”,道生提出“情”的范畴。《维摩诘经》云:“法无众生,离众生垢故。”道生注曰:“自此以下大论法理也。法有两种:众生空、法空。众生空、法空理诚不殊。然于惑者取悟事有难易,故分之也。众生以总会成体,不实之意居然可领,故易也。法以独立近实之趣多,故难也。今先明众生空也,法无众生者。以无众生为法也。离众生垢故者释之也。言众生自出著者之情,非理之然也。情不从理,谓之垢也。若得见理,垢情必尽。以离垢验之知无众生也。众生者,众事会而生,以名宰一之主也。”众生空与法空在“理”的层面上是一致的。就中观学说的视域来看,万法假有,其本性空寂,万法虽殊,其性空之理是一致的。然而对于惑者而言,由于根器有差异,其悟事也有难易,就造成了分别,也就是主体自身的视角造成了对世界认识的差异性。法性相对于假有具有抽象性和独立性,不易于为众生所理解。众生执著产生“情”,并非理的本然。这意味着“情”来自于执著者主体的自身,理则是具有客观性意义的理体。情与理是对立的,对理体的证悟才能获得对情垢的消除。罗什注曰:“众生垢即二十身见也,妄见取相。而法竟无相,理乖于见故言离也。章始终以二义明毕竟空。一言离相,二言离见。因惑者谓言有相故,以离相明无相也。邪者虽起妄见而法法中无见,故以离见明无彼妄见所见相也。自此以下凡言无名无说离识离观,类如离见也。”“众生垢”就是妄见取相,也就是执著于主观妄见和客观事相。“离”也就是要清除对主观妄见和对客观事相产生的分别的执著。“离”也就是一种悬置,经过悬置而达到“无见”、“无相”。僧肇注曰:“自此以下辩真法义也。夫存众生则垢真法。若悟法无众生,则其垢自离。众生自我习著偏重,故先明其无。”在僧肇看来,“垢”是众生相对于“真法”而存在的。相对于罗什和僧肇,道生提出“情”的范畴,意在说明一种与“理”相对的状态。“情”指示的是“众生垢”,也就是“妄见取相”,在罗什的语境中并无“情”的范畴。罗什是以“毕竟空”的哲学视域来理解《维摩诘经》的内涵的。僧肇侧重于“法”和“众生”之关系的理解。道生建立“理”范畴,并且在“情”、“理”关系上予以讨论,在般若与涅槃会通的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无论‘悟理’还是‘证理’、‘见理’等概念,都不是认识论意义上的,因为最高真实等同于佛性、涅槃,属于玄远妙极的超越领域,在可认识的现象世界之外。显然,这种观念促使道生把‘涅槃’概念与‘实相’概念联系在一起,并将涅槃学与般若学作融会调和的处理。”[29]
由上可见,竺道生的“理”范畴是把中国固有的“理”、“穷理尽性”的观念,以及直观思维方式纳入佛教涅槃学的框架中,并加以整合重建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