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案例13

王某抢劫预备减轻处罚案([2006]海法刑初字第2889号)

被告人王某于2006年5月21日22时许,在北京市海淀区定慧桥附近,持一把匕首及一根塑料绳准备抢劫过路行人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起获一把匕首及一根塑料绳,匕首经鉴定系管制刀具。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预谋抢劫公民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为实施抢劫犯罪积极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系犯罪预备,故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相关案例索引

林某抢劫案([2000]琼刑终字第37号)

本案要点

(1)虽然没有完成犯罪行为,但其已携带作案工具在公共汽车内等候多时,为犯罪做好了充分准备,仅仅因为该车没有及时出发及后来公安机关的抓捕,致使其抢劫行为未能付诸实施,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预备)。

(2)被告人在抢劫过程中虽然没有造成被害人人身伤亡,但其携带水果刀、斧头等作案工具并对被害人实施威胁,符合刑法关于抢劫罪暴力行为的规定,构成抢劫罪。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例14

抢劫犯罪未遂案([2004]佛刑终字第592号)

2004年3月31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一辆红色男装摩托车载着一名叫“阿斌”的男子(另案处理)途经广信加油站对开交通信号灯处时,见受害人刘某正在该处等公交车,二人即驾车靠近受害人,然后坐车后的“阿斌”突然伸手去抢受害人的手提包,但受害人拉住他。在拉扯过程中受害人被扯倒在地,驾车的李某发现倒地的受害人依然拉住手提包。于是加大油门向前冲,致使受害人在地上被拖行了约10米,而李某驾驶的摩托车亦因失去平衡倒地,坐在车后的“阿斌”见状即往伦教方向逃跑。正当李某要扶起摩托车想逃离现场时,被路过此地的两名群众抓获。赃款物共折合人民币约3000元,而受害人刘某的伤情经鉴定未达到轻微伤。(https://www.daowen.com)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侵犯公民的合法人身和财产权利,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某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李某上诉称,其是抢夺而不是抢劫,原判定性不准,要求法院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李某的行为符合转化型抢劫的犯罪特征,已构成抢劫罪。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案例15

故意杀人中止依法减轻处罚案([2007]赣中刑一终字第46号)

2007年3月26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陈某与其同居女友杨某某因为琐事争吵。陈非常气愤,走到卧室门边的木架上拿了一把菜刀,并上床把刀架在杨的喉咙部位,说要砍杨,杨就叫他砍。陈未砍,并把刀放在床边地上。争吵中,杨拿起刀递给陈叫他砍,气急的陈从杨手上拿过刀,用力在杨的喉咙处猛割一刀,杨便跳下床,陈又往杨背部和后颈砍了三刀。杨倒在卫生间内,陈对杨说:“你死去算了。”但杨说有救,陈才停止侵犯想到救杨,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背杨下楼等救护车,送到大余县人民医院抢救。经法医鉴定,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乙级。

一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能够自动有效防止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同时考虑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以及被告人能够自愿认罪,且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等量刑情节,可予以减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陈某不服判决,要求法院再从轻处罚。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相同,二审法院认为,综合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犯罪情节来看,一审人民法院判处其犯故意杀人罪,有期徒刑五年已属减轻处罚。另外,从被告人使用的凶器,砍杀的部位及造成的后果,结合被告人行凶时的心理状态,足以认定上诉人陈某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且案发后,上诉人没有投案自首情节,其上诉理由不符合事实和法律,法院不予采纳。据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案例索引

林某敲诈勒索(中止)案([2006]宜中刑终字第00136号)

本案要点

(1)伙同他人,以威胁和要挟的方法强迫他人写下欠条,强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受刑法处罚。但其主动撕毁并丢掉有关欠条,系自动放弃犯罪,属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2)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相区别的主要标志。所谓“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不以犯罪分子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一切原因。它既包括外界的客观原因,如被害人的反抗、第三人的阻止、自然力的障碍、客观情况的变化等,也包括犯罪分子本人的原因,如对自己实施犯罪的能力、方法、手段估计不足,对事实判断错误等。犯罪未得逞是违背犯罪分子的意志的;如果是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继续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属于自动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