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43
单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直接责任人被追究责任案([2009]南刑二终字第87号)
河南某乳业有限公司系尚某(在逃)个人私有企业,主要经营乳制品饮料。2008年四五月份的一天,何某(在逃)找到尚某预谋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娃哈哈”牌营养快线和爽歪歪饮品,何某负责提供原料、配方、商标和包装物等原材料,并负责销售生产出的营养快线和爽歪歪产品,董事长兼总经理尚某提供生产营养快线和爽歪歪的设备、车间、仓库等,并从中收取加工费。二人商议后,尚某找到被告人杜甲,要求其组织人进行生产,杜甲经劝说后同意生产。2008年6月1日至2008年7月14日,河南某乳业有限公司共生产假冒“娃哈哈”牌营养快线6828件、爽歪歪6533件,经鉴定,均为不合格产品。案发时,已销售假冒“娃哈哈”牌营养快线6182件、爽歪歪5719件。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做出价格认证报告,结论为15瓶装500ml营养快线单价45元一件,24瓶装200ml爽歪歪36元一件。
法院认为,被告人杜甲伙同他人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累计金额达到484074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本案系单位犯罪,杜甲不是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人员,依法不应判处刑罚的辩护意见,由于河南某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尚某在逃,公诉机关未将河南某乳业有限公司作为被告人起诉,根据不诉不理的原则,人民法院不能对河南某乳业有限公司追究刑事责任;而对已被提起公诉的杜甲则应根据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按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认定被告人杜甲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50000元。
案例44
明知是假烟仍协助他人运输和销售案([2007]二中刑终字第01862号)
被告人石某明知存放在库房内的卷烟是他人非法经营的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卷烟(以下简称假烟),仍驾驶一辆别克轿车替他人运输和销售。扣押的被告人石某所驾轿车内和库房内的假烟共计45个品种(121490条),货值人民币7 312 83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石某在明知是假烟的情况下,仍协助他人运输和销售,在其被查获时,尚有货值达730万余元的假烟未予出售,其行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查获的假烟均尚未出售,石某所犯罪行未遂,且石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予以减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石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相关案例索引
周某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2007]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89号
本案要点
违法所得以伪劣商品的销售金额论。违法销售额在5万元以上的构成犯罪,因此本罪是数额犯。
罪名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按照本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必须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才能构成犯罪。因此,本罪在犯罪形态上属数额犯。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可由有关工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如果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二、生产伪劣产品行为与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是否并罚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生产与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是选择性要件,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生产或销售中的任何一个行为,就适用本条的规定,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或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行为人既实施了生产伪劣产品的行为,又实施了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是否数罪并罚则要根据不同情况作不同分析。
(一)如果行为人既生产了伪劣产品,又销售了自己生产的伪劣产品,则销售行为是生产行为的延续,对这两种行为不能数罪并罚,而仍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罪处罚。
(二)如果行为人生产了伪劣产品,又销售了他人生产的伪劣产品,且销售金额都在5万元以上,则应按生产伪劣产品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两罪并罚。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36]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条文注释
《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假药犯罪的处刑作了修改,加大了对这类犯罪的打击力度。本条修改共有三处:一是降低了本罪的入罪门槛,根据原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才构成犯罪。在修改后的规定中,本罪为行为犯,只要实施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就构成犯罪。二是在加重处罚的情节中增加了关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和特别严重情节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除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和致人死亡的情节外,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和特别严重情节,如生产、销售假药数量巨大、对人体健康具有严重的潜在危害等,也需予以严惩。三是删除了罚金刑中关于数额的具体规定,既解决了在实践中假药销售金额难以认定的问题,也避免了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关于生产、销售假药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规定的不协调,有利于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需要判处的罚金数额。此外,考虑到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危险性较大,一些全国人大常委委员和相关部门提出,对这种犯罪单独判处罚金,不足以发挥刑法的惩戒作用,《刑法修正案(八)》采纳了上述意见,删除了本条中单处罚金的规定。
相关案例索引
申东兰生产、销售假药,赵玉侠、高彪、佘永红销售假药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12期公布)
本案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罪。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生产、销售假药的故意,是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成立与否的主观要件,在审理时,被告人供述是重要但不是唯一的依据。对于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判断,可以根据涉案药品交易的销售渠道是否正规、销售价格是否合理、药品包装是否完整、药品本身是否存在明显瑕疵,结合行为人的职业、文化程度等因素,进行全面分析。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12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7条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37]
条文注释
《刑法修正案(八)》对本条作了修改,主要有四处:第一,根据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将“卫生标准”修改为“食品安全标准”,将“食源性疾患”改为“食源性疾病”。第二,在第二档刑罚中,增加了“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条件,以适应打击犯罪的需要。第三,取消了单处罚金刑,加强了对犯罪的打击力度。第四,为解决实际执行中,有些犯罪的销售金额难以认定的问题,将具体罚金数额,即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的规定改为不再具体规定罚金数额。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38]
条文注释
《刑法修正案(八)》对本条的修改主要有三处:第一,取消了单处罚金刑和拘役刑,加强了对犯罪的打击力度。第二,为应对犯罪的复杂情况,根据打击犯罪的需要,将第二档刑处刑情节“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修改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将第三档刑处刑情节“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修改为“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第三,为解决在适用罚金刑中,有的犯罪的销售金额难以认定的问题,将具体罚金数额,即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的规定改为不再具体规定罚金数额。
案例45
将“瘦肉精”掺入猪饲料过量后仍销售案([2001]嘉中刑终字第126号)
个体养猪户被告人魏某从被告人孙某处得知“瘦肉精”(即盐酸克伦特罗,又名克伦特罗)可使猪多长瘦肉后,即从孙某处购得50克“瘦肉精”。嗣后魏某陆续将“瘦肉精”拌于饲料中喂食,后因猪泻肚而停用。2001年1月9日上午,被告人魏某之母在喂猪食时,误将剩余的约25克“瘦肉精”当作止泻药一次性拌入饲料并撒入猪棚喂食。被告人魏某得知后即询问孙某如何处理,孙某建议要么卖掉,要么养一段时间再说。当天下午,两人在明知生猪服用过量“瘦肉精”的情况下,被告人魏某为避免损失,通过孙某介绍,将其中七头生猪以每斤3.30元的价格(总计销售金额3200余元)销售。次日,该批生猪被宰杀后上市出售,余杭市临平镇派出所及余杭市丽人服饰有限公司食堂购得部分生猪并加工成红烧肉供职工就餐,造成40余人出现头晕、呕吐等症状。经医院及时抢救,中毒者输液后痊愈出院。省级有关鉴定部门进行了采样检验,结论为上述中毒人员所食用的红烧肉或肉汤内含有盐酸克伦特罗成分。
法院认为,魏某、孙某在饲养生猪时将国家禁用的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瘦肉精”掺入饲料,且在明知生猪已食用过量“瘦肉精”并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的情况下仍予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两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以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魏某、孙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相关案例索引
王岳超、洪某、陈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2010]沪一中刑终字第332号)
本案要点
行为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但拒绝承认“明知”时,人民法院应当采用“推定明知”的审查方法对行为人是否“明知”加以认定。行为人在明知被退回的食品中三聚氰胺含量超标的情况下,仍然将该食品回炉批量生产,并予以销售的,可以认定行为人系“明知”。
罪名认定
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的区别主要就在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在食品中掺入的原料也可能有毒有害,但其本身是食品原料,其毒害性是由于食品原料污染或者腐败变质所引起的;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往食品中掺入的则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前者既可由自然人构成,也可由单位构成,自然人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为16周岁;后者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二)前者表现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后者则表现为直接向可能被大众接触的食物、水源以及牲畜饲料中投入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行为。(三)前者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直接目的;后者则以危害公共安全为故意的内容。
第一百四十五条[39]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六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9-12条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相关案例索引
罗某销售伪劣化肥案([2010]安刑终字第257号)
本案要点
行为人明知矿物元素增效剂不能作为肥料单独使用,却故意隐瞒事实,欺骗农户,使农户将增效剂作为化肥购买、使用,致使农业生产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失,构成销售伪劣化肥罪。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9-12条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12条
第一百四十九条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原则】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