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三百六十八条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阻碍军事行动罪】故意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六十九条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106]

案例110

为牟利盗取军事设施被判破坏军事设施罪案([2004]泉刑终字第29号)

2003年8月15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吴某为盗剪电缆线牟利,携带事先准备的手电筒、钢丝钳、螺丝刀、锯片等作案工具,窜至解放军某部一营炮连驻石狮市永宁镇沙堤防区3号阵地坑道内,剪断正在使用中的一营营部至坑道阵地主电缆线二段及坑道内接线井引接至五个阵地的电缆线五段,盗走电缆线15.4米,致使该部队坑道及阵地既设通信线路设施遭到破坏,需要全部更换,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4158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为了盗取电缆线牟利,明知是军用通信线路而进行破坏,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军事设施罪。依法判决被告人吴某犯破坏军事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吴某上诉称,认定其明知是军事设施而进行破坏有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重。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吴某提出原判量刑畸重之辩解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据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规定

《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

第三百七十条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七十一条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三百七十二条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111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案([2004]佛刑终字第265号)

2003年3月,被告人梁某为骗取财物而购买了假手枪、假军人证及假军服,谎称自己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某飞行师师长并授大校军衔,使用伪造的“兰州军区司令部”和“兰州军区空军司令部军务处”印章、军校招生表格等进行招摇撞骗活动。同月11日,被告人梁某冒充军人身份,伙同唐某(另案处理)骗取了叶某的信任,后以唐竞选阳山县政法委书记缺乏“活动经费”为由,假以借款形式骗取了叶某的人民币2.5万元。同年5月和10月,被告人梁某采取同样的作案手段,以帮助徐甲的儿子徐乙退伍后转入军校读书为名,先后两次以需要“活动经费”为由骗取了徐甲的人民币1.3万元。同年11月9日,被告人梁某利用叶某急于将女儿及侄儿、侄女送住军校就读之机,使用上述伪造的表格、公章和军校录取通知书,企图向叶某骗取“介绍费”人民币13万元时,被叶识破,并被叶某扭送公安机关。破案后,被告人梁某已退还全部赃款给被害人叶某、徐甲。(https://www.daowen.com)

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梁某的行为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犯罪情节严重。被告人梁某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骗取13万元是犯罪未遂,依法对该部分犯罪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梁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被告人梁某以没有冒充军人,是叶某、徐甲主动要求其帮忙,自愿给其活动经费为由,上诉认为其行为不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并认为原判量刑过重。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梁某假冒军人身份进行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犯罪情节严重。上诉人梁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上诉人梁某骗取被害人叶某的人民币13万元,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该部分犯罪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上诉人梁某穿着军服、携带证明军人身份的证件和军队公文、自称军人的行为,有相关证据足以证实,且破案后在梁某处亦缴获了伪造的军服、部队证件、印章和文书等,梁某否认假冒军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上诉人梁某并非军人,但冒充现役军官在社会上行骗,以骗取财物或获取其他非法利益,损害军队、军人的声誉和正常活动,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符合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一审判决根据上诉人梁某的犯罪情节及其法定从重、从轻情节,对梁某量刑适当,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规定

《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

第三百七十三条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七十四条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七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107]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8]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109]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七十六条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公民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七十七条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战时故意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三百七十八条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战时造谣惑众,扰乱军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七十九条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战时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八十条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战时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百八十一条 【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