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司法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三百零五条 【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六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第三百零七条 【妨害作证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案例99

为逃避债务勾结他人作伪证案([2006]佛刑一终字第122号)

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5年1月12日作出南劳仲(2004) 40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告人王某建筑工程队共应支付赔偿款131336.95元予该队的雇工胡某。胡某于2005年2月3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海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人王某应收的工程款8万元。南海法院于次日将该款冻结。被告人王某为逃避债务取回该款,便咨询有关律师,利用法院对工人工资款优先支付的相关规定,伙同被告人王某某经合谋后,指使多人及王某某共19人作伪证,故意虚构被告人王某拖欠上述19名工人工资事实,蒙骗法院以转移其被冻结的8万元工程款。同年4 月5日,王某某等19人以王某拖欠工资未付为由,向南海法院提起诉讼,导致南海法院于同年4月26日作出19份错误判决,判令王某应支付王某某等19人工资款共7万余元。判决生效后,王某又指使王某某等19人于同年5月30日向南海法院申请执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王某某在诉讼活动中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作证罪。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虽然导致法院作出多份错误判决,但考虑到错误被及时发现,被告人王某被冻结的款项没有被转移,伤者胡某最终获得赔偿,故不认定两被告人犯罪情节严重。被告人王某对劳动仲裁不服,应采取正当的法律途径予以解决,现其采用犯罪手段以达到个人目的,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坦白交代其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判决:一、被告人王某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相关案例索引

李某妨害作证案([2001]海南刑再终字第5号)

本案要点

为使胞兄免受刑事处罚,被告人指使证人改变原向检察机关所作的证言,与此同时被告人亲自草拟了书面证明材料二份,致使案件在侦查阶段就遭受到较大阻力,致一审开庭后将近一年才作出判决,二审开庭后又延迟二年一个月才作出判决,严重影响和干扰了正常刑事诉讼活动,构成妨害作证罪。

罪名认定

妨害作证罪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界限。区别在于主体和诉讼的范围不同,前者为一般主体,后者为特殊主体;前者发生在各种诉讼中,而后者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

第三百零八条 【打击报复证人罪】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九条 【扰乱法庭秩序罪】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案例100

明知犯罪窝藏犯罪嫌疑人被定罪案([2009]豫法刑二终第0031号)

2008年6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杨甲与被害人牛某分别在各自家中上网玩“傲世传奇”网络游戏,期间发生对骂,二人约定出去说事。后二人发生争执,被告人杨甲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朝牛某的胸部捅了一刀,牛某倒地后,被告人杨甲让其表弟骑电动车将牛某送往医院抢救,牛某被送到医院时已死亡。经法医鉴定,牛某系被他人用单刃尖刀类锐器刺破心脏而死亡。

被告人石某在得知被告人杨甲捅人的犯罪事实后,为其提供住处、食物及1300元现金,帮助其躲藏,且在公安机关已经向其说明杨甲涉嫌犯罪的情况下,仍不向公安机关提供杨甲的躲藏之处。2008年6月27日,被告人石某经公安机关的说服教育,最终交代并带领公安人员找到杨甲将其抓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甲家属对受害人进行了积极赔偿,受害人撤回了对被告人杨甲的附带民事诉讼,并请求法院对杨甲从轻处罚,民事部分已调解结案。

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杨甲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窝藏罪判处被告人石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上诉人杨甲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称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杨甲构成自首;法院量刑重,请求从轻处罚。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证据已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二审核实无误,予以确认。经查,被告人杨甲与被害人牛某因在网上玩游戏发生争执,双方到约定地点说事,后被告人杨甲持刀将被害人牛某捅死,被害人牛某并不存在重大过错;被告人杨甲系在被告人石某的带领下,被公安人员抓获,其行为不构成自首;一审根据被告人杨甲的犯罪性质、认罪态度及赔偿情节,对其量刑并无不当。故上诉人杨甲上诉及其辩护人的辩护理由均不能成立。

二审认为,一审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罪名认定(https://www.daowen.com)

一、本罪与伪证罪的界限

伪证罪中的故意作虚假证明为犯罪人隐匿罪证的行为,与窝藏、包庇罪有相似之处。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一)本罪为一般主体;而伪证罪是特殊主体,只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与翻译人。(二)伪证罪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中,而本罪没有限制。(三)本罪是通过使犯罪人逃匿或者采取其他庇护方法,使其逃避刑事制裁;伪证罪掩盖的是和案件有重要关系的犯罪情节。(四)窝藏、包庇罪的对象既可以是未决犯,也可以是已决犯;而伪证罪所包庇的对象只能是未决犯。

二、本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界限

包庇罪应仅限于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而不包括帮助犯罪人毁灭或者伪造证据的行为。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窝藏、包庇罪中“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如何理解的请示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取保候审的被告人逃匿如何追究保证人责任问题的批复》

第三百一十一条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95]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96]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8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案例101

拒不执行判决罪量刑过重二审改判案([2008]汉中刑一终字第13号)

洋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刘甲与刘乙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后,于2006年6月9日作出(2006)洋民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判决由被告刘乙清除倾倒在原告刘甲房屋南山墙下的沙石泥土;被告刘乙赔偿原告刘甲房屋墙体裂缝修补费300元及外楼梯修复费1000元,共计13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并承担案件鉴定费、受理费、实际支出费900元。2006年6月14日,洋县人民法院向上诉人刘乙送达了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上诉人刘乙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判决义务。2006年7月19日,刘甲申请洋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洋县人民法院立案后于2006年7月20日向刘乙送达(2006)洋法执通字第453号执行通知书,限其三天内履行判决义务,逾期上诉人刘乙未履行。期间,经办案人员多次对其进行说服教育,刘乙未履行判决义务。2007年2月5日洋县人民法院以刘乙拒绝履行判决义务,决定对其拘留15日,但刘乙仍未履行判决义务。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乙在人民法院裁决文书向其送达生效后,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应予刑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刘乙上诉提出,一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其家庭困难,请求二审改判。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对其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量刑过重,应予改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定罪准确,但量刑不当,应当改判。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对刘乙的量刑部分;二、上诉人刘乙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第三百一十四条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第三百一十五条 【破坏监管秩序罪】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殴打监管人员的;

(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

(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第三百一十六条 【脱逃罪】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百一十七条 【组织越狱罪】组织越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暴动越狱或者聚众持械劫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