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相关规定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66条

第二百二十二条 【虚假广告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17条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案例57

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罪并罚案([2003]刑初字第30号)

1999年至2000年间,被告人陈某从事手机批发生意,因经营不善发生亏损,2000年至2001年间,陈收取客户定金后,以市价购回手机,再以每部低于市价100元至500元人民币的价格批发给客户,取得客户信任。2001年8月底至9月中旬,被告人陈某以有大量手机可批发为由,骗取客户的巨额定金后潜逃。其中,骗取定金共计人民币3794.07万元。1999年至2001年9月间,被告人陈某为筹集资金做手机批发生意,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造成集资者损失人民币3845.5258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用骗来的定金支付集资款及利息,日常使用,参与赌博,表明其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其向供货商订购部分手机给其他客户,只是为了掩盖其合同诈骗行为的手段。被告人明知自己没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手机高买低卖没有利润,只会导致亏损越来越大,最终结果肯定有大量客户货物无法交付,定金无法归还,还大肆收取客户的定金,主观上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的故意,构成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陈某以支付高额回报为诱饵,公开地以确定的借款期限与利率,面向社会不特定的公众吸收存款。虽然这当中有部分集资者利益驱动作用的因素,但被告人客观上已实施了非法向社会公开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并非一般的民间借贷的关系,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故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58

假意签订合同骗取财物被判合同诈骗罪案([2003]佛刑终字第230号)

2002年7月,被告人解某及许某等人,首先以康鑫公司的名义给立升行发来信件及产品目录,假称聘立升行为特约经销单位,并称该公司的强力纶布以15.3元/米的价格出售。之后又派人假扮顾客向立升行联系以18元/米的价格购买强力纶布,令立升行认为可从中赚取差价,立升行遂向康鑫公司订购强力纶布1.3万米,双方并商定立升行收货后即交付人民币15万元货款。同月29日,被告人解某将26袋强力纶布自广州市运到立升行交付准备骗取货款时,被当场抓获。经物价部门估价,该批强力纶布约价值1.25元/米,共价值16250元。

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解某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诈骗数额巨大,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应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解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解某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解某犯合同诈骗罪(未遂)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予以确认。据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案例索引

1.颜某合同诈骗案([2008]一中刑终字第396号)

本案要点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意与他人签订合同,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骗取对方财产,构成合同诈骗罪。

2.吴联大合同诈骗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年第1期公布)

本案要点

行为人在与对方洽谈签订技术转让协议的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但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产的目的,客观上具备一定的履约能力,且最终达到了协议约定目的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罪名认定

一、本罪与合同纠纷的界限

一是内容真实的合同,即行为人是在有实际履行能力的前提下签订的合同。这种合同的签订,表明了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进行经济往来的真实意思,并非旨在诈骗他人钱财,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即使合同签订后没有得到完全的履行,也不属于诈骗犯罪。若以超出自己履约能力的合同签订后,行为人积极落实货源,设法履行合同,即使最终没有完全履约,也不能认定为诈骗罪。但若行为人在合同签订后,并没有设法履行合同,就可以推定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企图了,此时就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二是内容半真半假的合同,即行为人只具有履行部分合同的意向的合同,其内容带有半真半假的性质。这类合同客观上已经具备部分履约的可能性,但要受到许多条件的制约。如果行为人有履约意图,客观上也为履行合同作积极努力,最后因种种客观原因未能履行合同,不能认定为诈骗犯罪。相反,如果行为人借有部分履约能力之名行诈骗之实,没有为合同的进一步履行做出努力,就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三是内容完全虚假的合同,即行为人是在完全没有履约能力情况下签订的合同。行为人在主观上就没有准备履行合同,却有占有他人财物的动机,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但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无长期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只是想临时借用,待将来有收益后再行归还对方的,一般不宜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二、本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

(一)主观目的不同。民事欺诈是为了用于经营,借以创造履行能力而为欺诈行为以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只希望通过实施欺诈行为获取对方的一定经济利益;而合同诈骗罪是以签订经济合同为名,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二)欺诈的内容与手段不同。民事欺诈有民事内容的存在,即欺诈方通过商品交换,完成工作或提供劳务等经济劳动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而合同诈骗罪根本不准备履行合同,或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合同的民事欺诈一般无需假冒身份,而是以合同条款或内容为主,如隐瞒有瑕疵的合同标的物,或对合同标的物质量作虚假的说明和介绍等;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为了达到利用合同骗取财物的目的,总是千方百计地冒充合法身份,如利用虚假的姓名、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骗取受欺诈方的信任。

(三)欺诈侵犯的客体不同。民事欺诈的客体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四)欺诈的法律后果不同。民事欺诈是无效的民事行为,由民事欺诈方对其欺诈行为的后果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而合同诈骗罪是严重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行为人还要负担民事责任。

三、本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一)侵犯的客体不同。诈骗罪只侵犯财产所有权,是单一客体;而本罪既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同时又侵犯合同行为管理制度。

(二)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尽相同。诈骗罪可以表现为虚构任何事实或隐瞒真相,以骗取财物;本罪只是在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因而欺诈手段有特定范围的特殊性。

(三)犯罪主体不尽相同。诈骗罪限于自然人主体;本罪主体包括单位,且是任何单位。

(四)本罪与诈骗罪属于法条竞合,应当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相关规定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68、69条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75](https://www.daowen.com)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76]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案例59

多人共同非法拼装电话被判非法经营罪案([2003]佛刑终字第296号)

自2001年3月起,被告人严某替香港人“眼镜”(另案处理)经营一个手提电话非法加工工场,并聘请了被告人张某、李某分别负责管理和电脑维护,还雇用了近20名工人进行手提电话的非法拼装、加工。

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严某、张某、李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严某是主犯;张某、李某是从犯,减轻处罚。判决:一、被告人严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八万元;二、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三、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被告人严某、李某均以其受雇于人,犯罪情节轻微为由,上诉认为不构成犯罪。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严某违反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信息产业部发布的《电信设备进网审批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没有进行工商登记、没有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部的相关许可、没有获得相关公司授权,经营移动电话的非法加工场;上诉人李某和一审被告人张某明知严某的非法经营行为,仍分别负责关键技术工作和协助管理经营,三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60

经营非法报纸被判非法经营案([2006]佛刑二终字第93号)

2005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刘某利用经营新大新书店的便利,帮助一姓蔡的男子(另案处理)销售非法的“六合彩”报纸,从中获取利润。至同年4月1日的三个月期间内,每逢星期一、三、五的早上,蔡姓男子就将非法的报纸送至被告人刘某的新大新书店。然后,被告人刘某采取自己直接销售和分销给附近来其书店拿货的其他书摊、卖报点的形式进行销售,合计共销售非法“六合彩”报纸和刊物65272份,共获利人民币2000元。经广东省新闻出版局鉴定,其“六合彩”报纸均是非法出版物。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规定,销售“六合彩”报纸、刊物,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缴获的非法出版物应予没收销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判决:一、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二、扣缴的非法出版物2741份,予以没收并销毁。被告人刘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刘某实施非法经营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案例索引

1.尧某、潘某非法经营案([2009]曲中刑终字第99号)

本案要点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构成非法经营罪。所谓限制买卖物品,是指依规定不允许在市场上自由买卖的物品,如国家不允许自由买卖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消费品、国家指定专门单位经营的物品,如烟草专卖品、外汇、金银及其制品、金银工艺品、珠宝及贵重药材,等等。

2.陈宗纬、王文泽、郑淳中非法经营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1期公布)

本案要点

行为人为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而设立公司,超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公司经营范围,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代理销售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股票),其行为属未经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扰乱国家证券市场的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罪名认定

一、非法经营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非法经营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都是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规定的具体罪名,二者都是从旧刑法的投机倒把罪中分离出来的,在犯罪构成方面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不过二者却是性质完全不同的罪名,体现在犯罪对象上,非法经营罪的对象为法律、法规限制经营或者禁止经营的项目,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对象则为刑法第140条规定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及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行为人非法经营的产品系伪劣产品,既符合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同时又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构成。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法条竞合,适用时应遵循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

二、非法经营罪与赌博罪

赌博罪与非法经营罪有着本质的区别。赌博罪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而非法经营罪则是指违反国家限制经营和禁止经营的法律法规,非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第六条的理解,该解释第六条规定:“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第10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

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77]

条文注释

《刑法修正案(八)》对本条的修改,一是增加了三种新的犯罪行为,即: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行为;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行为;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行为;二是该罪的法定刑由原来的三年提高到七年。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

第二百二十七条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倒卖车票、船票罪】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二百二十八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第二百二十九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条 【逃避商检罪】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