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百三十一条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三十二条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三十三条 【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例102

多名医生失职导致病人死亡案([2008]巢刑终字第36号)

2003年12月20日至2004年7月21日,被害人刘某因交通事故致伤后在安徽省半汤康复医院进行康复治疗。2004年9月13日,刘某再次住进该院内科,被告人胡某担任内科主任,洪某是刘某所在病床的主治医生。入院时,洪某医生按规定要求给刘某做常规检查,但被刘某拒绝。同年10月4日,刘某出现胃部不适、打嗝牵引左前胸疼痛,当日值班的被告人胡某诊断为肠胃不适,给刘某输液三天(消炎药)的治疗,但未做胸透等必要的检查,也未将诊治情况做病历记录。10月6日晚,刘某又出现心前区疼痛、寒颤、恶心伴呃逆等症状,值班医生洪某给刘某做心电图检查显示:左右心室肥大,认为病情复杂,向被告人胡某汇报,胡赶至病房后,又向分管副院长钟某汇报,钟、胡、洪三人会诊后诊断为胃肠痉挛,并做灌肠处理,仍未对刘某做胸透等必要的检查。10月7日,刘某恶心、呃逆、腹胀、呕吐、不能进食等症状加重,当日值班医生郑某按前一天的处方和医嘱让护士给刘某输液。当晚负责全院值班的杨某医生前往病房,看了刘某的病情和当天的医嘱,认为还是肠胃毛病,并给刘某做了颈部按摩。10月8日7时25分,刘某出现面色苍白、呼吸急促、进食后恶心、呃逆、呕吐,诉说胸闷,值班护士董某见刘某的体征符合休克症状,立即给刘某吸氧后向钟某汇报,钟某赶至病房后,医嘱要求给刘某注射了一针安定,并输液治疗(治肠胃的药水和葡萄糖钙)。8时,被告人胡某上班,钟某交待病情后离开。胡某对刘某听诊后发现有哮鸣音,向钟某汇报建议刘某转院治疗,但仍未对刘某进行胸透等检查。10时30分刘某转至巢湖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经胸透检查显示刘某左侧液气胸,左肺压缩约四分之三,当日上午11时25分,刘某突发呼吸、心跳停止,经抢救无效于11时40分死亡。上述刘某死亡病例,2005年9月14日经鉴定,认为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省医学会分析意见: 1.该院未完成入院常规检查,对病人是否有原发疾病不了解(尤其是肺部情况)。2.病情变化后,没认真体检及进行相关的辅助检查(胸透等),对液气胸发生时间无法确定,延误了对液气胸的诊治时间。3.无尸检报告,对造成液气胸的原因无法判断。

法院认为,胡某身为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责任心不强,违反相关规章制度,造成就诊人员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医疗事故罪。鉴于被害人刘某死亡的后果是由半汤康复医院多名医生的不当行为所致,且省、市两级医学会的鉴定均认定医方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人胡某虽负有一定的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胡某犯医疗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

相关案例索引(https://www.daowen.com)

飞某医疗事故案([2001]昆刑终字第177号)

本案要点

医务人员,在诊断时轻率从事,未按规定规程认真诊断,未作医疗记录、开具处方和用药剂量等,也未履行医疗常规程序,其行为违反了治疗的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造成患者死亡,构成医疗事故罪。

第三百三十六条 【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103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案([2006]渝一中刑终字第98号)

2002年5月李某、付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以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某市南岸区南坪镇二塘村五社非法开办“李氏诊所”。2003 年1月8日,被害人杨某因发热、头晕、头痛、四肢痛、厌食、乏力到李某处就诊,李诊断为感冒发烧,用药为柴胡、安痛定等。同年1月11日21时许,杨某在其同事尤某的陪同下再次到李某处就诊,李诊断杨患感冒、低血压低血糖症,便给杨开药口服,付某给杨输液,在输液过程中杨某死亡。经鉴定,杨某系急性化脓脑膜炎、急性心肌炎引起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后付某提出逃跑并与其侄女王某将杨的尸体藏于厕所,付某哄骗尤某等人称杨某已送往市六院,然后与李某跳窗逃跑。2005年3月,李、付又在某市江北区五里店何家湾非法开设诊所行医,同月31日李某被捉获,次日将付某捉获。

某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李某、付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医师、护士技术职称,也未办理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开设诊所,非法行医,且造成就医人死亡,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应当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给杨某诊断为感冒,属误诊,延误了治疗时间,导致病情恶化至死亡,其有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系本案主犯;被告人付某给被害人输液,将尸体藏于厕所,提出逃跑并哄骗他人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此情节恶劣,系本案从犯,鉴于被告人付某有赔偿表现对付某予以减轻处罚。依法认定被告人李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付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李某、付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案例索引

周某非法行医案([2008]穗中法刑一终字第480号)

本案要点

非法行医案件中,即使行为人非法行医时得到患者的承诺,也不能阻却其犯罪的成立。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

第三百三十七条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98]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