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假 释

第七节 假 释

第八十一条 【假释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19]

条文注释

《刑法修正案(八)》对本条作了修改,将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假释前实际执行的刑期,由十年以上提高到十三年以上。此外还完善了假释的条件,进一步明确了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修改了不得假释的人的范围。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

第八十二条 【假释的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第八十三条 【假释的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四条 【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https://www.daowen.com)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第八十五条 【假释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20]

条文注释

《刑法修正案(八)》对本条作了修改,将该条原规定的对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修改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这一修改主要是考虑到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实际情况,并与正在起草当中的社区矫正法相衔接。

第八十六条 【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21]

条文注释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八十五条关于假释执行方式的规定作了修改,将原规定的“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修改为“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根据这一修改,本款相应地将原条文中的“国务院公安部门”修改为“国务院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