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管 制

第二节 管 制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3]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4]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5]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管制的期限和管制刑执行的规定。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作出禁止令的规定。何为“特定”,法律未作具体规定,是因为实践中情况比较复杂,难以在法律中作出详尽规定,需要人民法院根据每一起案件的具体情况,主要是根据个案中犯罪的性质、情节,行为人犯罪的原因,维护社会秩序、保护被害人免遭再次侵害、预防行为人再次犯罪的需要等情况,在判决时作出具体的禁止性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禁止令,可以只涉及一个方面的事项,如只禁止行为人从事特定活动,也可以同时涉及三个方面的事项,即同时禁止其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具体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确定。法律规定“可以”根据案件情况作出禁止令,并非所有案件均要作出禁止令。是否作出禁止令,裁量权赋予人民法院,根据则在于根据案件情况确有需要。

本条第三款是关于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规定。刑法原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年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将该规定修改为“实行社区矫正”。这一修改主要是考虑到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实际情况,并与正在起草当中的社区矫正法相衔接。

本条第四款是关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https://www.daowen.com)

第三十九条 【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第四十条 【管制期满解除】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