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累 犯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9]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累犯的概念以及对累犯如何处罚的规定。《刑法修正案(八)》对本条第一款作了修改,增加了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的规定。
对于未成年犯,要注意的是,犯罪分子在犯前罪和后罪时必须都是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人。如果犯前罪时是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即使犯后罪时年满十八周岁,也不构成累犯。
案例24
故意伤害累犯从重处罚案([2006]赣中刑一终字第32号)
被告人陈某因为同村村民黄某在几年前冤枉他偷了别人的东西而怀恨在心,并伺机报复。2005年10月13日早上,被告人陈某见只有黄某一人在家,便手持木棍去打黄某的左肩、左手及双腿下肢数次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黄某的伤属于重伤甲级。(https://www.daowen.com)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能当庭认罪,故依法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陈某上诉提出判决认定我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判刑太重。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判相同;一审判决所认定的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二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的犯罪情节、手段、后果、社会危害及悔罪表现,已对上诉人酌情从轻判处;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上诉人致人重伤的行为,应当定罪科刑。故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六十六条 【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10]
条文注释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的规定作了修改,将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也纳入了特殊累犯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