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缓 刑
第七十二条 【缓刑的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14]
条文注释
《刑法修正案(八)》对原《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了三处修改:一是对本条第一款适用缓刑的条件作了修改,将“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修改为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四项条件。二是明确对于符合缓刑条件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三类主体,应当宣告缓刑。三是增加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对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的行为做出限制,禁止其“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本条的修改主要是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司法实践需要,完善非监禁刑适用,进一步体现我国刑罚的人道主义和社会文明进步。
相关案例索引
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4号)
本案要点
对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未成年被告人,可以根据其犯罪的具体情况以及禁止事项与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对其适用“禁止令”。对于未成年人因上网诱发犯罪的,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进入网吧等特定场所。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https://www.daowen.com)
第七十四条 【累犯不适用缓刑】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15]
第七十五条 【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16]
条文注释
《刑法修正案(八)》将本条修改为,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即将原来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考察”修改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这一修改主要是考虑到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实际情况,并与正在起草当中的社区矫正法相衔接。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17]
条文注释
《刑法修正案(八)》对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作了修改。一是将其中的“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修改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二是在撤销缓刑的情形中增加了“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的规定。前一处修改是因为《刑法修正案(八)》已经将《刑法》第七十六条关于缓刑“由公安机关考察”修改为“实行社区矫正”。这样,“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也需要做相应修改。后一处修改是因为《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七十二条作了修改,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作出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为了与之衔接,需要对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禁止令的法律后果作出相应规定。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数罪并罚决定执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能否适用缓刑问题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