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70]

案例55

虚假纳税申报偷逃税款案([2006]佛刑二终字第285号)

2001年6月4日,被告人邹某注册成立了信泰公司,邹某任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是制造纺织工业专用设备及其零配件、纺织品、模具。2001年6月期间公司收取客户货款、加工费及销售配件等销售收入共373975.90元,实现应税销售额352807.36元,没有开具发票,也没有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造成少缴增值税款21168.44元。2001年7月5日,信泰公司在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手续。自同年7月起,被告人邹某指使公司出纳魏某设立内、外两套出纳日记账进行经营。信泰公司向客户销售和加工产品,如果客户需要开具发票,就按市场含税价格进行销售,如不需要开具发票就按市场含税价格降低8%进行销售。信泰公司每月需要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邹某就将当月需要开具发票的客户公司名称告诉魏某,由魏根据这些公司名称收集有关送货单及收款收据另外登记到外部出纳日记账上,再把有关单据交由公司会计连同销售发票制作记账凭证、会计账及纳税申报表,经邹某同意后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实际该套外部出纳日记账只是反映信泰公司有开具发票的该部份销售收入,而内部日记账才是真正反映公司全部收入及支出的情况。经查,信泰公司在2001年7月至2003年12月期间,造成偷逃增值税款共计624919.23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无视国家法律,在信泰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应纳税款,偷逃税款总额共计人民币624919.23元,偷税数额占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百分比最高达66.68%。被告人邹某作为信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的重大事项均由其决策,系信泰公司偷税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单位犯罪中起决定作用,其行为妨害了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扰乱社会市场经济秩序,已构成偷税罪。考虑到案发后信泰公司已于2005年4 月2日清缴了偷逃、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共计1135398.13元,被告人邹某也主动补申报缴纳其公司在2001年6月至2003年12月期间的地方税费208507.12元,滞纳金52259.90元,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邹某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

相关案例索引

朱某、梁某偷税案([2007]穗中法刑二终字第××号)

本案要点

采取少列销售收入的手段,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93%,构成偷税罪案。

罪名认定

一、骗取出口退税罪与偷税罪。(一)偷税罪通常是纳税人在商品的国内生产、销售环节,实施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拒不申报纳税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逃避应缴纳的税款。骗取出口退税则是行为人在商品的出口环节,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的出口退税款。应当注意的是,在商品的出口环节,只有行为人在根本没有出口货物,而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才能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对有些纳税人虽有商品出口,而采取在数量上以少报多,在价格上以低报高等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应当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分别情况进行定罪处罚: 1.对纳税人骗取税款未超过其所缴纳的税款的,应以偷税罪定罪处罚; 2.纳税人骗取税款超过其所缴纳的税款的,对超过的部分,应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并可适用数罪并罚。(二)偷税罪是特殊主体,通常只能由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构成,并且突出表现在该纳税人必须对其所偷税款负有纳税的义务。骗取出口退税罪是一般主体,可由纳税人构成,也可由非纳税人构成,并且突出表现在该行为人通常不是其所骗税收的纳税人。(三)偷税罪的目的,是行为人在有纳税义务的情况下,不缴或少缴税款、逃避纳税义务。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则是行为人在未实际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下,从国家的出口退税款中获取非法利益。

二、逃避追缴欠税罪与偷税罪的区别。逃避追缴欠税罪的主体只能由纳税人构成;而偷税罪的主体除纳税人外还包括扣缴义务人。

第二百零二条 【抗税罪】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二百零三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二百零四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71]

条文注释

《刑法修正案(八)》删去《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关于死刑的规定,是本次修正案减少的13个死刑罪名中的一个。

案例56

为获取开票费虚开增值税发票被定罪案([2009]豫法刑三终字第00098号)

2005年5月至2006年11月,被告人胡某从5家公司购买钢材后,销往建筑工地。被告人胡某为获取票面税款2.5%-2.6%的开票费,与同案犯吴某(另案处理)勾结,采取欺骗的手段,在没有实物交易的情况下,骗取出票单位给另外8家公司先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91份,税款合计人民币1398864.73元,均被受票单位在当地税务机关非法抵扣。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胡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元。

胡某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称,开票单位与胡某之间都有着买卖钢材的真实业务往来,开票单位应当为胡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故不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开票单位与胡某之间有着真实业务往来,但开票单位与受票单位之间均没有买卖钢材的业务往来,上诉人胡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开票单位与受票单位之间没有真实的业务往来的情况下,欺骗开票单位为受票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法惩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案例索引

周某、陈某、梁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2004]桂刑经终字第3号)

本案要点

企业会计明知道企业的交易有悖常情的情况下依然按照企业主的指使,按照业务分类报表的统计数据,以另一公司的名义,在税务所为本企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共犯。

罪名认定(https://www.daowen.com)

一、本罪与偷税罪的界限

本罪与偷税罪,二罪往往行为方式上有些竞合之处,如涂改单据,伪造账目等,尤其是行为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终目的就是用来骗取(抵扣)国家税款,从实质上说是偷税。所以从这个角度看,二罪之间存在着手段与目的关系,即“虚开”只不过是偷税的手段之一,它们之间呈牵连犯关系,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定罪量刑。但“虚开”行为又不完全包容于偷税罪之中,“虚开”有着它自己的一套相对独立而又比较复杂的行为过程,只有当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去抵扣税款时,才与偷税罪发生关系。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的成立并不必然以抵扣税款的出现或实现为必然条件,只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达到法定数额(即便是没有抵扣),就可构成犯罪。“虚开”和“抵扣”,是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的两个选择性条件,因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与偷税罪之间的竞合还是很有限的。从总的行为方式上看,二罪之间的区别也很明显,偷税是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使国家得不到应该得到的税款;而“虚开”是没有缴税而伪装缴税,将国家已经得到的税款通过抵扣再骗回来。

二、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一)行为人伪造或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或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后又将其虚开的情况,因为行为人的前一行为与后一行为存在着手段和目的的牵连关系,因此应视为牵连犯,而应以其中的一个重罪论处,即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论处,对于伪造或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或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可作为一个从重的量刑情节对待。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后又以此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情况下,存在着行为同时适用本罪与本法第204条骗取出口退税罪、本法第201条偷税罪的可能。这属于一罪同时触犯数法条的法条竞合,应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本法第205条是特别法,第204条、第201条是普通法,应以本罪论处。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发票罪】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72]

条文注释

《刑法修正案(八)》将虚开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虚开”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等行为。虚开的手段则多种多样,比如大头小尾开阴阳票、改变品目、使用地税营业税发票开国税业务发票,甚至使用假发票等。虚开的目的,可以是为了赚取手续费,也可以是通过虚开发票少报收入,偷税、骗税,甚至是用于非法经营、贪污贿赂、侵占等违法犯罪活动。“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具有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发票以外的普通发票,既包括真的,也包括伪造、变造的普通发票。

第二百零六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73]

条文注释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主要是删去本条有关死刑的规定。

“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仿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形状、样式、色彩、图案等,使用各种仿制方法制造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将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出售的行为。

根据本条的规定,构成本罪,只要具有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中一种行为即可,不要求同时具备两种行为。如果同一主体同时具有伪造和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则应以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刑,而不数罪并罚,但出售行为应作为量刑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相关案例索引

张丽、李树坤、代灵、刘爱丽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发票犯罪典型案例)

本案要点

行为人仿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事项,使用印刷、复制等方法,制造假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人的该行为构成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七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零八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零九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发票罪】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条 【盗窃罪、诈骗罪】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条之一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74]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持有伪造发票罪及其处刑的规定,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犯罪。理解本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注意把握以下三点:一是行为人对持有伪造的发票必须以明知为前提,不明知的不能认定为犯罪;二是本条所说的“持有”是指行为人对伪造的发票处于占有、支配、控制的一种状态。不仅随身携带的伪造的发票可以认定为持有,而且在其住所、驾驶的运输工具上发现的伪造的发票也同样可以认定为持有。这里规定的持有的“伪造的发票”,不仅包括伪造的普通发票,而且还包括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三是对持有伪造的发票必须达到数量较大,才构成犯罪。至于构成“数量较大”的具体标准,法律目前还难以作出具体规定,应在总结司法办案实践的基础上,通过司法解释明确。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二条 【税务机关征缴优先原则】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