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问题的提出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不断推进和发展,“一带一路”经贸合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丰硕成果,截至2019年,中国企业于46个国家中的在建初具规模的境外经贸合作区的累计投资达426.9亿美元,入区企业5452家,上缴东道国税费40.9亿美元,为当地创造就业岗位36.7万个[1]。但是也有一部分机构和个人出于各种不可告人的目的,对“一带一路”倡议及其取得的丰硕成果进行质疑。其中,一些机构和智库提出了“一带一路债务陷阱论”,质疑“一带一路”倡议的经济属性,认为中国通过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并提供高额贷款,使得东道国无力偿还贷款导致投资项目中止,进而迫使东道国让渡项目控制权乃至主权以换得债务的减免,例如斯里兰卡的汉班托塔港项目和缅甸的皎漂港项目。然而,上述观点与“一带一路”合作共赢的核心观点是相悖的,它们无视“一带一路”建设所取得的巨大成绩,戴着有色眼镜来看待“一带一路”建设,也与现有的主流研究成果不符。
现有的“一带一路”主流研究文献从政治合作、经贸合作、全球化、和平发展等视角,对“一带一路”历史缘起、概念内涵以及建设目标进行了解读,以及对“一带一路”功能作用的分析认为,“一带一路”不仅推动了经济全球化进程,促进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济发展和金融合作,还有利于化解国内过剩产能、构建中国特色新型外交关系等。然而,现有专门针对“债务陷阱论”回应的研究,大多是从定性的角度描述分析,未能从实证角度分析“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对沿线国家债务的影响效应及其影响机理。(https://www.daowen.com)
因此,本章针对当下“一带一路”倡议中政策界与学术界关心的国家债务问题进行了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基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和资源配置理论,以驳斥“债务陷阱论”为切入点,应用双重差分模型(DID),探究“一带一路”倡议提出的时点前后,相对于非“一带一路”国家,响应“一带一路”倡议的国家外债风险的变化以评估政策影响效果。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响应“一带一路”倡议的国家参与“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对国家外债风险的影响并进一步分析其可能作用机制,并讨论国家金融发展水平和金融结构对国际合作度与国家外债风险之间关系的调节作用。
本章的主要贡献在于:(1)基于国际合作的视角,实证分析“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对沿线国家外债风险的影响,以驳斥“债务陷阱论”的谬论;(2)厘清了国际合作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外债风险的影响的作用机制,并进一步分析国家金融发展水平和金融结构对国家外债风险的影响,拓宽了国家外债风险的研究广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