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

十一

维柯确信自己发现了哲学和历史的真谛,但是他认为自己首先是名法学家,并且在反对把笛卡尔和格劳秀斯的谬见应用于法律领域中付出了巨大的努力。维柯不遗余力地批判自然法重要学派的学说。他对17世纪的法学大师格劳秀斯、塞尔登和普芬多夫(实际上还包括了中世纪的基督教理论家,但维柯言辞隐晦)的批判主要在于他们都认为人性是恒定不变的,是普遍的,而且根据人性的需求可以推导出一套唯一的行为准则,处处适用,人人适用,时时适用;这一准则也因此成为所有人类法律的永恒基础,只需随着时间和环境的变化而做出相应的特殊调整和修改。维柯认为,不存在所谓恒定不变,不需要有任何一点改变的准则。“制度的本质仅仅是在某个时间以某种形式形成的(发展脉络)。”〔197〕自然是变化的、发展的,是力的相互改变、相互作用的结果。其中,只有这种流动的模式是恒定的,但内容是变化的;自然演变所遵循的规律的最普遍形式是恒定的,但内容是变化的。真正的自然法既不是“哲学家的自然法”,〔198〕也不是一套普适的规则(尽管这套规则可能十分笼统、条目稀少、历史悠久),而是在社会领域,随着新的生活方式的出现而出现,用来描述新的生活方式的新法则。例如,“公民平等”不是一个永恒普适的准则,也并非潜藏在所有人的心中,而是由被乌尔比安称为“一小部分……开始明白维持人类社会需要何种法则的人”〔199〕所建立的。不可否认,每个社会都有一套治理的规则,这套规则至少是其所有成员广泛同意的,但它们并不是天然存在的客观真理,有待天才立法者发现之后,由于他对现实的视野,再被洞察力有限的普通人,或者整个国家所“接受”;事实上,这些规则是基于这样一个事实产生的,即在一定的环境下,人们会以相同的方式信赖、表达、生活、思考和行动。“每个民族,或说是每个国家”所具备的“共识”(维柯认为其类似于集体社会观)“制约着社会生活和人们的行为,使得它们与全体人民或整个国家所共同认可的一致”。〔200〕这一共识使一个国家的各种法律之间保持一致,使得“国家与国家之间不必亦步亦趋”。〔201〕这就是维柯对真正的自然法的看法,自然法是国家的而不是哲学家的。〔202〕毫无疑问,一些制度在所有人当中有共通之处,比如某种形式的宗教、婚姻和葬礼。维柯提出,在所有的社会中都会存在这样的社会形式。但是显然,他认为这些不足以构成不变的普遍法的基础,因为它们的形式因人民而异,因时代而异。要概括出一个持续动态变化过程中所有阶段的共性是不可能的,这就好比要概括出所有形状、所有颜色、所有人的面孔和生活的共性,并宣称什么是基本的(或自然的)形状和颜色,抑或什么是基本的自然人的面孔和生活。这也是为什么试图概括共同不变的信念并且称其为自然法是徒劳无功的。

那么,什么是国际自然法,即万民自然法?维柯独树一帜,解释说如果“自然”的意思是单调的因果重复,那么自然就是人类所抵制和超越的东西。鸟类一代一代不学新东西,只会一遍又一遍地重复着它们祖先的行为,永远不变。这是人类可以摆脱也必须摆脱的机械“自然”。对人类来说,自然不是固定的,而是“不断发展为社会”(同样源于发展脉络),国家则是由人类社会自身创造出来的(每一代人都用肩膀托起他们的下一代),而不是由圣贤在上发号施令,或者以客观秩序(像过去的理论学家常常说的那样是“自明的事物”〔203〕)——的名义而显现。每个社会都有自己的“民法”,适应其文化发展的具体阶段。但是处于“诗意”时代或是“英雄”时代的民族,尚未形成基本的思路,尚不能推想自身缓慢发展的历程,就会倾向于将他们对过去的感觉归于神话(神祇或是传说的立法者在一次伟大的创造中赋予他们所有的法则),比如来库古、德拉古、梭伦都被视为他们的始祖、他们整个社会的标志。但是要明白神话的本质就必须深入到它背后的真相。〔204〕法律体现了整个社会逐步、集体的回应。所以,古代的诗歌(维柯主要是以《荷马史诗》为例)是一个伟大的“宝库”,〔205〕从中可以窥知希腊人的法律和习俗,以及他们对于生活的认识。且不说希腊人对于《荷马史诗》源于何处有何见解,他们理所当然地认为其体现了他们民族的传统价值观,但他们对其背后的历史原因几乎没有自我意识,也永远不会完全了解。这样的传统智慧随着自我意识和自我批评的发展,往往会受到质疑。因此,只要平民不质疑自己卑微地位的形而上学基础,他们就会乐于接受这一点,即他们天生比出生高贵的贵族卑贱。一旦出现了有说服力的理由,导致他们质疑这一信条,直至最终拒绝它,那么反抗之路就打开了。古罗马神话中的“平民脱离事件”和“护民官制度”就体现了这一点。神话让位于隐喻,隐喻又让位于语言的惯例使用,这恰好与哲学、民主、非诗歌语言运用的增多相一致,与此同时,还有诗歌中自我意识的增强以及非自然内容的增加。自然法和制定法不再通过古罗马法律体系的“严肃诗歌”〔206〕形式来表达。通过观察前后法律条文的表达用语的变迁,法律的进化(以及人性进步的整个过程)可以通过“语言学”的考量,获得最好的追溯。

维柯的智慧所显示出的勇气是巨大的,尽管这是他仅有的勇气。古人认为自然法是普适、绝对和客观的,是一套永恒的真理,欧洲也按照这一套自然法生活了两千年。他对这一自然法的驳斥是颇具勇气的。维柯想要改变自然法的观念,指出自然法并不能够涵盖社会经历中的方方面面,它的组成不是源自于一套唯一的永恒公理,而是来源于它与人类实际思考和行为的基本类别(并非是不能改变的)的联系,但是在当时那个时代(当时伟大的法学家宣称自然法就像数学规律一样是确凿无疑的,连上帝也不能改变),他这样的行为是需要极大的勇气的。正确与错误,财富与正义,平等与自由,主仆关系,权威与惩戒,这些观念在每一个阶段都会演变,但它们之间存在着一种相似性,就如同历代祖先相似的容貌一样,历代社会实践也存在相似之处。但是通过过滤掉所有的差异来寻找内在的相似之处(最初的家庭),并且宣称这一毫无特点的共性就是人类的永恒面貌,这样的行为是毫无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