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柯的名声主要源于他对历史知识的本质与方法论的见解,以及关于历史知识与自然科学理论及方法论之间是否存在关系的探讨,而非他身为历史学家或法学家的成就,因而学者们倾向于从哲学、神学、科学理论等领域寻求他的思想源泉。然而,他的首要角色仍然是法学学者,醉心于法学史研究,尤其是罗马法律史,那是他理想的永恒历史的核心范式,也往往是他理论推溯的终点。他沉浸在古老律法的研究中,比形而上学甚至神学都更为痴迷;这是他最为熟悉的学术方向,对争议的焦点了如指掌;他极度渴望在这个领域树立名望,却遭到不公平的质疑,向往已久的地位没有为他敞开大门。不过,也许还有一个尚未得到充分探究的方向。

究竟是什么将文化多样性的观念首次植入了他的脑海?对此,人们的注意力通常集中在一个老生常谈:新世界发现的奇异新社会,为希腊诡辩家就习俗多样性与价值观相对性的著名观点提供了新的证据。然而,这个常识性观点却需要谨慎对待。旅行者讲述的关于美国印第安人以及远东民族的故事,被广泛用于支持自然法普适性的学说,不论是古典自然法还是基督教自然法,天主教自然法还是清教自然法,因为人们相信,自然法作为人类普遍的律典,脱胎于遥远的原始社会,与欧洲堕落的道德观的源头泾渭分明;它以质朴的形式流传至今,在堕落的道德观的包围中出淤泥而不染。上述观点部分体现了人文主义的一个倾向,即通过寻找统一性与普遍性,来审视现实在道德、社会、物理、哲学等方面的基本结构,重拾曾在中世纪的长夜中被人遗忘和扭曲的现实。旅行者的发现,对于要强调态度与价值观相对性的学者来说,是可有可无的,现代文明中相关的例证早已俯拾即是,仅在欧洲范围内就有帕斯卡的例子,他提出的著名道德观在比利牛斯山以北是正统,到山南就成了异端。

维柯所引证的例子的确来自遥远的社会(原西班牙美洲殖民地、暹罗、凯尔特),但C.E.沃恩对所有的例证进行统计后表示,例证的总数仅有十几个;〔52〕这一点与其他学者形成鲜明对比,如孟德斯鸠、拉菲托、伏尔泰,甚至博丹,他们援引的相关材料远远比维柯丰富得多。萦绕在维柯脑海中的是古罗马,除了罗马外便是希腊——这本是自然法理论家寻本溯源的经典猎苑,维柯却从中提取出与自然法学家所持截然相反的道德观:人的本质不应着眼于个人,而应从社会属性方面考虑;人的本质在于运动和变化,而非固定与静止;人的本质应归纳自具体的历史,而非某种超越时间的形而上学。维柯这些观点的影响,远不止是提出或重申了“历史意识”的概念(其根源详见M.H.菲什的著述〔53〕)。认为历史知识不同于科学知识是一方面,但维柯认为历史知识比科学知识的基础更深厚,这个论点与前者完全不同,且更为大胆。一批个人和群体的努力,如宗教团体博兰德会与莫尔会、马比荣、蒙福孔、莱布尼茨、穆拉托里,提升了人们对起源和历史的兴趣,他们或将历史视为善恶与成败的案例宝库,以供后世鉴得明失;或将之视为《圣经》真理与启示的目击物证;或将之视为一个国家、一个教派、一项运动所获成就的记载,以及对一项传统可靠或腐朽的记录,特别是围绕罗马天主教廷的史实。这样一来,历史就成了天主教徒与宗教改革派之间、耶稣会与詹森教派之间论战所优先选择的阵地。这种为论战而研究历史的动机,解释了在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时代人文主义者与教士对历史学习迸发出的新热情,也解释了新兴的以科学为根据的笛卡尔派实证主义者对这类人的鄙视。但这样的研究远不足以发现真理/造物的结论,即我们对人造物的理解与对自然的理解之间有着根本的区别,只有造物主上帝才能完全理解自然。

初期的现代法学史更趋近于维柯的主要兴趣所在,也许在那里能最终找到人们探寻已久的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