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团圆之趣”

三 关于“团圆之趣”

关于中国古典悲剧戏曲的结局问题,在理论界一直颇有争议。对中国古典悲剧戏曲的确表现出来的“团圆之趣”的评价,实际涉及对这些悲剧社会价值和审美价值的肯定与否。有的论者甚至以中国古典悲剧中多“喜剧成分”、多“团圆之趣”为由,而断言中国古代文学艺术中并无真正悲剧的存在。笔者认为,对“团圆之趣”应从三个方面来进行考察和分析:第一,“团圆之趣”是否削弱了悲剧艺术的现实主义基础;第二,“团圆之趣”是否符合悲剧冲突发展的自身逻辑;第三,“团圆之趣”对于形成具有民族特色的中国古典悲剧戏曲,是否有积极的影响作用。

悲剧中的命运从来就是现实苦难的投影或折射,“悲剧是把人生有价值的东西毁灭给人看”,而不是掩饰这种毁灭。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是个悲惨的世界,制造了大量的悲剧现实,无穷无尽的苦难逼着作家对社会人生的命运进行冷峻而痛苦的沉思。中国古典悲剧中的一些上乘之作,它们的社会批判意义和审美意义,正是在于作者以现实主义的笔法,再现了封建社会的腐朽和没落,或者是金玉其外败絮其中的糜烂和卑劣,揭示出封建制度及其代表者与下层民众不可调和的对立和冲突。在这些悲剧作品的结局中,我们看不到“先离后合,始困终亨”的“团圆之趣”,而是悲剧主人公某种合理性的人生追求乃至于生命一起为黑暗所吞噬。元人狄君厚的《晋文公火烧介子推》,结局是介子推坚意不仕,“向火炕中自丧身”,“抢黄芦肢体做芒灰”。杨样的《忠义士豫让吞炭》的主人公豫让为了替主子复仇,漆身毁容,吞炭致哑,壮志未成而伏剑自刎。宋南戏《赵贞女蔡二郎》中,赵贞女的悲剧命运是在婚姻爱情方面的追求彻底破灭后,又惨遭马踏而结束的。这些悲剧的结局虽然因主人公的毁灭而笼罩着凄惨的阴霾,给人以痛苦的精神折磨,但它们给读者或观众的社会教益和美学熏陶却由此升华到一个新的境界,对于命运的恐惧最终消融于对正义的臣服之中。这种主人公必然毁灭的结局方式,在悲剧的美学意义上也恰恰构成正格。

当然,以主人公的死亡告终,并不是悲剧在形式结构上的唯一要求。有些作品,主人公虽然侥幸得以生存,但从全剧悲剧冲突的发展来说,已构成悲剧性的结果。我们来看看《汉宫秋》和《梧桐雨》,当主人公的爱情理想毁灭以后,一个挂图解闷,听孤雁凄凉飞鸣;一个是梦中相会,听秋雨点滴梧桐。剧作家们尽力渲染悲剧主人公的心灵痛苦,把悲剧冲突延伸和扩展到一定的长度和深度,从而在对命运的绝望的诅咒中,自觉或不自觉地透露出历史发展的某种必然。《桃花扇》的结局更是耐人寻味,男女主人公在遭受国破家亡、爱情受挫的经历以后,得以再度相逢,重叙旧情。但在这“地覆天翻”的时代,还有什么“情根欲种”可恋?两人终于大彻大悟,分道扬镳,“修真学道去了”。正如梁适楠《曲论》中所说:“《桃花扇》以《余韵》折作结,曲终人杳,江上峰青,留有余不尽之意,脱尽团圆俗套。”观众虽然因主人公九死一生,得到精神上的暂时熨帖,但细细咀嚼剧情发展,痛定思痛,却越发感受到悲剧人物命运的悲哀,并为之而长思不已。这种“本正末奇”的艺术处理,并不有悖于悲剧本身发展的必然逻辑,而恰恰表现了悲剧家并没有在无可挣脱的灾难中沉沦下去,他们愤愤不平地接受悲惨的现实,却又时刻企图从苦难的渊薮中挣扎出来。对理想追求的执着和刻骨铭心的灾难感,使其既不忍将自己心爱的人物统统推向死亡的深坑,又无法给他们安排一个美好的前途。所以,无论是汉元帝、唐明皇,还是侯方域、李香君,虽然他们在命运的折磨中得以生还,却无法摆脱悲剧的阴影,理想和意愿的毁灭,早已将他们的灵魂摄走了。

与上述相比,《娇红记》和《窦娥冤》等作品似乎有一个“欢乐的尾巴”,但对这种“团圆之趣”也并不能简单地加以否定。《娇红记》的结局是一种痛苦的“团圆”,“死共穴,生同舍,便做连枝共家,共家我也心欢悦”。男女主人公以死殉情,双双成仙之后,却难以排遣人间的万种愁怀:

催拍两鸳鸯,双飞陇头,似啼鸽哀鸣树头。觑山空水幽,觑山空水幽,白水天际,千载悠悠。一点衷情,甚日还休。叹累累满目荒丘,回首处,涕交流。

这种浪漫主义的描写,非但没有游离人物性格的发展,反而更增添了悲剧的氛围和色彩。“欢乐的尾巴”并不欢乐。

在《窦娥冤》的结尾,窦天章依靠女儿窦娥鬼魂的托梦、哭梦和作证,惩恶申冤,似乎维护了中国传统的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诗的公道”,但这无疑削弱了悲剧的氛围。它虽然能够让观众泪痕依稀的脸上带有一丝微笑离开剧场,但又是经不起观众细嚼慢咽的。在那悲剧的年代,能够有此圆满的结局吗?作者企图给观众以某种精神上的满足或弥补,但恰恰因此削弱了悲剧作品的现实主义基础。当然,尽管这种因果报应之说影响了悲剧的深度,但并没有隐瞒悲剧人物自身的命运结局,窦娥没有复活,家人也无法团圆。窦娥的死亡已将悲剧推向高潮,并使观众较完整地获取了悲剧的印象。因而“欢乐的尾巴”往往并不能影响整个悲剧的性质。

王国维认为中国文学传统中的大团圆的乐观精神,不符合悲剧艺术的本性:

吾国人之精神,世间的也,乐天的也。故代表其精神之戏曲小说,无往而不着此乐天之色彩,始于悲者终于欢,始于离者终于合,始于困者终于亨,非是而欲层阅者之心,难矣。……又吾国之文学,以挟乐天的精神故,故往往说诗歌的正义,善人必令其终,而恶人必罹其罚,此亦吾国戏曲小说之特质也。

王国维这番话未必十分精确,但“乐天精神”的确是我国传统民族审美心理和情趣中的一个重要因素。这种“乐天精神”在审美实践中,往往表现为对“中和之美”的追求。“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矣,万物育矣。”(《礼记·中庸》)作家表现喜怒哀乐的情感要合乎节度,这种美学原则对悲剧结局的要求,则是王国维所指出的“始于悲者终于欢,始于离者终于合,始于困者终于亨”。为了使观众达到某种心理满足和精神熨帖,作者往往要在大悲大戚之后来点“团圆之趣”。《精忠旗》中,岳飞遭秦桧陷害,满门抄斩,结局却是英雄昭雪,奸臣受罚。作者在剧本中流露了他的创作意图:

发指豪呼如海沸,舞罢龙泉,洒尽伤心泪。毕竟含冤难尽洗,为他聊出英雄气,千古奇冤飞遇桧,浪演传奇,冤更加千倍。不忍精忠冤到底,更编纪实精忠记。

此中的“不忍”,正是道出了作者的民族心理积淀,也即“哀而不伤”。这种哀而不伤的悲剧原则及其在创作中表现出的“团圆之趣”,与西方传统的悲剧形成了迥然有别的风格。西方传统悲剧总是倾向于以主人公的死亡来告终,在死亡中给悲剧盖上真实性的最后印记。布拉德雷说:“一个剧在结束时主角还活着,从充分的莎士比亚的意义上说来,就算不得是悲剧。”当然,莎士比亚笔下悲剧主人公的死亡绝不是偶然和无足轻重的,他往往有着深刻的内在原因,其中就包含着作家人文主义理想的危机和幻灭。哈姆雷特“生存,还是死亡”这一著名的内心独白,表明了作家把社会的腐败和罪恶与人的命运内在地联系起来,他给自己所有的悲剧主人公都安排了死亡的命运,正是体现了社会历史的某种必然。

中国古典悲剧中的“团圆之趣”,作为传统民族心理特征的真实反映,当然具有一定的意义,但它对于深刻体现人类在社会实践过程中所必然生成的悲剧意识,弘扬为历史定性所否定的具有合理和审美价值的悲剧个性,却往往有着消极的作用,有时甚至使悲剧艺术走向反动,生出“瞒和骗”的文艺来。

鲁迅在《论睁了眼看》一文中说:“中国的文人,对于人生——至少是对于社会现象,向来就多没有正视的勇气。”又在《中国小说的历史的变迁》中说:“从他们的作品上看来,有些人确也早已感到不满。可是一到快要显露缺陷的危机一发之际,他们总要即刻连说‘并无其事’,同时便闭上了眼睛。这闭着的眼睛便看见一切圆满……于是无问题、无缺陷、无不平,也就无解决、无改革、无反抗。因为凡事总要‘团圆’,正无须我们焦躁;放心喝茶,睡觉大吉。”“杀人者不足责,被杀者也不足悲,冥冥中自有安排,使他们各得其所,正不必别人来费力了。”鲁迅还指出:“凡是历史上不团圆的,在小说里往往给他团圆;没有报应的,给他报应,互相瞒骗。——这实在是关于国民性的问题。”在中国剥削阶级社会统治意识的影响下,“安贫乐道”往往成为人们幸福生活的座右铭;“万事闭眼睛,聊以自欺,而且欺人”,这种民族心理上的怯弱和自欺,对于中华民族悲剧精神的发扬,的确具有巨大的破坏力和腐蚀性。在一些封建文人的笔下,黑暗制度所造成的血泪悲剧,结果变成了欢欢喜喜的大团圆,在“曲终奏雅”中,悲剧人物的忧患和哀怨化为乌有。《琵琶记》中的赵五娘忍辱负重,哀而不怨,与蔡伯喈、牛小姐欢欢喜喜团圆,父母的荒冢,在“玉烛调和”的升平景象中隐没了;《雷峰塔》中的白娘子一改以往的叛逆意识,悔过自新,由法海点化成仙了。一场惊心动魄的悲剧拖上一条“欢乐的尾巴”,难免逊色三分。

当然,结局的处理并非检验悲剧性质的唯一标准,元明清悲剧中一些染有“团圆之趣”的作品,仍不失为悲剧的上乘之作(如《窦娥冤》等)。但是严格遵循悲剧艺术的创作规律,悲剧是将人生有价值的东西毁灭给人看,而不是将必然毁灭的东西粉饰给人看,悲剧的结局当是“毁灭”,而不是“团圆”。悲剧当然应该表现“黑暗中的光明”,但悲剧的根本使命在于表现人在苦难和毁灭中展示的崇高;悲剧的亮色在于主人公的精神不灭,他们的毁灭正是为了实现美好理想而必须付出的代价。元明清悲剧的团圆结局,大都缺乏现实主义基础,因而也影响了悲剧的思想深度和美学特质。笔者亦持这种观点。

《安徽大学学报》2005年第2期

 

————————————————————

(1) 《古典文艺理论译丛》编辑委员会:《古典文艺理论译丛》第11册,人民文学出版社,1964年版,第165页。

(2) 《古典文艺理论译丛》编辑委员会:《古典文艺理论译丛》第3册,人民文学出版社,1964年版,第39页。

(3) 鲁迅:《鲁迅全集》第6卷,人民文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371页。

(4) 陈瘦竹、沈蔚德:《论悲剧与喜剧》,上海文艺出版社,1983年版。

(5)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632—634页。

(6) 《古典文艺理论译丛》编辑委员会:《古典文艺理论译丛》第3册,人民文学出版社,1964年版,第14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