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安检中依法移除危险品不需承担赔偿责任——唐某诉首都机场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案

23 航空安检中依法移除危险品不需承担赔偿责任——唐某诉首都机场 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3民初259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唐某

被告:首都机场公司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29日,唐某于北京首都国际机场T3航站楼搭乘客机出行。在乘机时,就其携带的行李办理了行李托运手续。唐某托运的行李内有三块某品牌无人机锂电池。到达目的地后,唐某发现该三块锂电池不在行李包裹内,并在行李内收到开包检查单一张,内容为:“我们通过X光机对您的托运行李进行检查,按照图像判断,疑有禁止托运物品特征,因此进行了开包检查。整个开包检查均在严密的监管和视频监控下进行。检查结果,开包后确认以下物品是中国民航局禁止随机运输的物品,不能托运;开包原因,锂电池三个;处理结果,电池、移动电源(充电宝)、火种类禁止托运的物品被移除。”为此,唐某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首都机场公司赔偿唐某于乘机安全检查中违规操作开包移除的某品牌无人机锂电池3块等值人民币1110元;2.首都机场公司赔偿唐某因违规操作而造成的经济损失429元;3.首都机场公司赔偿唐某因此次诉讼而导致的误工损失2000元。

【案件焦点】

1.涉诉锂电池是否属于航空危险品;2.对涉诉锂电池进行移除是否属于违规操作,安检机构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唐某托运的某品牌无人机锂电池属于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物品,如在托运行李中夹带锂电池将危及航空安全。涉诉锂电池已被法律以及中国民用航空局的相关规定界定为危险品,属于禁止托运的危险品。

首都机场公司作为北京首都国际机场管理机构,对机场航空安保工作承担直接责任,负责实施有关航空安保法规和标准,通过实施安全检查工作防止危及航空安全的危险品、违禁品进入民用航空器。安检工作包括对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进入候机隔离区的其他人员及物品,以及空运货物、邮件的安全检查。另根据首都机场公司与港龙航空签订的《地面结算协议》,港龙航空委托首都机场公司承担出港旅客行李、货物的安全检查义务。由此,首都机场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和约定,履行首都机场的安全检查职责,在履行安全检查职责过程中,有权对查处的危险品按规定进行处理。

在具体处理过程中,首先,首都机场公司在安检中履行了相关的提示和告知义务。首都机场公司通过各种方式向首都机场的旅客告知锂电池安全运输的相关要求,包括禁止托运锂电池的提示。唐某乘坐的航班在三号航站楼,出发层在四层,无论其采用何种方式前往三号航站楼,均需要在四层出发大厅办理出港手续,而旅客办理乘机手续、托运行李等相关信息,都集中展示在出发层及出发大厅。航站楼配备的问询人员也能现场解答对携带锂电池的相关注意事项。由此可见,首都机场公司在托运以及乘机环节均对乘客进行了提醒,已尽到了相关提示义务。唐某在此背景和提示下知道或应当知道锂电池属于禁止托运的物品。

其次,首都机场公司对涉诉锂电池进行移除处理符合相关操作规范。由于民用航空具有高度危险性,基于公共交通的安全性要求,承运人必须以最严格要求保障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及财物的安全。尽管民航机场不断加大安全检查的力度和提高安全检查的技术手段,但是仍有些危险物品难以查出,旅客通过隐匿、伪装等方式将其带入航空器,虽然携带的动机和目的不尽相同,但将此类物品带入机场或飞机上,必将对民航安全造成潜在的威胁。因此,民用航空领域有其特殊性,对于该行业操作有特殊规定的应依照特殊规定办理。《民用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检查中发现普通航空货物中夹带危险品、违禁品的,安检机构应当报告民用机场公安机关处理,不得作退运处理。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在航空货物运输中发现货物中夹带危险品,安检机构应报告民用机场公安处理,不得作退运处理,即不得将危险品交还旅客。客运相较于货运而言,涉及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在客运检查中,发现托运行李中夹带有危险品,亦不应交还旅客。

最后,首都机场公司的相关行为系维护公共安全,合理且合法。民事权利的行使也就是民事权利内容的实现,不仅关涉到权利人的利益,而且也关涉义务人的利益以及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民事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权利意味着主体的意志自由,但这种自由是有一定的限度的。人们必须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只有在这个限度内,人们才可能依自己的意志从事一定的行为。这个界限就是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用航空方面的相关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负有保障航空安全的法定义务,基于航空安全关乎其他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的事实,法律的基本理念要求公共安全应优先于消费者个人权益得到保护。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如果认为旅客的运输要求可能构成对航空安全的影响,其应有权作出判断并基于合理的判断作出及时处理。唐某将涉诉锂电池放入托运行李并交由航空托运的行为违反了航空运输和安检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对于唐某违法夹带的危险品,无论在开包检查时其是否在场,安检机构均有权按照相关安检规则将危险品卸下、销毁或交有关部门处理。此外,锂电池作为法律规定禁止托运的危险品,若不及时处理,会给航班和旅客的安全造成一定的危险,危及公共航空安全。因此,在唐某不在场的情况下,首都机场公司紧急对其托运的某品牌无人机锂电池进行了处理并交与公安机关,合法合理。

综上,首都机场公司对涉诉锂电池进行移除不属于违规操作,其行为不构成侵权。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在民法上,限制民事主体自由的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就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指向的是社会中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是法律拟定的为满足人们的需要、促进社会生存、发展的必不可少的必要秩序,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违反公共利益。因为权利的行使不仅关乎个人权益,还将影响整个社会的发展,只有正当、合法地行使权利才能被法律所允许、被公众所接受。行使权利不仅要遵守法律,还需要符合民法中的公序良俗,也就是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若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可能造成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导致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冲突,就应当以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来限制权利人的权利行使。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对此,结合本案进行如下分析。

1.权利滥用的构成要件及特征

权利滥用须符合以下要件:(1)须有权利的存在。无权利则无滥用。滥用权利的本质是对权利的不当行使,必须以存在权利为前提。(2)须权利人有与权利行使相关的行为。此种行为可为积极行为亦可为消极行为。(3)须权利人的行为有滥用的违法性,造成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后果。(4)权利人具有主观过错。这是认定权利滥用的主观标准。通常情况下,这种主观过错表现为权利人的故意,但在特殊情况下,权利人的过失也可能构成权利滥用。

民事权利滥用的主要特征有:(1)权利滥用的行为主体是权利人。民事权利滥用现象都是发生在权利人行使民事权利的过程当中,所以滥用权利的主体只能是法律所规定的享有权利并能够行使权利的人。(2)权利滥用中,权利人所行使的权利必须是法律所规定的合法权利。这也是权利滥用与普通违法行为的重大差别。普通违法行为并不考虑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否出于其正当享有的合法权利,而权利滥用则规制的是行为人在行使自己合法享有的权利时的滥用行为。(3)权利滥用行为所损害的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表述为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本案中,唐某对涉案某品牌无人机锂电池享有所有权,其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对该物进行支配,但是,唐某的锂电池属于民用航空法禁止作为行李托运的危险品,其所采取的随机托运方式危及航空安全,构成权利滥用,违反了旅客不得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的规定。

2.公共利益优先保护的程序正当性

民事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当个人权利行使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在公共航空领域,基于航空安全关乎其他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的事实,法律的基本理念要求公共安全应优先于消费者个人权益进行保护。但是此种优先保护应坚持程序正当性,以确保个人权利不受非法侵害,实现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的平衡保护。本案中,首先,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负有保障航空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如果认为旅客的运输要求可能构成对航空安全的影响,应有权作出判断并基于合理的判断作出及时处理。唐某将涉诉锂电池放入托运行李并交由航空托运的行为违反了航空运输和安检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首都机场公司有义务进行查处。其次,首都机场公司在行李托运以及乘机环节均对乘客进行了安全运输锂电池的提醒,已尽到了相关提示义务。最后,首都机场公司对唐某的行李实施的检查和处置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旅客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可以将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在航空货物运输中发现货物中夹带危险品,安检机构应报告民用机场公安处理,不得作退运处理,即不得将危险品交还旅客。客运相较于货运而言,涉及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在客运检查中,发现托运行李中夹带有危险品,亦不应交还旅客。唐某托运的锂电池属于危险品,首都机场公司可以按照机场的特殊规定进行处理。即首都机场公司有权将托运的锂电池移除,报民用机场公安机关处理。首都机场公司为维护公共安全,对唐某的行李进行检查、对其中的锂电池进行移除,符合操作规程。

3.行为人侵权责任的认定

因维护公共利益导致个人权益受限甚至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应根据侵权责任构成原理分析判断。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部分。具体在航空安检领域,对于禁止托运的危险品,机场安检机构按照操作规程对旅客的行李进行开包检查和移除的行为不具有主观过错和违法性,不构成侵权。具体到本案中,在唐某不在场的情况下,首都机场公司紧急对其托运的锂电池进行了处理并交与公安机关,合法合理,对此机场安检机构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编写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张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