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不能情形下因果关系的认定——王某诉阎某相邻关系案

43 鉴定不能情形下因果关系的认定——王某诉阎某相邻关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2民初1976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相邻关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王某

被告:阎某

【基本案情】

王某系沈阳市和平区某房屋的房主,阎某系其楼上的邻居。因王某家餐厅、厨房、卫生间、北卧室自2016年开始在雨季出现棚顶、墙面漏水的情况,其与阎某产生纠纷。

经法院查勘,王某家中受损情况如下:餐厅棚顶、墙面大白严重起皮脱落;厨房吊顶有水渍痕迹;卫生间吊顶有水渍痕迹,卫生间门因水浸泡无法关闭;北卧室棚顶、墙面大白严重起皮脱落。前述漏水位置上方为阎某家北露台,该露台北侧、西侧和南侧三面砌有砖槽,高度和宽度约50厘米,内填有土、碎石、杂物等;露台其余位置铺有瓷砖,其上摆放有多个花盆。露台原公共灯台位置已被水泥封上。王某家中客厅西南侧顶棚位置有水浸泡、大白脱落情况,南卧室南侧墙面有大白开裂情况。

关于漏水原因,王某主张为阎某家北露台防水问题。阎某不予认可,并主张为楼体年久失修、露台公共灯台漏水所致。

根据王某的申请,经法院摇号确定沈阳建大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为鉴定机构,该鉴定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出具《司法鉴定委托退还通知书》,载明:通过现场勘察,我方无法查找出阎某房屋向王某房屋漏水的漏点,导致我方后续鉴定工作无法进行。决定终止该司法技术鉴定项目,退还委托。

【案件焦点】

在漏水原因鉴定不能的情况下能否以原告无证据证明漏水系被告造成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要旨】(https://www.daowen.com)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阎某系楼下楼上的相邻关系,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王某家中出现漏水情况已无争议,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漏水是否为阎某家露台防水问题所致。

其一,从阎某主张的漏水原因来看,其主张楼体年久失修导致屋顶腐蚀破损,并且其家中亦有漏水情况,但从现场查勘来看,阎某家的漏水均发生在南面,而王某家中南面并无漏水情况,如果确如阎某所称系楼体自身原因所致,则王某家中不可能仅有北面漏水而无南面漏水,且王某家中漏水的部位并非均在靠近楼体外墙面的位置,亦有楼体内部位置。因此,对阎某所主张的前述漏水原因不予采信。关于阎某主张的露台公共灯台亦为漏水的原因,经现场勘察,公共灯台位置已被水泥封住,且公共灯台仅在露台北侧有几处,均位于楼体边缘,王某家中餐厅、卫生间等漏水的部位均与楼体边缘相差甚远,如果系因灯台位置漏水所致,明显与常理不符,对阎某主张该漏水原因亦不予采信。其二,从阎某露台使用情况来看,其三面砌有砖槽,部分有土填充,用于种植植物,砖槽是直接砌在露台上的,土与防水层直接接触,下面并未垫有其他材料,而植物生长过程中的肥料、农药及根系均有可能对露台本身的防水层造成侵蚀破坏。其三,从王某家中漏水的整体位置来看,均集中于北面,而其所对应的阎某家中相同位置就是北露台,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水必然是从楼上流下来的,阎某否认系北露台漏水,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其他原因亦可以造成王某家漏水的现状,在阎某未举证排除自身责任的情况下,本院认定本案漏水原因系阎某家北露台防水所致。由此,阎某应对其露台防水予以修复,已达到不漏水为标准,同时,对因露台防水问题所致王某家中损失予以赔偿。

关于王某家中损失数额问题,损失范围集中于墙面及顶棚大白修复、卫生间及厨房吊顶修复、卫生间门更换。结合受损面积及折旧程度,酌定由阎某赔偿4000元以弥补王某家产生的损失。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阎某对北露台防水进行修复,以达到不漏水为标准,如遇冬季,修复日期顺延至次年4月1日前;

二、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某因漏水所致经济损失4000元;

三、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重点在于在漏水原因鉴定不能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因果关系。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指损害原因与结果之间的相互联系,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相邻侵权责任的认定,首先必须明确相邻义务人的行为与妨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之后才能就责任的承担主体、损失范围等加以认定。因此,因果关系的认定是相邻关系案件审理的关键。实践中,审理相邻关系案件比较棘手的恰恰是因果关系的判定,因为鉴定机构对于此类鉴定申请可能会选择退鉴。此时,在双方当事人所提证据相互矛盾、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情况下,法官应如何作出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明确了民事诉讼中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所谓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是将盖然性占优势的认识手段运用于民事审判中,在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已经证明该事实发生具有高度的盖然性,人民法院即可以对该事实予以确认。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已无法再现,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就是一个不断被持有优势证据的一方当事人说服的过程,在对互相排斥的证据进行判断时,持有优势证据的一方就更能够说服法官,其主张的事实也更能够得到认定。但是,适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时应注意:其一,适用的前提应是对事实审查出现了真伪不明的情况。法官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无非产生三种心态,即事实存在、事实不存在、事实是否存在存疑,在出现第三种心态时法官已无法形成心证,此时即应引入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其二,优势证据已达到合理相信,劣势证据达到合理怀疑。在双方的举证已经穷尽,逻辑上却无法得出唯一结论的情况下,一方的证据证明标准达到能使法官合理相信的程度,足以相信待证事实存在极有可能,而另一方的待证事实足以让法官产生怀疑,甚至认为不存在,即应采纳优势证据一方的主张。其三,对优势证据的确信要符合经验法则。法官对优势证据的确信需要引入经验法则,优势证据待证的事实要符合“众所周知的事实”和“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具体到本案中,法院通过实地勘察,围绕被告主张的漏水原因、被告露台的实际使用情况和原告房屋漏水的情况这三点予以分析,得出被告主张的各项漏水原因均难以成立的结论,故予以逐一反驳。同时依据一定的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得出漏水确系被告露台防水层被破坏所致,故判决由被告对露台防水予以修复。

另外,原告需对被告的行为与其房屋漏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本案通过高度盖然性标准认定确为被告露台防水所致原告家漏水,如因鉴定不能无法确定因果关系,经适用高度盖然性标准亦无法确定被告的行为是原告房屋漏水的原因,此时,应认为无法确定被告的行为与原告房屋漏水存在因果关系,原告就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判决第一项涉及的责任承担方式要兼顾执行的问题,以免造成执行困难或执行后仍不能解决纠纷的情况。本案中,一方面仅靠经济补偿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漏水,另一方面对露台防水予以修复也是比较经济且可行的责任承担方式,故判决虽然对被告的修复行为规定了时限要求,但是考虑到案件有上诉可能,判决最终生效时间不定,如遇冬季无法施工,判决针对此种情况明确了修复日期可顺延至次年的4月1日。

编写人: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刘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