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被誉为“海洋宪章”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海洋法公约》)为人类开发和利用海洋提供了基本的法律制度,其对世界的影响是全方位的,包括政治、经济、军事、空间利用等方面,也对各国海洋实践产生了深远影响。《海洋法公约》中有关军舰、军用飞机参与打击海盗、奴隶贩卖、非法广播活动,以及保护海洋环境的权利规定[8]并不属于战争法的范畴,而是属于平时海上执法的内容,这说明国际法在一定程度上对海军协助国家开展海上执法活动是认可的。因此,现代海军为维护国家海洋权益而开展的系列非战争军事行动离不开对“海洋宪章”相关法律制度的遵循和运用。

《海洋法公约》中有关军舰的规定[9]对于执行国家海上任务的军舰具有普遍约束力。为区别于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公务船舶,例如与执行行政、刑事执法的公务船舶相区分,其第29条对“军舰”的概念界定:“属于一国武装部队、具备辨别军舰国籍的外部标志、由该国政府正式委任并名列相应的现役名册或类似名册的军官指挥和配备有服从正规武装部队纪律的船员的船舶”。另外,还赋予军舰“在公海上有不受船旗国以外任何其他国家管辖的完全豁免权”。[10](https://www.daowen.com)

在1958年《公海公约》的基础上,1982年《海洋法公约》也就军舰参与打击海盗行动、军舰的登临权和紧追权、开展海上救援义务等方面内容作出详尽的规定。军舰有采取登临和紧追等强制性措施的权利,在有合理根据认为嫌疑船无国籍或从事海盗、奴隶贩卖等行为时,军舰对该外国船舶享有登临权;[11]在沿海国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本国法律及规章的情况下可授权军舰实施紧追权。[12]《海洋法公约》还在第224条中确认了军舰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方面的执法权力,“对外国船只的执行权力,只有官员或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的船舶或飞机才能行使”。该公约也责成沿海国船舶履行在公海上开展救助的义务,还敦促各沿海国建立海上搜寻与救助服务体系,通过加强与周边国家及区域的合作来提升海上救助及打击海盗的能力。[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