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军舰访问

四、军舰访问

军舰访问过程中主要涉及两个海洋方面的涉法问题:一是注意军舰行使相关权利时,可能因行使无害通过权、避免海洋环境污染、实施庇护和临时庇护等权利而引发的一系列法律问题;二是军舰在处置突发情况时,例如遭遇恐怖袭击、社会骚乱、反华宣传等,可能面临对涉法问题的及时处理。

(一)军舰访问行使相关权利

1.行使无害通过权

按照国际海洋法规定,领海属于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对领海享有主权和管辖权,但一般应允许外国船舶行使无害通过权。因此,出访军舰通过受访国领海时,应遵守国际海洋法关于军舰无害通过的规则,尊重受访国关于领海的法律规定。如果受访国领海法规定外国军舰不能行使无害通过权或行使无害通过权需要批准,则应依据出访协议,在进入受访国领海前向该国通报,或严格按照出访协议规定的时间、海区进入其领海。军舰在无害通过期间应遵守受访国有关航行安全和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2.禁止开展未经受访国同意的军事活动

军舰在外国领海和港口访问期间,未经受访国批准或同意,不得进行炮击训练,发射导弹、火箭、鱼雷、深水炸弹,投放水雷或进行两栖登陆及其他军事操演等(为参观者表演除外);禁止从事水文和海洋考察、水生物研究、声呐探测、水下爆破、海深测量等工作;禁止舰上的蛙人、潜水员在船体周围从事潜水工作;禁止在领海内捕鱼;禁止装卸以交易为目的的商用物品;禁止舰上的汽艇舢板放入水中在港内行驶;禁止舰载航空器在舰上起落;禁止舰上人员、哨兵或巡逻队携带武器上岸,但作为制服一部分的冷兵器除外;舰上的无线电收发报机、雷达等不得使用,有必要使用电台时,必须事先得到受访国同意。

3.避免污染海洋环境的义务

禁止军舰在受访国领海和港口排放压舱水、底舱水;冲洗水箱或储藏室;抛掷生活或汽油污染的垃圾、化学或有毒物和各种洗涤剂等。有的国家还规定外国海军的核动力军舰如需进入该国港口或在其领海内航行,必须通过外交途径向该国提出申请,并保证有防止核辐射的安全措施,保证该国人员的安全,保证对生态环境不造成破坏,不污染水道等。

4.实施庇护与临时庇护

所谓庇护权是指一个国家允许外国人进入其领土,在其领土内居留并受它保护的权利。由于军舰具有类似“浮动的领土”的法律地位,享有主权豁免,因此常被视为避难场所。1928年2月,第六届美洲国家国际会议通过的《庇护权公约》在原则上承认军舰有权庇护政治犯,但不能庇护因普通刑事犯罪而被追诉或定罪的人。1954年第十届会议所通过的《外交庇护公约》也承认同样的原则,但这都是区域国际法,并未成为一般国际法规则。(https://www.daowen.com)

美军认为,在外国管辖区域(包括外国领海、群岛水域、内水、港口、陆地领土)内的美国军舰、军用飞机或军事设施的指挥官无权决定给予外国公民避难,并认为允许避难应该是军舰所在国家政府的特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29]但是,对于我国军舰接受庇护的权利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该认为给予庇护是我国政府的权利,但我国军舰没有在外国主权海域给予庇护的权利。国际法和国际实践也承认,对任何外国人,不论其国籍,只要他有可能立即遭到身体被伤害的危险,例如有暴徒或海盗追赶,应给予其人道主义对待,这种措施称为临时庇护。临时庇护与国家行使庇护权不同,庇护权主要针对政治犯或普通犯罪,但临时庇护完全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军舰指挥官必须谨慎地决定采取哪种临时庇护的措施。同时,必须考虑到军舰自身的安全及所执行的军事任务。

(二)军舰访问突发情况的处置

1.军舰访问中遭遇受访国内乱或社会骚乱的情况

军舰在访问期间,如果受访国发生政变或其国内秩序发生动荡,可向受访国提出尽早结束访问。在这种情况下终止访问时,军舰离开受访国港口既可根据情况举行正常结束访问仪式,也可以简化仪式或不举行仪式。当然,受访国出于安全考虑,也可通知访问国政府让其军舰终止访问,离港回国。

2.军舰访问期间遭遇恐怖袭击的情况

遇有恐怖分子袭击时要迅速制服恐怖分子,并立即向受访国通报,同时向我国驻该受访国的使(领)馆以及外事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尽量疏散周围人员,减少靠近军舰的无关人员,避免不必要的伤亡;力量悬殊时,可以采取呼救报警、制敌首要、保护人员撤离等方式与恐怖分子进行搏斗周旋;恐怖分子逃跑的,应及时将其体貌特征、逃跑方向、人数、所持武器等向受访国通报。

3.军舰访问期间发生人员失踪、叛逃、违法等事件

舰员在外国港口逃亡时,舰上人员不得在岸上搜索或逮捕逃亡者,而应通过外交途径向港口国请求,将其拘捕送回,移交给舰长。如果我方舰员逃亡到港内的外国商船上,舰上人员不得以此为理由进入外国商船搜查,而应通过外交途径交涉,请求外国商船船长送回逃亡者。对外出官兵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惩治,视情况采取法律补救措施,尽可能降低和消除影响,对确定为犯罪嫌疑人的官兵,依法遣送回国接受司法调查和审判。如果犯罪受害方为受访国国民,则应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