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非战公约》:禁止战争的开端
直到19世纪后半期,战争被视为一种在缺乏国际司法制裁机制时,为获得对不法行为的救济而采取的手段,是在可资利用的和平解决方法均告失败后的最后诉诸手段。[14]虽然一系列调整战争的条件被接受,但还是存在着使用武力的各种其他方法,例如报复、平时封锁,这些方法并未构成战争,所以不会产生战争和中立时所引起的法律后果。[15]19世纪末,欧洲局势日益紧张,对战争权的限制成为国际社会的迫切需求,在此背景下,1899年和1907年的海牙和平会议召开,这也是国际社会第一次全面编纂战争法规公约,即《海牙公约》,会上通过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条约》提出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国际法原则。
1899年5月—7月,中、美、俄、法、日等26国召开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缔结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对以战争手段解决国际争端的方式提出了限制,但因公约中的措辞模糊,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法律约束力。这次会议对限制国家诉诸战争权发挥了积极推动作用,会后,一些国家就争端解决问题进一步签订了双边条约。1907年6月—10月,第二次海牙和平会议召开,在审定第一次会议签订的三个条约基础上,通过了有关海战法规、中立问题等十项新条约,形成了海牙公约体系。其中《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1907年海牙第一公约》)与《限制使用武力索取契约债务公约》(《1907年海牙第二公约》)对限制各国诉诸战争权做出了较大贡献,各缔约国依约履行“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尽量避免诉诸武力”的义务,并将致力于以斡旋、调停、国际调查委员会和国际仲裁等方式实现这一目标。
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其带来的巨大创伤迫使国际社会从道德和社会角度不断反思战争行为,为避免再次发生战争和侵略行为,各国开始依靠国际组织的监督作用而重建国际事务。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制度性成果是创建了国际联盟,[16]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国际社会对待武力使用问题的态度。1919年巴黎和平会议召开,缔结了《国际联盟盟约》,该盟约以保卫各国领土完整和独立、维持各国公开、公正之邦交为宗旨,并倡导裁减军备、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规定各缔约国承受不从事战争之义务……有以和平方法解决相互之间争端的义务。[17]《国际联盟盟约》在此前历史上缔结的有关战争的条约基础上“进一步限制了各国的战争权,但其局限性在于只规定了在一定期限内、一定条件下不能从事战争,未能规定全面禁止以发动战争为手段来解决国际争端”。[18]
就国际联盟在制止战争与侵略方面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国际法学家马尔科姆·N.肖(Malcolm N.Shaw)做出如下评论。
“《国际联盟盟约》规定成员国应当将可能导致敌对的争端提交仲裁、司法解决,或由国际联盟理事会进行调查,在仲裁裁决、司法判决或理事会调查报告作出后三个月内,会员国不得在任何情况下诉诸战争,该规定意在为平息争端提供一段冷却期。尽管国际联盟体系并不禁止战争或使用武力,但其建立了一种将诉诸武力手段限制在可容忍范围内的程序。”
约翰·墨菲(John Murphy)教授则通过《国际联盟盟约》签订后20年里发生的事件为我们呈现了国际联盟的另外一面。[19](https://www.daowen.com)
“虽然联盟成立的头十年里取得了较大的成功,国际社会相对和平,各国致力于开展经济合作,但是这种表面的繁荣使得各国政府并未能妥善应对经济失衡等问题,导致了1930—1936年的世界大萧条。国际联盟所依赖的大国都拒绝面对德、意、日的独裁政权,英国和法国出于政治、经济等原因并未履行作为国际联盟会员的责任,使得国际联盟逐渐丧失了维持和平的能力:其并未对日本20世纪30年代入侵中国进行调查,也没能对1935年意大利进攻埃塞俄比亚事件做出有效制裁;在1936年德国违反《凡尔赛和约》重整军备时其也没有尝试运用国际联盟的机制进行防范……1939年,在苏联进攻芬兰后,将苏联逐出国际联盟成为其作为一个制止和惩处侵略的组织的最后姿态。”
缩小《国际联盟盟约》与致力于在国际法上达成全面禁止战争之间的差距一直是两次世界大战期间面临的一项挑战,国际社会做出了各种努力和尝试,[20]最终在1928年签订了以废弃战争为目的的《关于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的一般条约》[21](又称《白里安一凯洛格公约》或《巴黎非战公约》),该公约的缔约国谴责诉诸战争,并同意在其相互国际关系中废弃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该条约使国际社会对维持和平的前景抱有相当大的期望,其中包含两条实质性条款,据此,战争不再是实现国家政策的合法工具。
“第一条:缔约方以各自人民的名义庄严宣告,谴责把诉诸战争作为解决国际纠纷的方法,并且在其彼此关系中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的工具。
第二条:缔约各方同意对于彼此之间可能产生的所有争端或者冲突,无论其性质或起源为何,均应只采用和平方法解决。”
《巴黎非战公约》在普遍禁止战争方面较《国际联盟盟约》取得了一大进步,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接受,在国际法和战争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标志着世界范围内禁止战争的开端。[22]自此,禁止诉诸战争成为国际法的有效原则,合法的战争关系在国际社会不可能再被建立。该公约并不意味着“一切情况下使用武力都是非法的,在法国外长白里安(Briand)和该公约倡议人美国国务卿凯洛格(Kellogg)的换文中,明文保留了自卫权”。[23]然而,该公约也存在自身缺陷:一是使用了“废弃战争”一词而非“禁止使用武力”,使得武装侵略行为假借不是“战争”而推卸罪责:一是某些军事行动实际上已经违背了该条约,但却被认为不属于战争,例如20世纪30年代日本对中国发动的侵略行为;二是未能就战争性质进行区分,例如“侵略战争”与“自卫战争”;“正义战争”与“非正义战争”,该条约下自卫战争仍然是合法的;[24]三是并未规定任何废弃战争或制裁侵略行为的实施手段。
两次世界大战的惨痛教训,加之国际联盟和《巴黎非战公约》所建立的集体安全系统失灵促使国际社会深刻反思战争危害,致力于设计出一套完善的禁止战争和限制武力使用的制度。联合国的成立为国际社会的和平发展开启了新篇章,为确保人类不再受到战争侵犯,联合国不仅全面禁止使用武力,而且还建立了集体安全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