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干涉内政原则
2026年04月13日
三、不干涉内政原则
最早在国际法学说上提出不干涉原则的是德国国际法学家马丁·沃尔夫(Martin Wolff),其有关国家基本权利的思想中蕴含着不干涉原则。[27]直到20世纪“不干涉”才成为国际关系和国际法中的基本原则,该原则的国际法律地位主要体现在《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款中,虽然该条款被国际社会理解为“仅适用于国际组织与会员国之间的关系而未包括会员国之间互不干涉的内容”。[28]直到1965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之保护宣言》,该文件首次详细阐明了国际法上的不干涉原则,明确了其具体规则,并推动了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中有关“不干涉原则”部分的起草,至此,不干涉原则被提至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高度。[29](https://www.daowen.com)
不干涉原则是指国家在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他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事务。该原则涉及每一个主权国家不受外来势力干预处理其事务的权利。该原则所禁止的“干涉”必须是各国根据国家主权原则有权自由决定的事项,例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制度的选择以及本国对外政策的决定等;干涉所使用的手段是指强制性手段,尤其是使用武力,包括军事行动的直接干涉形式以及支持另一国家颠覆破坏活动的间接干涉。对于不干涉原则中禁止干涉的对象是什么或干涉主体所指出的什么问题在国际社会中会存在分歧,并不影响国际社会对该原则的普遍认可和支持。将该原则适用到海上非战争军事行动中必须以“不干涉”他国内政为前提,不得从事任何可能涉及干涉他国内部事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