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海上护航行动
海军在遂行海上护航行动时,应当重视行使普遍管辖权和自卫权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如果护航中遇到海盗,打击海盗行动中必须对海盗犯罪嫌疑人及海盗船进行合法的程序化处置,尤其要客观分析所面临的形势是否构成合法使用武力的条件。
(一)军舰行使权力(利)
1.关于行使普遍管辖权
普遍管辖权是指各国对于公海上发生的违反人类利益的国际罪行以及某些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行使管辖权。国家在公海上的这种管辖权一般由军舰或经授权的国家公务船舶来行使。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公海上普遍管辖的对象包括海盗行为;贩运奴隶行为;毒品走私行为;公海上的非法广播。
护航军舰在行使普遍管辖权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一是慎用普遍管辖权。虽然军舰有权对海盗行为实施普遍管辖权,但目前一般不主动行使。二是行使普遍管辖权要尊重相关国家的主权。安理会决议强调,与打击海盗相关的决议仅适用于索马里的特殊局势,不得将其视作确立的习惯国际法,我国在护航和其他海上活动中要依照国际法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2.关于行使自卫权
军舰的自卫权源于国家的自卫权,其法律根据是《联合国宪章》关于国家享有单独或集体自卫权的规定:“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34]
我国护航军舰行使自卫权时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自卫时机是在不法侵害已经发生,在海盗已经向我方发动攻击的情况下,可直接予以回击。如果情况允许,也可视形势发展分别采取警告、围堵、开炮拦截等措施。二是自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控制使用武器的种类、规模和强度。动用武力只限于为了制止犯罪,禁止滥施武力、不计后果使用武力的行为,防止因过度武力使用行为引起国际敌对势力的炒作。三是行使自卫权要考虑所处的海域。如果在他国管辖海域、国际海峡等特殊区域,要明确各种紧急情况下使用武力的批准权限,并严格按相关规定慎重使用武器,除非自卫迫不得已使用武力,以免干扰沿岸国行使管辖权。
(二)对海盗犯罪嫌疑人及海盗船的合法处置
1.关于武力的使用
根据联合国安理会授权,对意图伤害船舶或正在实施犯罪行为的海盗,军舰可以使用包括武力在内的一切必要手段制止危害行为的发生。但是,在使用武力打击海盗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遵循国际法所规定的打击适度原则和人道主义原则,尽量以最小的代价制止海盗行为。(https://www.daowen.com)
(2)武力使用应被视为最后手段,且应保持在必要的最小限度内使用。
(3)使用武力时应做好必要的取证工作。
(4)使用武力应以保障被劫人质安全为前提。
(5)火力使用时应注意避免引发溢油等环境问题,尤其是对被劫持的油轮等容易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船舶采取武力解救行动时,应注意避免造成毒害性、放射性、可燃性物品的泄漏。
2.对海盗行为嫌疑船只及人员的处置
虽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军舰有权对海盗行为实施扣押,但结合相关法条理解,扣押只针对海盗船只和飞机,并没有对军舰是否有权逮捕海盗予以明确规定。当前国际上尚未建立统一惩处海盗的审判机构,导致在处理海盗问题上存在着法律和实践方面的障碍。在正常情况下,从事海盗行为的船舶或飞机被捕获后,应当由军舰或军用飞机或得到授权的政府公务船舶(飞机)将其带回军舰所属国家的港口,交由本国法院审理和判处刑罚。扣押国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适用其国内法,如果国内法没有设立海盗罪名,则可以根据海盗的具体犯罪事实比照适用该国刑法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侵犯财产等规定进行处罚。如果有必要也可适用受侵害对象所属国家的法律或移交海盗所属国家进行惩处。
目前,对被抓获索马里海盗的处置方式主要有四种:一是解除武装后驱离;二是将海盗交给就近国进行审判;三是带回本国法院审理;四是在舰艇上配备警察和法官予以处置。我国护航军舰对海盗主要实施驱离,不采取逮捕等强制性措施。美国、欧盟等国的做法是在舰艇上配备警察或授予海军执法权,对海盗实施逮捕,并根据舰艇大小设置海盗看管室,也存在协调附近国家进行看管的情况,甚至当海盗已不构成威胁且无人承接看管任务时,海盗就会被释放。
从当前亚丁湾索马里海盗的司法实践看,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明确支持各国依据本国国内法对海盗犯罪行为实施法律审判和制裁,法国、俄罗斯、美国、韩国等国海军也曾把拘捕的海盗押回本国审判。但是,总体来看,被抓捕并最终被押上法庭的海盗犯罪嫌疑人仍属于少数,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
第一,司法和执法成本过高。把海盗押回国内审判,不仅要收集各种证据,而且还要保障海盗的诉讼权利和人道待遇,为被告聘请律师,提供关押地点和服刑监狱,整个过程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各国在司法和执法资源紧张的情况下,当对海盗的“普遍管辖”不能直接增进本国利益时,基于司法成本与收益的考量,就可能倾向于回避管辖,尤其是当这种回避并不导致违法而承担国家责任之时。[35]
第二,审判难度大、风险高。不少国家刑法尚未设立“海盗罪”,根据犯罪情节比照其他罪名定罪又会面临证据是否充分的问题。由于海盗是远海抓捕的异国犯罪嫌疑人,审判时仅靠抓捕时获取的现场犯罪证据往往不够充分,跨国获取其他补充证据又非常困难,万一错判还会严重影响本国的司法声誉,若不能定罪则释放后的遣返又很费周折,即使能够定罪的话,服刑后驱逐出境也会非常麻烦。
第三,相关军事行动成本和风险过大。抓捕海盗的成本和风险明显要高于驱离海盗,且抓捕海盗后还要提供关押场所、给予一定的食宿待遇乃至医疗待遇。一旦嫌疑人被看管期间出现伤亡还会面临国际舆论和外交压力。
从欧盟、美国、韩国等国海军护航行动实践来看,在处置海盗船及犯罪嫌疑人方面,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对海盗及海盗船处置要坚持无差别原则。对于拥有不同国籍的海盗,应统一按照标准程序处理;二是临时看押期间应遵守人道主义原则,保障嫌疑人基本的食物、水、睡眠时间和必要的医疗条件;三是关押和初步审讯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嫌疑人串供;四是拘押期间应及时收集、整理相关嫌疑人的犯罪证据,从拘捕到移交各环节的记录要保存完整,以备查验;五是临时看管嫌疑人期间,应从严控制有关案情细节的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