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联合军事演习
(一)划定海上演习区域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海上联合军事演习以海洋为主要活动空间,而海洋与陆地在主权问题上的最大区别在于,海洋并非处于一种非此即彼的法律地位。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不同的海域有着不同的法律性质,演习兵力处于不同的海域即处于不同的法域,在有的海域可享有较大权利,而在其他海域则可能受到较大的法律束缚。海上联合军事演习开展之前,需要审慎地选择并划定海上演习区域,并重视以下与演习海域圈划相关的问题。
1.明确演习海域
“军事演习区”可以分为临时演习区和常年演习区。从国际法、国际惯例及国家实践来看,演习区域通常只能设置在以下海域:参演国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以及公海的部分区域。与之相对应,他国的领海和毗连区属于他国的主权海域或管辖海域,未经许可不得设置演习区。根据公海自由原则,只要不违背“和平目的”,任何国家均有在公海从事军事演习乃至交战的自由。
2.尽量避开特殊海域
在海上联合军事演习中,为防止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应尽量避免在以下区域举行军事演习:繁忙的国际航道;海峡、运河和通航河口附近;他国海上军事训练区附近;国际空运航线、机场附近或限制飞行的空域;繁忙的捕鱼区或生物资源养护区;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公海上各种设施附近;具有特殊生态意义和环境保护意义的海区。
3.慎入存在争议的海域
专属经济区是法律地位比较特殊的海域,《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仅规定了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经济性权利以及由此衍生的有关环境保护和科学考察的权利,对军事利用并无具体规定,不同国家对此项“剩余权利”有着不同的解读。因此,专属经济区虽然属于一国管辖海域,但就军事利用问题而言则存在较大争议。目前,对于在第三国专属经济区能否进行联合军事演习,学术界存在截然相反的两种意见。赞成者认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8条第1款[30]的最后部分规定了三种传统自由之外的第四种自由,这第四种自由构成了其他国家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进行军事活动的依据,即海军在他国专属经济区进行军事演习属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8条规定的用途。反对者则认为,虽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没有明确禁止在他国专属经济区的军事活动,但是赋予了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内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和对海洋环境等事项的专属管辖权,同时还规定了对沿海国的专属经济区必须和平利用,不得对沿海国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构成威胁,即沿海国可以此为据禁止他国在其专属经济区举行军事演习。综上所述,在第三国专属经济区是否能够设置演习区关键取决于该国的国内法。
如果第三国国内法明确禁止外国军事活动,则不能在其专属经济区设置演习区。目前,许多国家通过各种方式对专属经济区的各类军事活动设限,例如一些国家设立了“禁飞区”“防空识别区”;一些国家在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时发表特别声明,不允许其他国家在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举行海上军事演习,甚至还有一些国家立法直接禁止其他国家在其专属经济区进行任何军事活动。
如果沿海国国内法没有禁止外国军事活动,则演习区的设置应以不侵害其正当的海洋权益为限,即参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其国内法,既不能侵害其“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对于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的专属权和专属管辖权”“对海洋科学研究的管辖权”和“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也不能侵害其国内法规定的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不抵触的权利。美国等极少数海军强国在海上联合军事演习中漠视第三国管辖海域的权利,甚至刻意在他国管辖海域演习以达到示威目的。这种行为违背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宗旨,不具有任何法理依据和正当性。
4.演习海域的划定与管理
海上演习区的设定除了应把握相关海域的法律性质外,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必须事先宣告,宣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此演习海区或空域的范围、具体用途、可能的危险及其性质、起止时间以及其他船舶或飞机应注意的事项等;其次,加强演习区的管理警戒,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与第三方沟通,并派出警戒兵力对企图进入演习区的第三方船只予以拦截、劝阻、疏散和驱赶;再次,做好演习区的善后恢复工作,事后清除演习海域的所有危险因素,恢复有关海区或空域的安全航行。
(二)各参演国在不同演习海域的权利和义务
各参演国及其国家军事力量在不同演习海域具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军事演习在各海域受法律限制逐渐增强的程度来看,各参演国在公海的自由度最大,然后是专属经济区、毗连区,而领海属于国家主权领土范围,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1.须谙熟在公海上参加军事演习的权利和义务
公海是自由的,对所有国家开放。如果演习在公海举行,各参演国的军舰都有权在公海自由航行,且除受船旗国的管辖和国际法的限制外,不受其他国家的支配和管辖。但是,各参演国军舰的航行自由权应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规定的条件下行使,即须适当顾及其他国家行使公海自由的权利,以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同“国际海底区域”内活动有关的权利。
2.派遣国须明确在参演国的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开展军事演习的权利和义务
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属于沿海国的管辖海域。如果演习在参演国的管辖海域举行,派遣国应当尊重接受国在专属经济区所享有的资源管辖权,尊重接受国在毗连区所享有的实施有关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的法律和规章的管辖权。与此同时,接受国的各项管辖权也须受到一定的限制,以提供有利于演习顺利举行的海域条件。
3.派遣国须明确在参演国领海参与军事演习的权利和义务
领海是沿海国领土的一部分。派遣国的海上武装力量进入接受国的领海,即进入接受国的领土,对接受国领土主权尤其是属地管辖权给予足够的尊重既是履行国际法义务,也有利于演习政治外交目标的达成。在接受国领海,派遣国的海上武装力量应注意履行以下几个方面的义务。
一是派遣国的军舰包括其携带的武器、飞机应该在入境的程序和路线上听从接受国的安排。
二是如果接受国不承认军舰的无害通过权,则派遣国的海上武装力量进入接受国领海前必须征得接受国的同意。
三是如果派遣国的潜艇进入接受国领海,除非双方基于演习需要事先约定,应当浮出海面并展示其国旗。
四是如果是核动力船舶或者是载有核物质或其他本质上有危险或有毒物质的船舶,则在进入接受国领海时,还应持有国际协定为这种船舶所规定的证书并遵守国际协定所规定的特别预防措施。
五是对接受国政府执法船舶合法的管辖行为,例如环境监测、例行询问等应给予理解、尊重和配合。
六是尊重接受国在领海划定的演习海域范围,除非事先约定或紧急避险需要,不在演习区以外的领海活动。
(三)海上联合军事演习中与第三国关系的处理
虽然海上联合军事演习是在各参演国之间举行的,且一般不明确针对第三国,但因海洋的开放性,演习涉及第三国水域的情况时有发生,使得各参演国不可避免地与第三国发生法律关系。
1.演习区域涉及第三国专属经济区
第三国的专属经济区属于该国的管辖海域,选择其作为演习海域应当慎重。如果确有需要、必须在第三国的专属经济区举行演习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各参演国应当尊重第三国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享有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以及其国内法规定的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不相抵触的其他权利。
第二,各参演国在第三国专属经济区的军事演习应当仅限于“和平目的”。目前,各国对“和平目的”的理解不尽相同。许多国家将“和平目的”解释为禁止一切军事活动,即“在领海和专属经济区,任何威胁沿海国主权的活动都是被禁止的”。[31]而美、英等国则认为,在通常情况下,“和平目的”意味着非侵略活动,因此并不必然禁止军事活动。[32]
第三,当各参演国举行军事演习的权利与第三国的国家权利,特别是主权权利发生冲突时,该第三国的主权权利优先。
第四,第三国对各参演国在其专属经济区举行的军事演习具有一定的管辖权。《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了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立法管辖权,只要沿海国认为有必要,例如认为其他国家在其专属经济区的军事活动是出于非和平目的或者威胁了其国家安全,就可以通过立法、执法、司法等方式对其他国家的军事活动行使管辖权。
第五,对于在演习海域附近活动或者进入演习海域的其他国家的舰机来说,各参演方是一个共同的法律主体,享有相同的权利并负有共同的义务。
2.对第三国船舶和飞机通过演习区的处置
各参演国演习海域的划定并不能改变该海域及其上覆空域依据国际法所具有的法律地位,更不能剥夺第三国在演习海域依据国际海洋法享有的权利。但是,军事演习必然会对各国船舶和飞机在该海域的通过行为产生一定影响,特别是各参演国对于企图破坏演习的船舶和飞机具有一定的处置权。从这个意义上说,第三国在演习海域法定权利的行使势必会在演习期间受到参演国的一定限制。因此,演习中对第三国船舶和飞机的处置规则必须在海上联合军事演习协定中予以明确,这既可以使参演国的处置行为有法可依,同时也是对第三国权利的一种尊重。
设置演习中对第三国船舶和飞机的处置规则应当把握以下两点原则:一是处置规则的设置必须建立在尊重第三国依据国际法在演习海域享有的权利基础之上。二是不能随意为第三国创设义务,否则既违反《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4条规定的“条约未经第三国同意对第三国既不创立义务也不创立权利”原则,同时也可能在事实上改变该海域的法律地位。对于第三国来说,一方面,如果该协定既不损害其权利,也不增加其义务,则该第三国就有予以尊重并不妨碍演习协定实施之义务;另一方面,协定中所载明的处置规则对第三国在演习海域附近活动的船舶和飞机也发挥一种警示和保护作用。
比较常见的第三国舰机对海上联合军事演习的破坏行为及处置措施如下。[33]
第一,当发现外国船舶或飞机在演习区域附近对演习进行监视、侦察,但尚不至于妨碍参演兵力正常活动时,一般不予处理,但应当查明其国籍、型号及数量,并予以登记,必要时获取影像资料。
第二,当外国船舶或飞机进入演习区域时,应当通过各种联络途径和手段劝其离开,或者派遣警戒兵力对其进行监视、驱赶。
第三,当外国水面舰艇或军用飞机的行为影响演习的正常进行时,应当暂停演习,向对方发出“警告”或“严重警告”信号,并将情况迅速上报。
第四,当发现外国水面舰艇、军用飞机对参演兵力构成严重威胁时,除发出严重警告信号外,应派遣军舰、军用飞机进行驱赶与阻止,必要时可以进行警告性射击。
第五,当发现外国军用舰机向参演兵力攻击时,应当坚决行使自卫权,予以还击。
第六,当发现不明国籍潜艇靠近演习区域时,可组织反潜兵力进行搜索、跟踪,如果对演习不产生影响,除反潜兵力继续监视外,演习可以继续进行。如果发现该潜艇已进入演习区域,则应当暂停演习,同时可使用声呐予以警告,亦可在其附近海面投掷手榴弹或炸弹,直至将其驱赶出危险海区为止;当发现其向参演兵力攻击时,应当立即坚决予以自卫反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