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离海外公民行动
(一)撤离海外公民行动之接护阶段
执行撤离海外公民任务的海军兵力在抵达事发国家(地区)附近海域后,一般会选择相对安全的港口或者海域停泊,为被撤离人员建立安全的会合点,随后组织相关兵力营救和接收受困公民,保护其撤离至安全的会合点。这里所说的接护阶段,是指军舰进入接护海域至将受困公民收容完毕这段时期。根据接护海域的不同,接护可以分为:领海外接护、领海内接护、登陆接护三种方式。因涉法问题多、情况复杂,接护阶段通常被视为撤离海外公民行动的关键阶段。
1.领海外接护
如果受困公民住在国既不允许军舰在其领海行使无害通过权,也未同意我方兵力进入其领海执行撤侨任务的请求,我方军舰不宜贸然进入对方领海,否则可能被视为侵略行为。在领海外接护的情况下,我方军舰可在受困公民住在国领海外沿抵近抛锚,派遣和保护民用船舶进入其领海接护受困公民。为迅速完成撤侨任务,我方兵力应在出航前与协同撤侨的民用船舶制定周密的协同行动方案,并为其配备一定的非杀伤性武器以应对海盗袭击和维护登船秩序。当民用船舶进入领海执行任务时,我方可通过外交部门请求受困公民住在国保护其安全,军舰应在领海外沿密切关注我方民用船舶的安全动态,但尽量不要进入领海。只有当该民用船舶遭海盗袭击、遇上船难等危急事态,受困公民住在国又不能或拒绝提供保护时,军舰才可进入领海实施干预,而且应注意做好取证工作,以便事后进行外交和法律交涉。
2.领海或内水接护
进入受困公民住在国的领海后,如果对方不允许我方军舰停靠其港口或者出现我方军舰无法停靠其港口的客观因素(自然情况恶劣或其港口无法停靠军舰),我方军舰可在受困公民住在国领海或内水选择最为适合的地点抛锚,等待受困公民换乘登舰。在领海和内水接护时,应当遵守受困公民住在国有关领海、内水的法律规定,依法间接或直接地为换乘受困公民提供保护,并注意以下四个方面的事项。
一是进入受困公民住在国内水应当经其明示同意。
二是尊重受困公民住在国有关内水管理的法律制度。
三是掌握军舰豁免权的有关规定,确保我方军舰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根据国际法有关规定,受困公民住在国一旦允许我方军舰进入其领水和港口,同时也就承认了我方军舰享有豁免权。受困公民住在国对我方军舰不得行使民事、刑事和行政管辖,不得进行海关和边防检查。受困公民住在国不应干预我方军舰的内部事务,其官员非经舰长特许不得登舰。
四是注意与受困公民住在国协商,加强对换乘人员的安全保护。应事先与受困公民住在国进行外交交涉,请求该国提供军力或警力维护换乘秩序,制止对受困公民的非法抢劫或伤害,或允许我方军舰直接为换乘人员提供保护。当我方得到允许直接保护换乘人员时,对非法侵害者应以威慑为主,尽量避免动用杀伤性武器,并对保护过程做好取证。
3.登陆接护
登陆接护分为两种情况:首先,是得到受困公民住在国允许后,将军舰停靠对方港口接护受困公民;其次,是我方接护编队派登陆舰或小艇主动抢滩接护受困公民。在登陆接护的情况下,应注意以下五个方面的事项。
一是登陆港口及登陆点的选择应事先通过外交途径与受困公民住在国沟通并达成协议,行动中如迫于情势必须临时调整,则应及时通过外交途径协调,征得受困公民住在国的明示同意。
二是如果选择港口登陆,应尊重受困公民住在国港口制度、国家法律及风俗习惯。其中,军舰进入港口时应悬挂受困公民住在国国旗,如果该国有强制引水制度,还应接受和服从其领水员的引水管理。(https://www.daowen.com)
三是如果选择滩头登陆,应尽量避开其近岸水产养殖区域,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民事纠纷;应避开该国军事敏感区或内战交战区域,以免招致干涉他国内政的嫌疑。
四是如果在未能获得对方政府同意或情况紧急来不及征求对方政府同意的情况下登陆,应与撤侨行动配合发表相应的外交声明,表示我方行动仅限于接护受困公民,无意损害对方主权和领土完整,行动可接受对方政府的监督。
五是要注意豁免权的维护和正确使用。在登陆接护时,应注意运用军舰豁免权维护受困公民安全,要坚决阻止住在国登舰抓捕、扣押、伤害受困公民;同时,非经我国外交部门同意,不得接受住在国和第三国国民登舰或寻求政治避难。
我国撤侨兵力一旦登陆,就要受到有关国际法和受困公民住在国国内法的制约,而且要直接面对港口国复杂的国内情况,会面临很多不确定因素。因此,在可能的情况下,军舰最好采取领海外、领海内或内水换乘接护的方式,慎重选择登陆接护。
(二)撤离海外公民行动之收容阶段
《中国领事保护和协助指南》第五部分“什么是领事保护”中,将所保护的自然人定义为“本国公民”,并在“什么人可以得到中国政府的领事保护”中进一步规定:“凡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具有中国国籍者,都可以得到中国政府的领事保护。”[28]以此为据,只要是具有中国国籍者均可以成为撤侨的对象。因此,只要是中国公民,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同胞在内,无论是定居国外的华侨、在国外工作的人员还是临时出国的旅行者都是撤侨对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凡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者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失去被保护资格。也就是说,在侨民保护问题上,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但是在一定范围内承认“双重护照”,前提是必须保留中国国籍。在核实侨民身份时,还应注意侨民的国籍持续问题。所谓国籍持续是指受保护对象“必须在遭受侵害时起直至外交保护时止,连续地具有保护国的国籍”。此规定是为了防止个人通过改变国籍来选择保护国,即挑选国籍。由于接护阶段受时间等条件的限制,对于侨民身份的核实一般仅限于形式上的初步审查。对于部分身份、动机存在疑点但证据又不够充分的人员,可以先将其收容,再对其进行实质上的审查,初步审查之后应当立即将审查结果登记造册,以便后续查验。
(三)撤离海外公民行动中的复杂情况应对
1.遭到武力攻击时的法律应对
在接护受困公民的过程中,当遭到武力攻击时,应根据不同情形,依法果断处置。如果受困公民住在国发生内战,我国撤侨兵力进入叛乱团体控制区域。如果通过外交途径与叛乱团体的领导人进行沟通则会引起侨民住在国当局的反感,认为我方插手其内政,构成了不友好行为甚至是敌对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应通过准官方或者非官方途径,例如由我国红十字会、侨联、新华社等机构与叛乱团体进行沟通,避免引起政治上的被动。如果通过准官方或者非官方的途径无法解决问题而需要采取其他方式例如承认叛乱团体为交战团体等,则海军无权自行决定,必须将情况及时上报,等待上级指示。我方撤侨兵力在接护受困公民过程中若遭遇住在国非法武装,应尽量避免与之发生武装冲突,但可通过适当的武力显示和警告,慑止其对我方接护行动的阻挠,并通过外交部门向受困公民住在国军事机关、治安机关或者联合国维和部队求助。我方受困公民遭遇暴徒攻击时,应首先向受困公民住在国治安机关、军事机关或者联合国维和部队求助,如求助无果,我方接护兵力应尽量使用非杀伤性武器予以保护,迫不得已使用杀伤性武器时应及时获取和保留证据。
2.第三国受困公民向我方提出接护请求时的法律应对
在接护我国侨民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第三国受困公民向我方提出接护请求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应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将情况及时上报,等待上级批复;二是通过外交途径与该受困公民的国籍国联系,听取其意见;三是如果确定接护,应当立即将受困公民的身份核实、登记、造册;四是如果将第三国受困公民接回国,应进一步确认其身份、签订有关协议,并且保留发生相关费用的单据。
3.接护海域成为战场时的法律应对
在受困公民住在国发生内战或者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情况下,接护海域有成为战场的可能。根据国际惯例,如果明知已成为战场仍然进入,即使遭到误击也不能要求赔偿。此外,在战场内,还可以根据作战需要设置军事禁区、海上禁区、封锁区、舰船安全区等海上特殊区域。根据海战法或国际惯例,中立国或非交战国的军舰进入这些特殊区域可被视为有敌意的行为,甚至可能因此遭到攻击。因此,如果接护海域变为战场,我国海军舰艇应当及时改变接护地点,避开这些危险区域。如果实在无法避开,可以与交战双方进行沟通,事先通报我国接护兵力的航行路线、方位、联络方式等有关情况,以争取迅速安全地穿越战场,确保被撤人员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