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上维权行动
(一)维护领海(领空)主权行动
外军军舰及军用飞机(舰机)未经许可进入我国领海领空属于严重侵犯我国领土主权的行为。从理论上讲,我国海空兵力完全有权采取包括使用武力在内的一切必要措施进行自卫,但在实践中,外军舰机进入我国领海、领空的情形各有不同,主要有误入、遇险进入和恶意进入三类。
对于恶意进入,我方必须坚决予以制止和打击,有权采取坚决的包括使用武力在内的自卫措施;对非法侵入我国领海、领空的行为采取警告、严重警告、警告性射击、驱逐等措施,直至使用武力予以打击;对于遇险进入,从国际法上讲,民用船舶和飞机遇险进入一国领海、领空乃至内水领土都是法律所允许的,各国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但是各国对军用舰机遇险是否可以进入其领土有不同做法,有的明确允许,有的则模糊处理,我国国内法需要对这个问题进一步明确,增加有关在和平时期外军舰机遇险进入我国领海、领空情况的处置规定。
独立或协助国家海上执法力量防止、制止和处置外国船舶在领海内的非无害通过行为,确保我国领土管辖权的实现是维护国家领海主权行动的重要内容。如果外国船舶在领海内进行下列任何一种行动,其通过即为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即被视为有害。
(1)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违反《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18]
(2)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或演习;
(3)任何目的在于搜集情报使沿海国的防务或安全受损害的行为;
(4)任何目的在于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行为;
(5)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
(6)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
(7)违反沿海国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
(8)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任何故意或严重的污染行为;
(9)任何捕鱼活动;
(10)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
(11)任何目的在于干扰沿海国任何通信系统或任何其他设施或设备的行为;
(12)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行动。此外,潜艇和其他潜水器在通过领海时,须在海面上航行并展示其旗帜,否则也被视为有害的。沿海国领海上空是其领空,无害通过制度不适用于领空。
实施此类维护领海主权的行动应注意把握以下要点:一是充分了解非无害通过的种类和法律性质;二是及时掌握有关船舶非无害通过行为的证据,并通报海洋主管部门和海上执法力量;三是单独或协助海上执法力量对有关船舶采取强制性执法措施时,严格依照行动权限开展对有关船舶实施紧追时按照紧追原则进行,对有关船舶实施警告特别是武力警告时遵循“必要和适当”原则,谨慎使用武力。(https://www.daowen.com)
(二)处置外国军舰机位于我国管辖海域及其上空的军事活动
2009年3月发生的“无瑕号”测量船事件,以及之前发生的中美撞机事件、“鲍迪奇号”测量船事件都属于外国军舰、军用飞机位于我国管辖海域及其上空进行军事活动的案例。美方认为,首先,美舰在该区域享有公海自由,进行侦察测量是行使公海自由的具体表现;其次,美方承认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对海上科学研究享有管辖权(附带合理的限制)”,“同意沿海国对其近海二百海里范围内的海洋科学研究行使管辖权”,但是,“某些活动,例如进行水文测量是为了获取绘制航海图的情报和收集将用于军事目的的情报(不管是否机密),不属于海洋科学研究,因此,不受沿海国管辖”;[19]再次,中方船舶对美舰的正常行动进行干扰是非法、危险的,应予以停止。
对此,我国认为,美测量船的活动区域属于我国专属经济区而不是公海,美舰在该海域不存在绝对意义上的公海自由,进行侦察测量是滥用公海自由,美舰活动违反了国际法和我国的国内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对其管辖海域内的海洋科学研究享有专属管辖权,未经沿海国同意,不得在该区域内从事此类活动”。[20]我国法律也规定:“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21]美国未向我国政府提出申请而擅自进行测量活动,严重违反了国际法和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美舰活动严重侵害了我国国家安全利益,美国的测量活动是对我国国家安全的严重威胁和国家安全利益的严重侵害。
在运用法律处置此类情况时,首先,要承认外军舰机在我国管辖海域及其上空享有航行和飞越自由;其次,要严正指出外军舰机在该海域的自由不是绝对的,必须尊重我国的国家安全利益,尊重我国对该海域的主权权利和对特定事项的管辖权,遵守我国有关法律和规章;再次,必须明确我方使用该海域的权利要优先于外军舰机的航行和飞越权。
(三)军舰行使紧追权
紧追权是指沿海国主管当局在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在其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内或大陆架上,包括大陆架上设施周围的安全地带内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对该船舶进行紧追的权利。军舰在行使紧追权时,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对被紧追船只的行为性质仔细甄别并做出合理决定。[22]
第一,沿海国必须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外国船只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才可以对该外国船只进行紧追。
第二,对违法船只的追逐应从军舰、航空器或其他授权紧追的交通工具发出停船命令信号开始;信号必须用灯光、旗语或扩大器等视听所及的视觉或听觉信号,由于无线电通信和电话被滥用的可能性较大,因此被禁止使用。
第三,紧追一般是“由陆向海”方向进行,即“由内向外”紧追,但紧追并不等于尾追,也可由外向内进行,即在公海巡逻的军舰得知有外国船舶在其国家管辖水域内违法时,可以进行从外向内追逐或中途拦截,但这种紧追也必须符合紧追开始的规则,即在视听所及的距离内进行。
第四,紧追不得中断,必须连续不间断地进行。如果追逐者因速度太慢、机器发生故障、舰炮故障而无法鸣炮示警或改变追逐工具等原因,可以进行接力式追逐,即开始担负追逐任务的船舶或航空器在后来的追逐中可由其他船舶或航空器接替。
第五,如果追逐的目标失去,即被认为是追逐中断,追逐即告终止。如果涉嫌船舶逃到船旗国或第三国领海内时,追逐也应终止。追赶者不能进入别国领海内去拘捕涉嫌船舶,也不能在别国领海外守候待其复出时加以拘捕。若要求第三国交出涉嫌船舶,必须通过外交途径交涉。
第六,涉嫌违法的外国船只必须位于沿海国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或毗连区之内;对于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区域内违法的外国船舶可比照适用紧追权;对小船的追赶也等同于对母船的追赶;对船队中一船的追赶即视为对整个船队的追赶,即使其中有的船舶已在公海上,也可继续进行紧追。
第七,军舰必须正当合理地使用紧追权。由于滥用紧追权而导致被紧追对象受到的任何损失或迫害都应当得到赔偿。所以,军舰在行使紧追权时必须慎重、灵活,发现可疑船只时可以进行紧追,但在追赶过程中要不断研究情况,如果发现紧追的根据不足,应随时放弃紧追行动。
(四)军舰行使自卫权
军舰在受到犯罪船舶或敌国船舶的武力攻击或武力威胁时,可以根据国际法的规定行使自卫权。《联合国宪章》第51条明文规定了对武力攻击的单独或集体自卫的权利。军舰行使自卫权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军舰在海上受到武装攻击或严重威胁;二是外国舰船、飞机的行动对国家主权和安全已明显构成威胁。[23]例如,外国舰船非法侵入沿海国海域并发现其搜集情报和起落飞机;外国舰船非法侵入沿海国海域使用武器进行武力威胁,或接应武装叛乱、运送军火、输送间谍及劫走重要机密和重要人员等。军舰行使自卫权可采取警告、抗议、截拦围堵、扣船、开炮拦截甚至直接攻击等措施。对外国船只的危及军舰自身或国家安全的行为,军舰应先发国际警告信号,令其离开;如拒绝服从可令其停车;如警告无效又不停车可对空开炮示警;如仍拒绝服从,则可认为对方是蓄意挑衅,有权对其进行自卫性攻击。
行使自卫权还应遵守国际法规定的“必要性”和“比例性”原则,使用武力必须是针对迫在眉睫的武力攻击或武力威胁,在任何情况下,要将武力的使用强度、时间和规模限制在足以应付进攻或进攻的威胁即可,并确保军舰继续处在安全状态。此外,由于军舰行使海上自卫权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和法律等各个方面,影响很大,且不少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海洋划界问题上存在争议,因此,军舰在此类国家管辖海域行使自卫权时应注意把握时机,搜集证据,做到有理、有利、有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