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

三、其他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

《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禁止使用武力”的例外条款允许用于实现外交政策目标的军事利用,例如防御他国、保护国家海外利益、人道主义干预。“该条款也并未排除用于支持外交政策的海军示威行动,这些海上力量运用的方式与国际法的发展趋势相一致”。[14]

1979年12月17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执法人员行为守则》明确了军事人员协助执法的身份:“执法人员包括行使警察权力特别是行使逮捕或拘禁权力的所有司法人员”,“警察权力由不论是否穿着制服的军事人员行使或由国家保安部队行使的国家,执法人员的定义应视为包括这种机构的人员”。[15](https://www.daowen.com)

1990年9月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在“序言”部分对军事人员参与执法的身份事宜再次予以确认,该文件中对“执法人员”一词的定义直接引用《执法人员行为守则》第1条评注中有关“执法人员”的规定。

通过以上国际法律文件中有关军舰、军舰履行海上救援义务、海军协助执法、打击海盗等方面的规定可以看出,国际法对于海军为协助国家实现政治目标而遂行非战争军事行动的行为是接受的、不予以禁止的,一般由各国根据实践需要自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