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语
《联合国宪章》生效后,国家诉诸战争权被非法化,禁止使用武力原则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和认可。国家武装力量的职能随着社会发展得以拓展,除了备战打仗,还担负起履行多样化军事任务的职能,即遂行非战争军事行动。美国在20世纪90年代基于国家需要提出“非战争军事行动理论”,该理论在国际社会得到较为广泛的应用。我国学界在21世纪初也开始致力于该理论的研究,并逐渐得到国家政策的认可和提倡。非战争军事行动虽然受到国际法的严格规制,但也被寄予厚望,成为和平时期帮助国家实现政治目标的重要方式。
当前,我国面临着严峻的海上安全形势,非传统安全威胁此起彼伏,伴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提升、海外利益的不断扩展,中国正在越来越多地承担大国责任,成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践行者。中国海军以其天然优势,责无旁贷地成为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保护国家海外利益的强大后盾。海军通过遂行非战争军事行动帮助实现国家政治目标成为其新时代的一项重要使命任务,本书将海军的此项职能履行称为“海上非战争军事行动”,主要指海军兵力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而在海上采取和进行的不直接构成战争的军事行动,包括海上维权、海上护航、海上联合军事演习、军舰访问、撤离海外公民、海上救援、海上科学研究等任务类型。
考虑到以上任务的开展包含履行海军外交的职能,例如军舰访问、海上联合军事演习及海上护航等行动的开展很大程度上是在履行国家外交职能、展示海上威慑,即海上非战争军事行动与海军外交在履行外交职能、发挥海上威慑作用方面存在职能交叉;加之,西方国家的海军外交运用已经相当成熟,我国根据现实需求也应加强对海军外交职能的合法运用。因此,本书将海军外交的合法运用内容纳入讨论,以促进海上非战争军事行动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
海军部队高效的职能履行与法治化建设基于国家经济的支撑、政策的引导、法律的支持,国家经济和政策决定了海军能否“走出去”的问题,而法律决定了海军“走出去”的合法性问题。“合法性”和“克制性”作为影响非战争军事行动成功与否的两个重要因素,在海上非战争军事行动中同样适用。中国海军对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条约、习惯的有效遵守和利用是赢得国际社会的支持与信任、确保海上非战争军事行动取得成功的关键。本书认为中国海上非战争军事行动开展过程中仍然面临着一系列法律挑战,例如国内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国际法领域存在模糊地带、行动参与人员法律素养不足等。而这些法律问题的解决和应对是增强中国海军“走出去”过程中法律运用能力、切实保证“师出以律”的关键所在。基于以上基本认识,通过研究,笔者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现代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以及国际合作原则在海上非战争军事行动中能够发挥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为确保行动的正当性和合法性,赢得国际社会对中国海上军事力量运用的支持与信任,海军在遂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时对以上国际法原则必须予以严格遵守。
第二,国际法对海军遂行非战争军事行动、协助国家实现政治目标的职能履行是接受的,因此,海军具有国际法下遂行非战争军事行动的合法主体资格。该结论的得出基于以下国际法的相关规定:《日内瓦公海公约》第8、12、21、22、23条的规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32条关于军舰、第95条关于军舰豁免权、第98条关于海上救助义务、第110—111条关于军舰的登临权和紧追权、第224条关于军舰执法保护海洋环境的规定;1979年12月17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执法人员行为守则》中对军事人员协助执法的身份的明确;1990年9月,第八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对军事人员参与执法身份的确认。各国通常基于以上国际法规定,根据实践需要自行决定是否授权海军协助开展相关执法行动。
第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海军遂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中维护国家海洋权益、行使相关国家权利的基本国际法律依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后,世界海洋从法律上被划分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等海域,并相应地形成了一系列海域制度,这些海域制度是国家维护海洋权益、主张海上主权权利、行使海上管辖权所依据的基本法律制度,也是国家海军遂行非战争军事行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法律制度。
第四,海上非战争军事行动包括多种任务类型,不同任务类型的概念、特点、法律内涵及其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不同,因此,为减少海上军事摩擦,增强行动的合法性,在行动前必须对不同任务的以上方面逐一进行明确,制定行动规则及行动手册,重视做好各项行动任务的法律风险预案,使行动参与官兵切实掌握本次行动中的相关法律应对程序。根据我国海军当下遂行非战争军事行动的实践情况,本书主要对海上维权行动、海上救援行动、撤离海外公民行动、军舰访问、海上联合军事演习、海上护航及海洋科学研究活动主要的、经常性的任务类型的法律内涵及法律应对程序进行了分析。(https://www.daowen.com)
第五,海上非战争军事行动是介于和平与海上冲突(战争)之间的一种军事行动,在应对各种非传统海上安全威胁时,不可避免地会涉及使用武力的状况。鉴于不当的军事力量运用会导致严重的军事和政治后果,甚至增加敌对方的合法性,因此,有必要明确海上非战争军事行动中使用武力的合法情形以及使用武力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原则和受到的限制。对于并未完全被《宪章》第51条纳入范畴内的武力使用情况,现代国家提出了主张合法使用武力的新理由,例如保护海外公民、履行保护的责任、实施预先自卫、人道主义干涉等,这些理由被视为武力使用问题在国际社会的新发展,对此,我国应当采取审慎的态度。我国海军遂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中如果涉及使用武力,则应当严格履行《宪章》有关自卫权和集体安全体制下的合法使用武力的规定,即我国主张将行使自卫权的情势仅限定为“受到武力攻击”时;参与集体安全体制下的军事行动时必须以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为依据,并严格遵守安理会有关决议的规定。
第六,美国、澳大利亚、英国在海军遂行非战争军事行动的法律规制方面已经形成了与其国情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其在法律依据及授权、法定程序及执行、法律服务支持等方面的实践可作参考。通过分析对比,外军海上非战争军事行动在法律规制方面的特点主要表现为:相关领域立法突出、授权明确、国内与国际法的紧密对接、行动规则和程序细致、重视人才培养等方面。而我国有关海军遂行非战争军事行动的法律规制实践远落后于国家海军实践的现实法律需求。我国海上非战争军事行动主要面临相关法律完备性不足、法律位阶偏低、法律原则缺少针对性、与国际法的衔接性较差、军事法律咨询服务制度滞后、军事行动法律服务人才短缺等挑战。
第七,增强我国海上非战争军事行动中的法律运用能力亟须健全我国相关的法律体系。健全我国海上非战争军事行动相关的法律体系,需要重点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一是对我国现有的有关非战争军事行动的法律法规进行整合创新,例如从我军已承担或将要承担的更为广泛的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来看,应尽快对《宪法》第29条进行修改补充,纳入我军遂行非战争军事行动的新职能。二是注重有关非战争军事行动法律法规的体系性、层次性建设,例如考虑到“参加国家建设事业”是我军遂行非战争军事行动的重要方面,《国防法》应将这一《宪法》规定具体化,明确军队遂行非战争军事行动的任务样式、条件和规模、程序与相关的军地协调机制等内容,填补下位法在这一领域的空缺。根据军队遂行非战争军事行动的现实需要增强军事法与一般法之间的协调性,例如军事法与刑法、海洋法、环境法等一般法之间的联系与协调,保证非战争军事行动的实施效果。三是提高所制定的非战争军事行动法律依据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尤其要重视对各类型军事任务的行动规则、军事教义的编纂和推广。除此之外,还要妥善处理海上非战争军事行动的合法授权、程序法定化、武力使用限制、国际法的适用等问题,并加快实现国内相关法律与国际法的接轨,增强我国在国际法律规则制定过程中的话语权。
第八,增强我国海上非战争军事行动中的法律运用能力亟须完善军事法律咨询服务制度,重视发挥军事法律顾问伴随服务海上非战争军事行动的职能作用。海上非战争军事行动法律体系设计的再完善也需要通过专业的法律顾问为军事指挥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来践行。要从根本上实现军事法律顾问参与军事决策、保障军事行动、提升军队法治水平的目标,就必须制定相应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以法定形式明确军事法律顾问的角色地位,确保其权利得以保障,义务得以履行。我国应加快建立符合各军种编制体制的军事法律顾问服务机构,配编一定规模的专业法律服务力量,实行各具特色的军事行动法律咨询服务制度。重视提升海军军事法律顾问在非战争军事行动中对以下职能的履行:参与行动决策,制定行动法律预案;进行现场指导,确保行动合法;帮助海军官兵提高法律素养。
第九,促进中国海军外交职能的合法履行,帮助国家向国际社会贡献更多公共安全产品的同时增加国际社会对我国海上非战争军事行动合法性的认可和信任。海军作为国际化军种遂行国际性任务,其行动的开展离不开国家外交政策的支持,而国家外交政策在国际社会的推广也需要借力海军,因此,必须重视发挥海军作为外交工具的职能作用。海军外交能够“支持合作伙伴国、影响中立国、威慑敌对国”,是向国际社会宣示国家军事外交政策、展示军队士气不可或缺的平台,更是促进各国友好合作、共同发展的有效途径。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要深入“推进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全方位……布局”,同时“推进军队的对外交往”以深化与周边国家的关系。近年来,中国海军外交行动开展的频率趋于活跃、交往范围趋于扩大,在国际社会形成的影响力日趋明显。海军外交是中国整体外交布局中独具特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和平的行动性质更容易获得国际社会的信任,在帮助实现国家目标的同时有利于降低军事摩擦的可能性。在海军外交开展前一定要做好充分的预案准备,即以充分考量目标国的政治、文化背景为前提;以遵循海上力量运用的必要性原则为基础;以提升海军外交行动的合法性为重点;以确保有关海军外交行动信息宣传的准确性、及时性为依托。
弥补国内相关法律制度的不足、完善法律咨询保障制度、储备军事法律服务人才、掌握相关行动的法律应对程序、促进海军外交的合法运用是解决当前海上非战争军事行动面临的法律问题,以及确保其正当性与合法性的重要方面,是实现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重要法律途径,但这只是满足了国家“维权”的基本法律需求。而要实现国家海外利益的合法拓展,还需要强化以下方面的工作:一是对国际法中存在的模糊和空白地带进行符合我国利益发展的解读,提升我国法律主张在国际法律制定过程中的话语权;二是对以美国为首的海洋及军事强国在国际法中就“剩余权利”的主张、国际法适用规则的主张进行深入解读,探究其如何巧妙运用国际法将国家权益最大化,进而根据我国利益发展诉求就国际法中的“剩余权利”及国际法规则适用问题制定全方位的法律预案。
本书对海上非战争军事行动法律问题的研究效用侧重于国家“维权”(如何通过有效、合法地遂行非战争军事行动实现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保护国家海外利益的目标),而对促进国家“拓权”(在国际法律框架下拓展国家海外利益,例如在极地、深海新疆域的利益、海外基地建设)方面的效用欠佳,这也是本书的不足之处,未来将成为笔者开展研究的重点内容。愿借本书抛砖引玉,希望更多学者继续关注这一领域的研究,促进我国海军在和平时期的职能能够高效、合法地履行,为国家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