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武装冲突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发展

一、海上武装冲突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发展

当前规范和约束海上武力使用的法律体系主要体现为国际武装冲突法的分支“国际海上武装冲突法”,其主要是指“以条约和习惯为行使规范海军兵力合法使用武力以及发生海上武装冲突时冲突方之间、冲突方与非冲突方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原则、规则及制度的总体”。[122]

海上武装冲突法体系形成于1856—1914年。1856年《巴黎海战宣言》的签订标志着国际社会开启了以法律规制海战的时代,该宣言规定了克里米亚战争期间交战国须遵守的海上作战四项原则,这对保护海上贸易运输、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国际社会于1899、1907年召开的两次海牙和平会议上共议定了10个涉及规范海上武装冲突的公约,在内容上涵盖了对海上武装冲突中受难者的保护、交战方的资格、交战手段、作战样式、海上作战区域等方面。1909年英国发起外交议会,会上拟制《伦敦海战法规宣言》,该宣言期望在日内瓦第十一公约的基础上将海上拿捕的习惯法问题成文化,宣言中包含了对敌国海岸实行封锁、确定战时禁运品及措施、中立国在海上的权利及义务等内容。1913年国际法研究院编纂的《牛津海战法手册》内容丰富,例如对海战方法、手段的限制、对待地方人员和财产的处理、停火协定的签署、和平状态的确定、相关行为的惩处等方面,该手册为当代海上武装冲突行动的开展提供了重要参考依据。

海上武装冲突法体系发展于1914—1945年。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各国开辟了大西洋、太平洋等战场,将潜艇、飞机、无线电用于海洋战场上,这些新武器和新作战方式导致出现法律真空,加之各国在战争中对交战规则的漠视,使得当时法律对海战的规制作用遭到严重破坏。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一系列限制潜艇作战、限制无线电使用的公约和规则问世,例如1922年《华盛顿条约》、1923年《战时无线电控制规则》、1936年《蒙特勒公约》等,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海战中新技术、新武器运用造成的法律缺失。1945年《宪章》生效,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奠定了当代武装冲突法发展的基础,对海上武装冲突中行为的规范和限制成为立法者们接下来关注的重点。

1945年后,国际海上武装冲突法体系进入完善阶段。关于海上武装冲突的法律发展呈现出适用范围扩大、人道主义保护增强、海牙法体系和日内瓦法体系趋于融合等新特点,这主要体现于一系列法律文件的产生,例如《日内瓦第二公约》(1949年)、《海床公约》(1971年)、《日内瓦第一附加议定书》(1977年)、《圣莫雷手册》(1994年)。海上武装冲突法的完善和发展离不开对国际法下其他部门法的借鉴和吸收,例如根据海洋法的海域划分制度,现代海上武装冲突法要求“交战方只能在其双方领海及公海进行敌对行动,不能在中立方的领海进行”。遗憾的是,“目前还没有一个有关海上武装冲突的公约涉及对国际关系中是否可以动用海军进行作战的问题进行规定,即海上合法使用武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尚未纳入国际公约中。仅《圣莫雷手册》将《宪章》有关使用武力的规定纳入讨论,指出一个国家在遵循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的前提下可行使海上自卫权或参与联合国采取或授权的海上军事行动”。[123]

国际海上武装冲突法公约汇总详见表4-1。(https://www.daowen.com)

表4-1 国际海上武装冲突法公约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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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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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邢广梅.国际海上武装冲突法的历史演进[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160-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