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管理改革方面

三、管理改革方面

在创新科技管理的改革方面,主要是围绕坚持和加强党对科技工作的全面领导、深化改革增强科技领域治理能力、科研信用管理等方面进行。

(一)《关于印发科技计划科研失信行为记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20年3月16日,省科技厅印发了《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科研失信行为记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为推动我省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加快科研诚信相关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省科技厅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云南实际而研究制定。

实施细则共五章,二十六条。

一是明确了各类自然人、单位或机构科研失信责任主体。二是对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作了具体界定,对与省科技计划相关科研失信责任主体黑名单列入规定了违法违纪违规处理结果为前置条件。三是对黑名单、观察名单责任主体的惩戒作出了具体规定,对科研失信行为举报、科研诚信案件调查结果使用进行了规定。四是对黑名单、观察名移出的前置条件和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五是对拟列入黑名单或观察名单相关责任主体提出的异议处理,以及科研失信行为记录管理责任及配合部门工作人员工作作风和遵章守纪的要求作出了规定。

(二)《关于印发科技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0年3月16日,云南省科技厅印发了《云南省科技厅科技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是为推动我省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加快科研诚信相关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而研究制定。

管理办法共五章,二十条。

一是明确了本管理办法适用对象为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受理、评审、立项、执行、检查、评估、验收等实施、管理和服务全过程各责任主体,确了省科技计划信用评级管理的职责和具体内容。

二是对科技信用责任主体基本信息、良好信用行为及不良信用行为三方面信用进行记录的具体内容作出了规定。

三是针对省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咨询评审专家、项目推荐部门和科技服务机构五类科技信用责任主体的信用等级和标准分别作出了规定。

四是对科技信用评级结果的使用作出了规定。明确了对信用评级为优秀(AA级)的责任主体给予激励;对信用评级为信用良好(A级)的责任主体“鼓励和支持其参与国家和省科技计划实施、管理和服务”;对信用评级为一般失信(B级)和严重失信(C级)的责任主体作出了按照《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科研失信行为记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分别予以相应信用约束和惩戒的规定。

五是对信用信息记录、评级异议处理,以及科技信用评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工作作风和遵章守法要求作出了规定。

(三)《云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2020年3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云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立足云南科技成果转化链条中的堵点、痛点和难点,聚焦扣“如何转”(解决体制机制问题)、“有权转”(解决权益问题)、“愿意转”(解决动力问题)、“转顺畅”(解决服务问题),着力解决科技成果转化的权益问题、动力问题、服务问题和体制机制问题,致力于打通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从各方主体、行为、权责全面规范我省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维护科技成果转化各方合法权益,为科技改革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条例共6章40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分为“组织实施”“保障措施”“技术权益”“法律责任”。

一是明确各级政府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职责。对各级政府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职责作出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工作的职责;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业科技成果试验、示范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的职责。

二是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各方主体的权益。对科技成果转化各方主体权益作了规定:明确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的成果处置权;明确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的转化收益权。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以及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财务管理;明确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享有其科技成果实施转化的知情权,按照与单位的协议实施转化的权利,以及依照规定和约定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

三是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从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创造良好政策环境的角度作了规定,明确科技成果定价机制;确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考核评价导向;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激励方式予以明确。

四是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制度。为最大限度激发科技成果转化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条例作出了制度安排,确立“约定优先”原则;对完成单位进行约定或者规定的标准作出指引。

五是强化公益类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保障。明确职务科技成果用于公益事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政府采购、研发后补助、推广经费、奖励等方式予以支持;非职务科技成果用于公益事业的,可以采取政府采购等方式进行推广。

六是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着眼发挥政府和市场“两只手”的作用,建立完备有效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推动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科技成果交易平台;鼓励和支持服务机构发展;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开展跨境、跨区域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为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保险、融资支持;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除此以外,条例还明确了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保障的规定。明确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净收入”的计算方法。

(四)《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

2020年4月3日,省科技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省科协、省教育厅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近期出台了《云南省贯彻落实〈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该措施的出台旨在引导全省广大科技工作者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牢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引领,把党的领导贯穿到科技工作全过程,筑牢科技界共同思想基础,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激励和引导广大科技工作者追求真理、崇尚创新、鼓励探索、勇攀高峰的价值理念,加快我省科学事业的健康发展,营造尊重科学尊重人才良好氛围,力争在1年内转变作风和改进学风的各项治理措施得到全面落实,3年内取得作风学风实质性改观。

《若干措施》以问题为导向,从围绕弘扬科学家精神,强化学风和作风建设等4个方面提出了23项具体措施。

一是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提出要大力弘扬新时代科学家精神,建设一批科学家精神教育基地,开展弘扬科学家精神宣传活动,丰富青少年科技活动内容等4项措施。

二是加强学风建设。提出构建学风建设长效机制,崇尚学术民主,努力提高学术交流质量,开展学术论文造假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科研过程和成果的管理,强化对科研诚信、科研成果审核审查工作等6项措施。

三是加强作风建设。提出大力实施科研人员减负行动,加强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管理,完善科技人才管理机制和科研诚信管理,构建和完善科技伦理审查体系,建立或完善分层分级责任担当机制,进一步明确科研人员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的数量,完善科研项目评审管理机制和评审专家遴选和管理制度,加快完善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加强主流媒体科技宣传阵地建设等11项措施。

四是保障措施。提出加强工作的协调性,强化跟踪督办和总结评估工作2条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