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赋予国家计划委员会以立法职能》与计划经济法治化思考

第二节 《关于赋予国家计划委员会以立法职能》与计划经济法治化思考

在一个经济文化落后的大国开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一项前无古人的开创性的事业,也是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中找不到现成答案的艰巨事业。列宁在俄国社会主义建设初期,看到了经济建设中存在的没法治、不规范带来的种种弊端和严重后果,决定采纳托洛茨基的合理建议,专门为党的第十二次党代会写下了《关于赋予国家计划委员会以立法职能》这封信。对于推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走向法治化进程,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一、写信缘起

列宁在此信中的第一句话是:“这个思想是托洛茨基同志提出来的,大概已经很久了。”由此可见,关于赋予国家计划委员会以立法职能的思想,最初确实是由托洛茨基提出来的,此信正是由托洛茨基的建议引发的。但是,“至今我们没有看到有关托洛茨基建议赋予国家计划委员会以立法职能的材料”。(15)

事实上,列宁对托洛茨基这一思想的态度有一个变化和发展的过程。刚开始列宁是反对托洛茨基这个思想的。1922年12月12日,托洛茨基就对外贸易垄断问题给列宁的信中曾经认为,应当由国家计划委员会从实际出发,根据整个经济需要去调节对外贸易。列宁在次日的回信中说,我想国家计划委员会的问题,照现在这样的提法就可以消除(或者撇开)国家计划委员会是否需要指挥权(也可以译作“调度权”)的争论。后来,托洛茨基回应说,指挥权的说法不太确切。他坚持主张“全面加强国家计划委员会,把各个部计划工作都隶属在它下面,我并没有建议赋予国家计划委员会指挥权,我认为指挥权应该仍旧集中在劳动国防委员会手中”。列宁反对托洛茨基这一思想的理由是:“这样一来,在我们的立法机关系统中将出现严重的不协调现象。”

但是,后来列宁经过仔细研究以后,他发现托洛茨基“这里实质上有合理的思想,即国家计划委员会这个汇集了内行、专家、科技界人士的机关,虽然实质上掌握着正确判断事物所需的大量材料,却有点被置于我们的立法机关之外”。然而,“我们一直认为,国家计划委员会应当给国家提供经过鉴别分析的材料,而国家机关则应当决定国家事务。我想,在目前国家事务变得异常复杂的情况下,往往要交错着解决各种问题,其中有些问题需要国家计划委员会人员鉴定,有些问题不需要他们鉴定,甚至有些问题的某些方面需要国家计划委员会鉴定,另一些方面则不需要它鉴定”。因此,列宁设想:“目前应该采取步骤来扩大国家计划委员会的职权”。

二、基本内容

虽然,列宁写信的由头是托洛茨基的建议,但是,实质上是源于对现实经济建设中法治缺失的深层次思考和法治思想的积极应对。列宁这封信由1922年12月27日札记、1922年12月28日续一“续记关于国家计划委员会的决定具有立法性质的信”和1922年12月29日续二“续记国家计划委员会问题”这三个部分构成。其核心要义如下:

1.采取步骤来扩大国家计划委员会的职权

列宁认为,国家计划委员会不应该被置于我们的立法机关之外。列宁设想的步骤是:应该使国家计划委员会的决定不被通常的苏维埃审议程序推翻,改变决定要有特别程序,例如,把问题提交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委会,根据特别指令对需要改变决定的问题进行准备,根据特别条例写出报告,来权衡国家计划委员会的这个决定是否应该取消,以及对改变国家计划委员会的问题的决定规定特别的期限,等等。在这里,列宁强调了计划经济要靠法治来推进,无论国家计划委员会制定决定,还是推翻、改变国家计划委员会的决定,都要有立法程序和特别法定程序,防止因行政机关和领导人随意推翻,改变国家计划委员会的决定,而对经济建设造成负面影响。这实际上,是从政治体制改革的角度触及了国家政权职能划分和相互制约的思想,凸显了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弘扬法治、反对人治的法治精神。

2.领导国家计划委员会人员的素养和能力的新要求

列宁明确要求:“领导国家计划委员会的人应该是这样的人,他是有科学修养的人,也就是在技术或农艺方面有修养的人,在技术或农艺方面有几十年实际工作的丰富经验。我想这种人应当具有的主要不是行政才能,而是吸收人才的广泛经验和能力。”(16)他主张,在一切国家机关内,特别是在国家计划委员会内,必须把这两种素质结合起来。“把不同的性格和类型(人才、素质)这样结合起来,对于国家机关正确地发挥职能是绝对必需的”。

列宁的这些设想既客观,又辩证,很在理,易操作。一方面,他指出夸大“行政手段”正像任何夸大一样,同样是有害的。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应该具有吸收人才的高超能力,具有检查他们的工作的相当丰富的科学技术知识。这是基本的方面。不然,工作就不能做好。另一方面,很重要的是他要善于做行政管理工作,并且在这方面有一个或几个得力的助手。一个人兼有这两种素质未必会有,也未必需要。

3.国家计划委员会的科学化、专业化、革命化目标

由于十月革命后,在一个小农最小农像汪洋大海一般的落后国家,文盲半文盲到处都存在,经济建设和管理部门不得不吸收大批有文化懂专业的资产阶级学者和技术专家。面对这一实际现状,列宁不得不提出一个带有当时特定历史烙印的“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的领导者们的目标”问题。

在列宁看来:“我们的国家计划委员会正在全面发展成为专家委员会。这种机关的领导人不能不是在技术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和多种科学修养的人。这种机关的行政管理力量实质上应当是辅助性的。从这种科学机关的权威来看,国家计划委员会必须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自主性,而能否具有这种独立性和自主性取决于一点,这就是它的工作人员是否认真负责和勤勤恳恳地努力实现我们的经济和社会建设计划。”由此可见,在经济文化落后国家的经济建设和国家治理中,列宁对国家计划委员会的专职人员和管理干部不仅要有科学化、专业化的要求,而且更重要的是提出革命化的要求。

三、信的处置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发现理想与现实总有差距,理论与实践常有矛盾。列宁《关于赋予国家计划委员会以立法职能》一信,是由他的夫人娜·康·克鲁普斯卡娅在1923年6月初转交俄共(布)中央委员会的。6月14日政治局通过决定,“把列宁同志关于国家计划委员会的札记通报中央委员和候补中央委员”。列宁的指示在俄共(布)第十三次代表会议《关于经济政策的当前任务的决议》(第8节《关于加强计划原则的必要性》)中有所反映。(17)但是,列宁曾经不无忧虑地指出:现在“绝大多数学者都不可避免地感染了资产阶级观点和资产阶级偏见,而国家计划委员会自然是由他们组成的。从这方面对他们进行考查应当是可以组成国家计划委员会主席团的几个人的任务,他们应当是共产党员,在整个工作过程中天天观察这些资产阶级学者是否忠诚,是否抛弃了资产阶级的偏见,以及是否逐渐接受社会主义的观点”。列宁希望,“这种科学考查和纯行政管理双管齐下的工作,应该是我们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的领导者们的目标”。

目标明确了,操作是关键。列宁从长计议,明确提出自己的建议:“究竟怎样做才合理,是把国家计划委员会主管的工作分解为各个单项任务,还是相反,应当设法组织一批固定的专家,他们经常受国家计划委员会主席团的检查,能够解决归国家计划委员会处理的全部问题?我想,后一种办法比较合理,应当竭力减少临时的和紧急的个别任务。”

列宁关于落后国家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走向法治化的建议和设想,对促进苏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大指导意义,在世界社会主义发展史上具有开创性的意义。但是,“值得提及的是,后来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家计划委员会恰恰不是列宁所设想的计划委员会,而成了一个重要的行政机关”。(18)这也是导致前苏联计划经济体制走向僵化的一个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