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教学的原则和方法

二、音乐教学的原则和方法

(一)音乐教育的基本原则

教育原则是人们根据教育目的的需要和对教育规律的认识制定的基本要求,是对教育实践经验的概括总结。教育活动要受教育原则的指导。音乐教育的基本原则,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思想性原则

音乐教育是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一代新人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它具有很强的思想性,且寓教于乐,对于陶冶人的情操、净化人的心灵、提高人的思想境界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在音乐教育中,要注意教材的思想性,并通过教育使受教者受到潜移默化的影响。当然,贯彻思想性原则,并不是要将音乐课上成说教式的政治课。在音乐教学中,思想教育的任务应该通过音乐艺术意象的感染来完成,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音乐教育的非审美功能要通过审美功能来起作用;要重视培养受教者正确的审美观,发展受教者的审美感情,通过音乐教学使受教者重视和爱好具有深刻思想内容和高度艺术性的作品;还要注意发挥施教者为人师表的楷模作用,施教者的政治素养、道德品质素养、音乐艺术素养、工作态度、个人仪表风度等,都会对受教者起到不容忽视的教育影响作用。

2.情感体验原则

音乐是擅长于表现人的情感的艺术形式,在音乐教育中,要从情感体验出发,使音乐审美教育始终具有独特的情感色彩,这是音乐教育的特点之一。

情感体验的关键是受教者的亲身体验。在音乐教育中,要通过在施教者引导下受教者对音乐作品的亲自品味,提高他们的音乐鉴赏能力;还要开阔受教者的艺术眼界,尽可能多地接触各个历史时期各种风格流派的音乐作品,在对不同风格流派的音乐作品的兼收并蓄中,形成自己开阔而高雅的音乐审美格调。

在音乐教育中还要注意锻炼受教者的情感外化能力,在体会理解音乐作品的情感内涵的基础上,在演唱、演奏中将这种情感表达出来。在音乐创作的教育中,要引导受教者将自己的情感用适当的音乐语言表现出来。

3.统一要求与因材施教相结合的原则

统一要求与因材施教相结合的原则,就是要求教育既要根据音乐教学大纲对全体受教者提出统一的要求,又要根据受教者的实际情况进行教学,并将统一要求与受教者的实际情况有机地结合起来。因材施教就是针对和切合受教者的实际,即针对不同受教者的个别差异有的放矢地进行教学。对音乐接受能力较差的受教者,不要歧视他们,多鼓励、多帮助;对音乐接受能力强的受教者,要在基础扎实的基础上,适当超前发展。在国民音乐教育的主阵地——中小学的音乐教育中,对于一些音乐超常儿童,可以用课外音乐活动、社会音乐教育活动作为课堂音乐教学与学校音乐教育的补充,使这些受教者成为音乐专门人才的后备力量。

4.形象性原则

音乐是听觉的艺术,不像美术那样具有一望即知的形象。但音乐作品可以通过心理学上的“同构联觉”的作用,引起人的视觉联想,从而产生某种空间意象。如挪威作曲家格里格的《朝景》,用连续上方三度转调的手法,来表现日出的景色;捷克作曲家斯美塔那的《沃尔塔瓦河》用声部数量的由少到多,音乐织体的由简到繁、力度的由弱到强等多种音乐表现手法的综合作用,表现捷克美丽的沃尔塔瓦河从源头流出,渐渐汇集成一条宽广大河的景象。

在音乐教育中,我们要非常注意培养受教者这种形象思维能力、想象能力。教师要用范唱、范奏、音乐作品的选听及用形象生动的教学语言对音乐作品进行解释说明等方法,激起受教者的学习兴趣,引发受教者在直接感受音乐作品的同时,对音乐的意境进行丰富的想象与联想。还可用挂图、幻灯、录像、电影等视觉手段进行辅助教学,丰富音乐教学的内容。

5.实践性原则

音乐艺术具有很强的实践性,无论是读谱视唱技能、听觉技能、演唱演奏技能或音乐创作技能,它们都需要在理论指导下反复地练习和实践才能真正掌握。

在教学上,首先要让受教者们懂得刻苦练习、勤于实践的重要性,激发受教者不怕吃苦,持之以恒地刻苦练习的自觉性。还要创造和主动获取表演、比赛等多种音乐实践活动的机遇,使受教者的能力通过音乐实践的锻炼得以提高。

6.施教者主导作用与受教者主动性相结合的原则

施教者主导作用与受教者主动性相结合的原则,要求音乐教育既要充分发挥施教者的主导作用,又要调动受教者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其主体作用,并把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

施教者的主导作用是指施教者对音乐教育方向的把握作用,对教育内容、方法的设计和选择作用,对受教者的启发、引导和指导作用;向受教者认真讲授音乐知识、保证知识的科学性、思想性、系统性作用以及以身作则的示范作用等。

受教者的积极性、主动性是指在音乐教育中受教者要有主动、积极地进行学习的态度,而不是消极被动地学习;在学习活动中发挥自己的主动性、创造性,以积极进取的精神进行学习。

在音乐教育中,施教者首先要使受教者明确学习目的,并采取各种方式激发受教者的学习兴趣和责任感,培养严肃认真的学习态度及学习习惯,启发受教者积极思维,引导受教者学会独立思考,培养受教者独立学习的能力。施教者在教学中,要深入研究教材,深入了解学生的情况,在这个基础上认真备课,使自己的教学富于启发性,循循善诱、生动活泼。融洽的师生关系,也是音乐教学中发挥施教者的主导作用和受教者学习的主动性这一教育原则的人际关系基础。

7.培养创造性的原则

注重培养受教者的创造精神与发展受教者的创造能力,是现代教育思想的一个突出特点。在音乐教育活动中,要鼓励受教者的主动探索、发展创新的创造精神,培养受教者独立思考、解决问题的能力。

音乐教育具有培养受教者创造力的巨大潜能,无论是音乐的创作、演奏(唱),还是音乐的欣赏,都有创造性的因素在起作用。要培养受教者的创造性,施教者的教育教学首先要能够根据教学实际创造性地、不断地尝试新的教学方法、教学内容和教学风格,使创造性贯穿于教学的各个环节,这对开拓受教者的创造能力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国外许多音乐教学法,都非常注重发展受教者的创造性。在奥尔夫音乐教学法中,受教者虽然尚未掌握娴熟的技巧和系统的理论知识,却也能创造出自己的音乐。奥尔夫教学法最重要的目的就是通过音乐实践活动,用元素性的音乐来培养学生的创造精神。美国综合乐感教学法的教学思想也是改变以传统知识、训练技能为主的传统教学法,通过综合乐感的培养,发展人的创造性思维。

在音乐教育中,施教者作为引导者,要注重挖掘受教者潜在的创造力,帮助他们产生创造的欲望,得到创造的结果。我们的音乐教育,也应吸取外国音乐教育中注重发展创造性的做法,充分理解、爱护受教者学习中的创造性因素,帮助其树立信心,鼓励受教者善于思考,敢于发表不同的意见,注重发现,调动受教者的积极因素,充分发展他们的想象力和创造力,以达到通过音乐教育培养创造精神的目的。

(二)音乐教育的主要方法

音乐教育方法是指在音乐教育过程中,施教者和受教者为达到教育的目的而采用的方法。教育原则的贯彻、教育目标的达到,都需要借助适宜的教育教学方法。音乐教育是由施教者与受教者共同进行的教与学的双向交往活动,因此教育教学方法既包括施教者的教法,也包括受教者的学法。

1.讲授法

讲授法是施教者通过口头语言向受教者传授知识的教育教学方法,它是音乐教育中最基本的教育教学方法之一。讲授法的优点是能够使施教者有较充分的主动性,易于把握所讲内容,能够使受教者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得较多的、较系统的知识。这种教育教学方法要求施教者要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

这种教育教学方法适于进行基本乐理、音乐作品的分析、音乐家介绍、乐器知识等内容的教学,在运用这种教育教学方法时要贯彻启发式教学思想,促进受教者的思维活动;语言要简练准确、生动形象,富有艺术性;语词要抑扬顿挫,并要注意讲话的节奏与速度;还可以适当地辅之身体动作和手势,加强语音的表达效果。讲授法要与其他教育教学方法相配合,注意不要形成“满堂灌”的现象。施教者的讲授语言还要注意适应不同年龄、不同层次的学习者,使他们能够听懂并理解所讲授的内容。

2.演示法

演示法是施教者展示实物、图片等教具,播放录音录像,或进行示范性的演唱、演奏,以使受教者获得感性知识的教育教学方法。演示法教学的直观性强,它对于增加受教者的感性认识、提高学习积极性及培养和发展受教者的观察力、想象力和思维能力等都具有重要作用。

演示法在音乐教育教学中应用较广。在音乐技能技巧等内容的教学中,向受教者进行示范性的演唱、演奏,是必不可少的一个教学环节。音乐欣赏的教学更是以演示法作为基本的教学方法。甚至广义上的音乐教育形式之一的音乐晚会演出,它本身就是一种演示。

运用演示法教学,施教者要做好充分的事先准备,对所使用的录音机、放像机等设备要事先做好检查,录音图片、录像演示内容在何时使用,也要事先做好设计。对需要范唱、范奏的音乐作品,施教者一定要做好事先的练习,教学时范奏、范唱要熟练,能够完满准确地表现出音乐作品的艺术内涵。对于重点、难点内容要突出加以演示,以便于受教者理解和掌握。

施教者还可以在运用演示法进行教育教学时配以讲授和谈话,以指导受教者的观察和思考,使受教者将得到的感性认识经过思考和理解上升为理性认识。

3.练习法

练习法是受教者在施教者的指导下,运用知识,去反复完成一定的操作,以形成技能技巧的教育教学方法。音乐教学的许多内容,如演唱、演奏、视唱练耳、音乐创作等都属于技能技巧,因此练习法也是音乐教学中常用的教学方法。

运用练习法进行教育教学时,要使受教者明确练习的目的与要求,让受教者知道为什么要做这项练习;还要在施教者的讲解与示范下,让受教者了解和掌握正确的练习方法,以减少不必要的盲目尝试,尽量少走或不走弯路;练习要遵循循序渐进、逐步提高的原则,在练习的数量、质量、难度、速度、独立程度和熟练程度、综合运用与创造性等方面,都应有计划地在不同阶段提出不同要求,以使受教者由易到难逐步提高,最后达到完善熟练的地步;无论是操作的练习(如演奏、演唱)还是口头练习(如视唱)、书面练习(如乐理作业),都要要求受教者严肃认真地对待,养成受教者一丝不苟、刻苦训练、精益求精的良好学习习惯;在练习次数与练习时间的安排上,一般地说,细水长流式的练习可以避免因过长时间的练习而产生的大脑疲劳抑制,这比一曝十寒式的练习效果要好得多;施教者在运用练习法进行教育教学时,要注意对受教者的练习情况进行及时检查,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还要使受教者养成自我评价、自我校正的能力和习惯。

4.谈话法

谈话法又叫问答法,它是施教者按一定的教学要求向受教者提出问题,要求受教者回答,并通过问答的形式来引导受教者获取或巩固知识的一种教育教学方法。谈话法特别有助于激发受教者的思维,调动他们的学习积极性,培养他们独立思考问题和语言表述的能力。

在音乐教育教学中,经常运用复习式与启发式两种形式的谈话法。复习式谈话法是根据受教者已经学习过的内容向受教者提出一系列问题,通过师生问答的形式帮助受教者复习、深化、系统化已学知识。启发式谈话法则是通过向受教者提出他们未思考过的问题,一步一步地引导他们去深入思考和探取新知识。

运用谈话法进行教育教学,施教者要在课前根据教育教学内容和受教者已有的经验、知识,准备好问题和谈话计划;向受教者提出的问题要具体、明确、有趣味、有启发性,能引起受教者的思考;当问题提出后,要善于启发受教者利用他们已有的知识经验进行分析和思考,引导他们去获取新知识;当基本问题解决时,施教者要及时归纳或小结,使受教者的知识系统化,并注意纠正一些不正确的认识,帮助受教者准确掌握知识。

5.讨论法

讨论法是受教者在施教者的指导下,为解决某个问题而各抒己见,进行探讨,辨明是非真伪,以获取知识的教育教学方法。在讨论的形式上,既可以是整节课的讨论,也可以是几分钟的讨论;既可以是全班性的,也可以是小组或几个人的讨论。

在音乐教育教学中,讨论法能够更好地发挥受教者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有利于培养他们的独立思考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和创造精神,能够促进他们灵活地运用知识,提高他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如对歌曲演唱、乐曲演奏的分析、处理,音乐欣赏中对于音乐作品曲式结构的分析、对于作品的感受和理解等,都可以采用讨论法进行教学。

在运用讨论法进行教育教学时,施教者应注意:讨论的问题要有吸引力,能够激发起受教者的兴趣;施教者一般不要暗示问题的结论,要善于启发受教者独立思考,让他们勇于发表自己的见解;要把大家的注意力集中到讨论的主题和争论的焦点上来,引导讨论向纵深发展;讨论结束前,施教者要简要概括讨论情况,以使受教者获得正确的观点和系统的知识,纠正错误、片面的认识。

6.研究法

研究法是受教者在施教者的引导下,通过独立的探索,创造性地解决问题,获取知识和发展能力的一种教育教学方法。一般地说,受教者要解决的问题都是社会和科学上已经解决了的问题。不过,这对于受教者来说还是新的。在施教者不做讲解而只提供一定素材、情境的条件下,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受教者进行创造性的研究活动。研究法的突出优点是能够使受教者在研究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得到极大的锻炼和提高,逐步掌握研究问题的方法和形成创造性地解决问题的能力。

在音乐教育教学中,这种教育教学法往往用于比较复杂的音乐理论知识、音乐创作的学习,如歌曲写作、毕业音乐论文的写作等。高层次的音乐学习,如硕士、博士研究生的学习及成人的独立学习和研究,也更多是采取这种方法。因此,这种学习方法对于一个人的成才及事业上成就的取得,关系极大。

运用研究法进行教育教学,要给受教者提供必要的条件,如相应的素材、资料及其他一些必要条件。也要鼓励受教者主动去查找、搜集、翻阅各种所需的资料,自己想办法创造必要的条件;在研究活动中应以受教者为主体,要放手让受教者自己独立思考、探索与研究,施教者不要越俎代庖,只需在必要时给予适当的启发引导;对受教者研究能力的培养,也要有一个过程。一般要从半独立研究逐步过渡到独立研究,从对单一问题的研究逐步过渡到复杂问题的研究,从参与局部的研究逐步过渡到掌握全过程的研究。

7.活动法

音乐教育中的课堂教学,要改变死板地坐着不动上课的传统,把“动”引到音乐课堂上来。

节奏是音乐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而人的节奏感是与运动觉相联系的,运动觉的配合可以增强节奏的感觉。许多人在听音乐或演唱、演奏音乐时常常自然地打拍子或用手、脚、头、身体的晃动来配合,就是这个道理。

国外的一些音乐教育教学体系,如达尔克罗兹的“体态律动”及奥尔夫、柯达伊等音乐教学法,在音乐教学中都强调结合受教者已有的生活经验,从节奏入手,以语言、动作、舞蹈、表演、音乐游戏等方式训练受教者的音乐节奏感,引导受教者用自己的身体去解释、再现音乐,极其自然巧妙地将受教者引进了音乐世界,激发起受教者学习音乐的浓厚兴趣。

在我们的音乐课堂教学中,也要注意让受教者“动”起来。我国的音乐教育工作者在这方面已经做出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如演唱与律动、表演、器乐演奏相结合,音乐欣赏与动作感受相结合等。年龄大一些的受教者,在课堂上可能有放不开、不自然的现象,施教者要鼓励受教者动起来,在动中体验音乐的美。

“活动法”的另一含义是,音乐教育要特别强调受教者对各种音乐活动的亲身参与,受教者通过亲身参与歌咏比赛、卡拉OK演唱比赛、合唱队、乐队的组织、训练与演出等许多不同形式的、丰富多彩的音乐活动,去亲身体会音乐艺术的乐趣。这种受教者对各种音乐活动的参与所得到的身在其中的亲身感受,对陶冶受教者的精神与情感、对提高受教者的音乐审美修养,发展受教者的音乐审美能力、学习各种音乐知识与技能等会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

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音乐艺术活动,是音乐教育的重要途径和重要方式。它与音乐课堂教学相互促进相互补充,课外音乐活动可以比课堂教学的内容与形式更为广泛、更为多样,更具有经常性、广泛性和群众性。课外音乐活动还有利于促进受教者的身心健康,有利于培养和发展受教者的音乐才能与特长。

在音乐教育教学中,施教者应注意创造多种多样的音乐活动形式,给受教者创造一个良好的音乐环境。还要组织受教者积极参与到各种音乐活动中去,让受教者在丰富多彩的音乐活动中发展和巩固自己在课上所学到的各种音乐知识与技能,使受教者的音乐才能在音乐活动的参与中得到发展。

音乐教育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其他的教育法还有读书指导法、情境教学法等等。另外,不同的音乐教育内容,在教育方法上还有一些不同的具体做法,如声乐艺术技能教育、器乐艺术技能教育、音乐欣赏教育等都有一些与其他教育内容不同的具体教育教学方法,这一点我们将在以后的章节中结合不同的教育内容进行论述。在教育实践中,应根据音乐教育的具体内容、受教者不同的具体情况和施教者自身的条件灵活运用各种教学法,创造性地进行音乐教育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