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的几种家庭形式

历史上的几种家庭形式

恩格斯说:按照摩尔根的意见,从这种杂乱性交关系的原始状态中,大概很早就发展出了以下几种家庭形式:

1.血缘家庭。群婚是家庭的第一种形式,分为低级和高级两个阶段,血缘家庭是群婚的低级阶段。这种家庭形式的特点是,按辈分划分婚姻范围。所有的祖父母是一个通婚圈,所有的父母亲是第二个通婚圈,所有子女是第三个通婚圈,如此等等。就是说,这种家庭形式仅仅排除了祖父母与子孙、父母亲与儿女之间的性交关系。这是对最初的“杂乱的性交关系”的第一个限制,即:不同辈分的人之间不能通婚。而所有同辈的兄弟姐妹,都可以互为夫妻,“并且把这种关系看成自然而然的事”。

2.普那路亚家庭。也叫“伙婚制”,是群婚的高级阶段。在这时出现了新的禁例,即不准兄弟姐妹发生性关系。起初只禁止同胞兄弟姐妹,后来扩大到了旁系兄弟姐妹。丈夫之间、妻子之间,不再称兄弟姐妹,而是互称“亲密伙伴”,也就是“普那路亚”。如果说血缘家庭的婚姻关系建立在家庭内部,属于内婚制,普那路亚因为禁止兄弟姐妹通婚,就只能实行外婚制,一个系列的男子与另一个和他们没有血缘关系的系列的女子通婚。这个限制比第一个限制更困难,但意义更重大。限制血亲婚配,在没有血缘关系的氏族之间通婚,创造出在体质上和智力上都更强健的人种,使部落得到了更迅速更完全的发展。

3.对偶家庭。对偶婚是在群婚之后的第二种家庭形式。随着不许通婚的“兄弟”和“姐妹”的类别越来越多,婚姻禁例也越来越复杂,群婚也就越来越不可能,它被对偶家庭排挤了。起初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他自己也是这个女子许多丈夫中的主夫。后来发展为一个男子和一个女子过不稳定的配偶生活,这时候的婚姻关系很不稳定,很容易由任何一方解除,而子女则和过去一样,属于母亲。原始时代家庭的发展,就是在不断缩小最初包括整个部落并盛行两性共同婚姻的那个范围,直到排除所有血缘关系,仅有姻亲关系,结果只剩下一对结合得还不牢靠的配偶。我国云南沪沽湖畔的摩梭族,就是处在这个阶段。

4.一夫一妻制家庭。一夫一妻制又叫专偶制,是家庭的第三种形式。与对偶婚不同的是,婚姻关系要牢固得多,这种关系已经不能由双方任意解除了,通例是只有丈夫可以解除婚姻关系。在对偶婚的后期,“群已经缩小到它的自然单位,仅由两个原子组成的分子,即一男一女。自然选择已经通过日益缩小婚姻关系的范围而完成了自己的使命”。家庭形式的进一步发展,需要新的动力了。随着私有制的产生,一夫一妻制的个体婚家庭成为占统治地位的家庭形式,“它的最后胜利乃是文明时代开始的标志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