氏族制度产生于母系家庭

氏族制度产生于母系家庭

在群婚的高级形式“普那路亚”中,一个母系大家庭由一个女祖先和她的若干辈子女,构成了一个集团,这个集团中不仅上下辈之间不能通婚,同辈的兄弟姐妹之间也不能通婚,他们只能与另一集团的同辈男女发生通婚关系。这样一来,母系大家庭就转化为氏族,“即组成一个确定的、彼此不能结婚的女系血缘亲属集团”。血缘家庭的内婚制向普那路亚的外婚制的转变,是氏族产生的原因,所以,恩格斯说:“看来,氏族制度,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从普那路亚家庭中直接发生的。”

当然,在世界各民族中,外婚制不一定就只有“普那路亚”一种形式。如在澳大利亚是一种级别婚制度:一个部落分为两群人,即两个婚级,一个婚级又分为男女两个性级,同一婚级的男女禁婚,两个婚级的男女则是生来的夫妻。这样的级别婚相对于普那路亚还比较低级和原始,但也是一种外婚制,所以恩格斯说澳大利亚的级别婚也是产生氏族制度的出发点。

在这里使文明人感到奇怪的事,按照母权制和在群婚制却是一种通例。

氏族产生的早期,只能是母系氏族。因为在一切形式的群婚家庭中,谁是孩子的父亲是不能确定的,但谁是孩子的母亲却是知道的。即使母亲把所有孩子当作子女,她仍然能够区分出自己的亲生子女和非亲生子女。如此一来,只要存在着群婚,世系就只能从母亲方面来确定,也就只认女系。一切蒙昧民族和处在野蛮时代低级阶段的民族,实际上都是这样。恩格斯从一本现代人写的《巴西旅行记》中提到的情况,进一步说明这一点:当作者问到印第安妇女,她的孩子的父亲时,母亲含笑回答“他没有父亲”,她们总是毫不害羞、毫无愧悔地谈到自己的非婚生孩子,这些孩子也只知道母亲,对父亲毫无所知,看来妇女也从来没有想到她或她的子女对他有什么要求。对此,恩格斯评论说:“在这里使文明人感到奇怪的事,按照母权制和在群婚制却是一种通例。”

氏族发展到对偶婚家庭,仍然是母系的。在对偶婚中,虽然彼此的丈夫们和妻子们中间,有了主夫和主妻,但这种婚姻关系是不稳定的,可以随时中断。我国云南纳西族的“阿注”,就是对偶婚。在这种婚姻中,男女自愿结合,没有什么结婚仪式,妇女留在自己家里,晚上男子来访,第二天早上男子回到他的母亲和姐妹家里。这种关系就叫“阿注”。一个男子可以同时有几个女“阿注”,一个女子也可以同时有几个男“阿注”,可以有临时“阿注”,也可以有长期“阿注”。如果女子拒绝男子来访,或者男子不来了,婚姻关系就结束。对偶婚中的孩子虽然可以基本确定亲生父亲,但必须留在孩子的母亲家里,父亲甚至没有照顾孩子的责任,相反,他们必须照顾自己姐妹的孩子。对偶婚的双方没有自己的财产,他们的经济生活分属双方的母系家庭,他们参与自己家庭的共同劳动和分配,而不是参与对偶家庭的劳动和分配。对偶婚家庭的不稳定,使人不能产生拥有自己家庭经济的意愿,也就根本没有使早期传下来的共产制家庭经济解体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