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家庭形式变迁的力量是什么
原始社会由亲属关系变化导致了家庭变迁,在这一变迁过程中,有两种力量先后发生作用,一是“自然选择”,一是“新的、社会动力”。
自然选择在从杂乱的性交到对偶婚的发展过程中,发挥了主要作用。最初的杂乱性交是与“动物状态向人类状态的过渡相适应”,这种杂乱性交不能算婚姻家庭,这时候还处在从动物向人的过渡阶段。人的形成除了工具制造,还在于人类意识的产生。自然选择虽然没有明确目的,但它的作用效果却不断地表现出来,自然作用开始被人认识。由于自然选择的结果被人认识的过程非常漫长,从杂乱性交到婚姻家庭的过程中,也就留下了漫长的人类血亲婚姻的历史时代。但是对血亲婚姻一而再、再而三的限制,说明自然选择的结果不断被人们认识,逐渐成为人们的意向。自然选择的客观作用就通过社会禁例,形成约束人们行为的风俗习惯得到巩固。
当自然选择的作用发展到极致,所有血缘关系都被排挤在婚姻之外,性关系只能在没有任何血缘关系的人之间产生,建立家庭的范围缩小到一男一女两个人时,自然选择就走到了尽头,需要一种新的力量来代替自然选择,成为家庭形式发展的新动力。这种新的力量主要是财产的私有和继承。与之相适应的新的婚姻家庭形式也随之出现,这就是一夫一妻制。对此马克思说:“导向一夫一妻制的动力是财产的增加和想把财产转交给子女,即合法继承人,由婚配的对偶而生的真正的后裔。”财产增加的原因是由于获得财产的方式发生了变化,从蒙昧时代开始人们不断学会的劳动技能,证明生产力在不断进步。而这个时候由生产力进步带来的财产增加,已经达到这样一种状态:人们在满足了日常生活需要后,还有剩余,并且需要考虑如何处理这些剩余。确定财产的个人归属以及继承关系,就不能不通过专偶制的家庭来实现。一夫一妻制的家庭形式不再是对自然选择的回应,而是出于经济方面的考虑了。所以恩格斯说:“当父权制和一夫一妻制随着私有财产的分量超过共同财产以及随着对继承权的关切而占了统治地位的时候,婚姻的缔结便完全依经济上的考虑为转移了。”
除了自然选择和经济因素外,恩格斯还同意巴霍芬的观点,即从杂婚向个体婚制的过渡,主要是由妇女完成的,认为“这是绝对正确的”。理由是“古代遗传下来的两性间的关系,愈是随着经济生活条件的发展,从而随着古代共产制的解体和人口密度的增大,而失去素朴的原始性质,就愈使妇女感到屈辱和难堪;妇女也就愈迫切地要求取得保持贞操、暂时地或长久地只同一个男子结婚的权利作为解救的办法”。这里说的是道德观念在婚姻形式变迁过程中也发挥了作用,尽管它是后产生的。但令人费解的是,为什么只是因为共产制的解体和人口密度增大,就使原来自然而然的古代两性关系变得不道德?对这种不道德感到屈辱和难堪的为什么只是妇女?而妇女所能找到的解救办法竟然是只委身一个男子?性道德的产生作为一种进步,为什么“绝不可能发生在男子方面”?这些仍然是有待解开的谜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