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一妻制绝不是性爱的结果
一夫一妻制家庭有三个主要特点:一是建立在私有制经济基础之上,二是男子居于统治地位的固定配偶关系,三是个体婚与杂婚并存。
首先,一夫一妻制的明显目的,就是生育确凿无疑地出自父亲的子女,这一点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子女将来要以亲生的继承人的资格,继承他们父亲的财产。“丈夫在家中居于统治地位,以及生育只是他自己的并且应继承他的财产的子女,——这就是希腊人坦率宣布的个体婚制的唯一目的。”一夫一妻制不是以自然条件为基础,而以经济条件为基础,婚姻仍然是权衡利害的结果。正因为如此,恩格斯强调:一夫一妻制“绝不是个人性爱的结果,它同个人性爱绝对没有任何共同之处”。
其次,一夫一妻制中,婚姻关系要坚固得多,这种关系已经不能由双方任意解除,通例只有丈夫可以解除婚姻关系。丈夫是家庭的统治者,妻子只是他的婚生嗣子的母亲、主要管家婆和女奴隶的总管而已。如果妻子行为出轨,就要受到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严厉的惩罚。因此,恩格斯说:“个体婚制在历史上绝不是作为男女之间的和好而出现的,更不是作为这种和好的最高形式而出现的。恰好相反,它是作为女性被男性所奴役,作为整个史前时代所未有的两性冲突的宣告而出现的。”这种冲突的意义被恩格斯认为:“在历史上出现的最初的阶级对立,是同个体婚制下的夫妻间的对抗的发展同时发生的,而最初的阶级压迫是同男性对女性的奴役同时发生的。”
再次,一夫一妻制的贞操要求只是妇女的义务,因而它只是对妇女的一夫一妻,并不妨碍丈夫公开的或秘密的多偶制。破坏夫妻忠诚这时仍然是丈夫的权利,甚至在拿破仑法典中明确规定丈夫享有这种权利,只要他不把姘妇带到家里来。而对女奴隶的占有,便利了丈夫纳妾。因此杂婚始终没有消失,它同整个文明时代一直盛行的由国家保护的卖淫制度一起,使旧时的性的自由继续存在,以利于男子。虽然杂婚和卖淫受到非难,“但是实际上,这种非难绝不是针对着参与此事的男子,而只是针对着妇女:她们被排除出去,被排斥在外,以便用这种方法再一次宣布男子对妇女的绝对统治乃是社会的根本法则”。
尽管如此,恩格斯仍然认为:“个体婚制是一个伟大的历史的进步。”以个体为婚姻主体的一夫一妻婚姻中,男女之间的冲突由于丈夫的独占统治而明白显露出来,但这种冲突并不总是一种粗野的形式。在各民族混合的过程中,丈夫的统治也有比较温和的形式,妇女也因此至少在表面上更受尊敬和更有自由。这就有了一种可能性:从一夫一妻制之中,发展出“整个过去的世界所不知道的现代的个人性爱”,而一夫一妻制是现代性爱能在其中发展起来的唯一形式,这是它“最伟大的道德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