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个体家庭建立在妇女的家庭奴隶制之上
说一夫一妻制是现代性爱发展的唯一形式,并不是说一夫一妻制已经实现了性爱,相反,丈夫统治下的牢固的个体婚制,本质上是排斥这一点的。在资产阶级中间,婚姻的缔结仍然是由父母安排的、权衡利害的事情,是由双方的阶级地位来决定的。这种权衡利害的婚姻往往变为最粗鄙的卖淫,只是妻子“不是像雇佣女工计件出卖劳动那样出租自己的肉体,而是一次永远出卖为奴隶”。
古代社会中,妇女料理家务的劳动,与男子获得食物的劳动一样,都是一种公共的、为社会所必需的劳动。随着一夫一妻制家庭的产生,情况改变了。家务劳动失去了公共劳动的性质,变成了一种私人事务,妻子因而被排斥在公共劳动之外,成为家庭主要的奴仆。现代社会中,丈夫因为参加公共劳动获得收入,成为赡养家庭的人,妻子如果仍然履行家庭中私人事务的义务,她就被排斥在公共劳动之外,因而也没有收入。这样一来,有收入的丈夫占据一种无需任何特别的法律特权的地位,“在家庭中,丈夫是资产者,妻子则相当于无产阶级”。因此,恩格斯认为:“现代的个体家庭建立在公开的或隐蔽的妇女的家庭奴隶制之上。”
资产阶级创造了契约的形式来保障婚姻,婚姻因此也是一种法律行为,而且是一种最重要的法律行为,因为它决定了两个人的终身命运。这种契约在形式上确实是自愿缔结的,没有双方的同意就不能解决问题。不过,这一同意是如何取得的,实际上是谁在订立婚约,并不由当事人自己的自由意志决定。
从法律上来看,各文明国家的立法愈来愈承认:婚姻是双方自愿缔结的契约,双方具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但这是一种纯法律的论据,这种契约之所以被认为是平等的,只是因为法律在纸面上规定了双方的平等地位而已。双方实际的经济地位,一方因此而得到权利,给另一方以压迫,这些与法律毫不相干。在婚姻关系上,只要当事人在形式上证明是自愿的,法律就满足了。至于这种自愿是怎样造成的,现实生活是怎样的,法律可以置之不理。因此,不是法律本身造成了妇女受压迫的地位,而是法律肯定和保护了实际生活中妇女受压迫的地位。
在这里恩格斯说出了一个重要事实:现代社会存在着对妇女有组织的系统压迫。因此,妇女受压迫的根本原因,不在于作为丈夫的男子个人的德性,而在于受法律和国家制度支持和保护的性别压迫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