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破氏族制度的是私有财富
随着母权制让位于父权制,正在产生的私有财产在氏族制度上打开了第一个缺口。这也自然导致了第二个缺口:在父权制下,富有的女继承人在出嫁时,她的财产应当带给丈夫的氏族,这样一来,为了把出嫁女的财产留在氏族内,不仅容许在氏族内通婚,而且非这样做不可。
在氏族社会,氏族才是社会的基础,因为“氏族整个包括在胞族内,胞族整个包括在部落内”,社会管理是以氏族为单位的。而家庭则不是,“家庭却是一半包括在丈夫的氏族内,一半包括在妻子的氏族内”,不能构成完整的社会组织形式和有效管理。氏族之间通过婚姻联系,内部严格禁止通婚。但是到了父权制时代,禁止内部通婚的禁令逐渐改变,这就摧毁了整个氏族社会的基础。
恩格斯用希腊人的氏族来说明父权制氏族的特点。雅典的氏族与易洛魁人的氏族一样,也有十条习俗,其中大多与易洛魁人的十条习俗相同,不同的主要有两条:一是世系依男性计算,二是女继承人和孤女可在氏族内通婚。由于世系按男性计算,妇女现在得出嫁,当她出嫁后,就不再参与本氏族的宗教仪式,而改行她丈夫的宗教仪式,加入她丈夫的胞族。当然,如果妇女作为继承人,拥有财产,她就可以在氏族内结婚而不必出嫁到别的氏族。我们现在视为天经地义的男娶女嫁,其实是父权制时代确立起来的规矩,以前都是男到女家的。
希腊人也有胞族,与易洛魁人的胞族相比较,不同的是这些胞族是军事单位,在战争中,胞族与胞族、部落与部落之间相互帮助。希腊的胞族还有全体大会,通过必须执行的决定,拥有审判和行政权力。这说明希腊人的胞族具有行政性的管理职能。希腊人几个亲属胞族构成一个部落,在希腊中部一个叫阿卡提的小地方,共有四个部落,每个部落有三个胞族,每个胞族有三十个氏族。这样细密的集团划分,显然是有意识有计划的人为造成的,说明希腊氏族时代已经有了对社会的严格管理。
在《荷马史诗》中可以看出,希腊人各部落在大多数场合,已经合成一个民族,因为规模小,称之为小民族。在这种小民族中,氏族、胞族、部落仍然完全保持它们的独立性。这时,希腊人已经住在有城墙的城市里,人口的数量日益增长,畜群增加,农业扩展,手工业开始萌芽。这时也有了财产上的差别,开始产生贵族分子。各个小民族为了占最好的地,也为了掠夺战利品,进行着不断的战争。以战俘充奴隶,已经成为公认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