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8 制度性集体行动理论
2025年09月26日
1.4.8 制度性集体行动理论
进入21世纪,合作治理几乎成为一个共识性的分析框架,逐步打破了传统统治观的局限,城市社会的多元力量得以重新排序。一种新的制度性集体行动理论,隐约呈现出地理单元指向与公共权力指向的“合流”,但这一趋势仍有待进一步观察。Richard C. Feiock(2007)主张制度性集体行动理论,认为地方政府能够通过集体行动建立公民社会,私营部门或非营利组织等其他行动者会因为可能的收益,充当促进合作的第三方力量,最终实现没有单一大都市政府的大都市治理的核心。Feiock认为双边合同和多边集体行动是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政府的集体行动,在一个较大的区域中提供或生产服务从而获得收益的机制,这些机制结合起来,就可称为制度性集体行动理论。该理论主要探讨如何使地方政府以及其他不同主体之间达成良好的自愿性合作,共同处理产业布局、环境治理和资源交换等区域性问题。这种理论以不同的地理单元为分析基础,并且关注合作生产这个目标,其核心议题是分权化的治理体系如何能为追求联合行动效益而形成集体行动。作为一种新兴理论,制度性集体行动理论还处于成长之中。总体而言,制度性集体行动理论不仅为未来城市治理的发展提供了研究基础,还拓展了研究方向,为深入研究区域协同治理机制提供了较有力的分析工具,其发展方向和理论价值亦会在日后的实践中得到进一步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