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执行生活垃圾分类收运

三、严格执行生活垃圾分类收运

(一)全面实行分类收运

1.明确各类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要求,分类后的各类生活垃圾必须实行分类收运

有害垃圾:单位产生的有害垃圾应当交由本市环保部门许可的危险废弃物收运企业进行收运。居住小区产生的有害垃圾,可由环卫收运企业采用专用车辆进行分类收运。居住小区产生的有害垃圾,可采取预约收运或定期收运方式。采取定期收运的,每月至少清运一次。

可回收物:可采取预约或定期协议方式,由经本市商务部门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环卫收运企业收运后,进行再生循环利用。采取定期收运的,每半个月至少清运一次。

厨余垃圾:由环卫收运企业采用密闭专用车辆收运,严格落实作业规范,避免收集点对周边环境影响,避免运输过程滴漏、遗撒和恶臭。厨余垃圾应当做到“日产日清”。

其他垃圾:由环卫收运企业采用专用车辆收运。根据垃圾箱房、小压站贮存条件合理确定收运频率,但每周至少清运一次。

2.监督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切实履行责任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收运的义务,严格实行各类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坚决杜绝收运环节的混装混运。对收运环节混装混运的,严肃追究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责任。对分类质量不符合分类收运标准的生活垃圾,相关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组织二次分拣,确保生活垃圾分类品质。

3.加强环卫收运作业监督管理

环卫收运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分类收运规范,对各类生活垃圾实施分类收运,杜绝混装混运,并通过公示收运时间、规范车型标识等举措,接受社会监督。相关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考核,将各类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规范执行情况,纳入相关企业的考核及评议制度,对发生混装混运的环卫收运企业予以严肃查处。环卫收运企业应当按照管理部门要求,对未实行垃圾分类或分类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建立“首次告知整改,再次整改后收运;对多次违规拒不整改的,拒绝收运并移交执法部门处罚”的“不分类,不收运”的倒逼机制。

(二)建立和完善分类转运系统

以确保全程分类为目标,建立和完善分类后各类生活垃圾转运系统。强化其他垃圾转运系统,对原有生活垃圾转运站进行升级改造,提升生活垃圾转运系统能力。完善厨余垃圾中转系统,推进中转设施改造,配置厨余垃圾专用转运设备。建设可回收物转运系统,合理布局建设可回收物中转站、集散场。要结合实际,建设可回收物转运站(场),实现再生资源回收、分类、储存、中转等功能。规范有害垃圾中转运输,完善有害垃圾收集暂存点布局,强化有害垃圾中转运输过程污染控制,防止污染事故,确保环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