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垃圾分类的探索

三、我国垃圾分类的探索

2000年,原建设部下发《关于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城市的通知》,确定将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南京、厦门、桂林8个城市作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城市,正式拉开了我国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工作的序幕。同年,相关城市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文件予以配套。2000年,上海市明确了在焚烧厂服务的部分地区,将生活垃圾分为可燃垃圾、废玻璃、有害垃圾,其他地区分为其他垃圾、厨余垃圾和有害垃圾。2002年,广州率先在国内筹备组建了垃圾处理监管机构,完成多个专项法规标准的制定并建立评价制度。但由于各试点城市对于垃圾的“收集”环节强调较多,而对分类收集的系统性考虑较少,加上政策的明确性和持续性不强且缺乏强制性政策,截至2003年,除北京以外的各城市试点工作基本处于停滞状态。

为了更好地做好垃圾分类工作,我国在2003—2008年依旧出台了相关政策文件,进行工作激励指导,2003年公布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将生活垃圾分为三类,规定了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的标志。2004年,原建设部批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作为行业标准,并制定了详细的垃圾分类评价指标。2007年4月,建设部颁布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收集场所。《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标准于2008年修订,名称修改为《生活垃圾分类标志》,将生活垃圾类别分为可回收物、大件垃圾、可堆肥垃圾、可燃垃圾、有害垃圾及其他垃圾6大类,并下设14小类。2000—2014年,我国垃圾分类工作的十四年探索也为后来的垃圾分类工作开展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