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岸国打击海盗上的政策分歧

一、沿岸国打击海盗上的政策分歧

印尼、马来西亚和新加坡三国在海盗问题的认知上存在巨大差异。许多印尼政府官员和学者认为,在马六甲海峡的海盗问题被有意夸大了。时任印尼外交部边界与条法司司长的阿日夫·哈发斯·欧格塞农(Arif Havas Oegroseno)指出,马六甲海峡的海盗案件被误读了,大约80%的案件是发生在马六甲海峡沿岸港口和锚地的海上抢劫、偷窃和夜盗行为,不是海盗案件。印尼政府采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01条的海盗定义,即海盗是发生在公海的不法行为,发生在沿岸国领海的不法行为,只能称为“海上武装抢劫”,不能称为海盗。[3]印尼前海军上将伯纳德·肯特·宋达(Bernard Kent Sondakh)认为海盗问题是国际媒体为外国势力介入印尼而制造的舆论。[4]

印尼作为海洋大国,国内有许多优先考虑的问题,打击海盗是其次要的问题。例如,印尼政府需要优先考虑如何执行1999年第22号有关海事区域自治的法令,协调各省海域管辖权的冲突;打击在其领海及专属经济区内非法捕鱼的外国渔船,据估计,印尼政府每年因外国渔船非法捕鱼而造成的损失高达50亿美元,以及打击印尼领海内的毒品和武器走私、偷渡等不法行为等。[5]根据国际海事局海盗报告中心的报告,1991—2008年间,在印尼海域附近被海盗袭击的1171艘商船中,印尼籍的商船只有53艘,占总数的4.5%。因而,印尼政府对打击海盗行动的积极性不高。

马来西亚认为海盗从本质上只是普通的犯罪,没有对国内社会造成重大威胁。马来西亚认为大部分过往马六甲海峡的商船,免费享受了马来西亚提供的海事安全服务,如灯塔、浮标等公共产品,属于“搭便车者”(Free Rider),马来西亚没有意愿投入大笔资金,保护过往外国船只。(https://www.daowen.com)

多年来,马来西亚一直呼吁马六甲海峡使用国以及马六甲海峡利益攸关者(Stakeholders),分担马六甲海峡沿岸国管理马六甲海峡的费用。在“9·11”事件之前,除了日本积极响应外,其他国家没有理会。“9·11”事件之后,马六甲海峡使用国以及马六甲海峡利益攸关者,担心海事恐怖主义威胁国际海上通道的安全,才参加了马六甲海峡的费用分摊方案。[6]

新加坡是位于马六甲海峡最南端的城市国家。与印尼和马来西亚不同,马六甲海峡的安全关系到新加坡国家的兴衰存亡。新加坡特别强调海盗的严重危害性,希望海盗问题能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从而加大国际合作打击海盗的力度。[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