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打击海盗的政策
2007年6月13日,美国白宫发表了海事安全(海盗)政策的备忘录,名为《镇压海盗和其他形式的海上暴力犯罪的政策》(Policy for the Repression of Piracy and Other Criminal Acts of Violence at Sea),第一次明确阐明美国打击海盗的政策。该备忘录是美国国家海事安全政策的补充,旨在“在镇压海盗和其他形式的海上暴力犯罪的活动中与其他国家进行合作”。[34]值得注意的是,备忘录明确将打击海盗和打击海事恐怖主义区分开来。
“9·11”事件后,美国对海上交通要道的安全特别关注。2004年3月,太平洋舰队司令美国海军上将托马斯·法戈(Thomas B.Fargo)在太平洋司令部在国会的年度报告中,公布了美国“地区海事安全动议”(Regional Maritime Security Initiative)。“地区海事安全动议”的目的是要“在现有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框架下,发展与有意愿、能力不同的亚太地区国家的伙伴关系,共同认定、监控和拦截海上威胁”。[35]
美国的“海上威胁”包括海盗和海事恐怖主义。在此备忘录中,美国明确了海盗的定义:“海盗行为是由私人船只上的船员或乘客,为满足私人目的而针对船只、飞行器、个人或是财产,在公海或任何国家的管辖范围之外,使用的任何暴力、扣押或是剥夺行为。海盗行为还包括煽动(Inciting)和为海盗提供方便的行为(facilitating),以及自愿参加知道其为海盗船的运作,海盗是一种世界性的犯罪,所有国家有义务合作,竭尽全力打击犯罪。”[36](https://www.daowen.com)
海盗要达成的“私人目的”(for the private ends)就说明,海盗与海上恐怖的“以政治为目的”(political end)不同,同时备忘录对海盗犯罪地点的定义,“在公海或任何国家的管辖范围之外”(on the high seas or in any other place outside the jurisdiction of any state),虽然美国不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但这个定义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1条的规定相似,有利于与其他缔约国合作打击海盗。值得注意的是,备忘录中的海盗行为还包括煽动(Inciting)和为海盗提供方便的行为。这将打击海盗的范围扩大到陆地上为海盗提供后勤保障的人员。
备忘录指出,美国将和其他国家在打击海盗行动进行合作。具体体现在以下7个方面:1.防止针对美国船只、人员和利益的海盗和其他形式的暴力攻击;2.依照国际法、沿岸国和船旗国法律,阻止和终结海盗行为;3.当美国利益受到直接影响时,消除海事领域的易受影响的脆弱因素;4.为海盗的审判提供方便,确保海盗能被沿岸国或船籍国可信的执法机构绳之以法,某些个案,由美国相关机构审判;5.保持海上航行的自由,公海的自由;6.保护海上交通线;7.继续领导国际打击海盗和其他针对海事航行安全的海上暴力活动,敦促其他国家采取单方或通过国际努力参与行动。
备忘录在执行方面,提出了以下4点要求:1.将打击海盗的政策融入“海事威胁行动反应计划”(Maritime Operational Threat Response Plan);2.监察美国政府打击海盗和其他危害海上航行安全的暴力的指南和议定书的进展情况;3.重温美国现行的打击海盗的相关法规,如有必要,准备修订相关的法规,以加强在美国法庭审判海盗的能力;4.以“国家海事安全和国际延伸和合作策略”(the International Outreach and Coordination Strategy of the National Strategy for Maritime Security)为指导寻求国际合作,加强其他国家镇压海盗和其他危害海上安全的暴力的能力,以支持美国打击海盗的行动。[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