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决议

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

为了更有效地打击海盗,安理会通过一系列打击海盗的决议。2008年6月2日,安理会通过有关打击海盗国际合作的1816(2008)号决议,第7条明确指出:“决定自本决议通过之日起为期6个月内,在过渡联邦政府事先知会秘书长的情况下,同过渡联邦政府合作打击索马里沿海海盗和武装抢劫行为的国家可:(a)进入索马里领海,以制止海盗及海上武装抢劫行为,但做法上应同相关国际法允许的在公海打击海盗行为的此类行动相一致;(b)以同相关国际法允许的在公海打击海盗行为的行动相一致的方式,在索马里领海内采用一切必要手段,制止海盗及武装抢劫行为。”[1]

2008年10月7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第1838(2008)号决议,敦促有能力的国家与索马里过渡政府合作,打击海盗和武装抢劫行为,并重申决议的各项规定仅适用于索马里,强调不得将该决议视作确立习惯国际法,以防该决议被滥用于侵犯他国主权。[2]

2008年11月20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第1844(2008)号决议,关注海盗行为在资助武装团体从事军火禁运方面的作用,重申所有成员国要遵守军火禁运的规定。2008年12月2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第1846(2008)号决议,将上述1816号决议第7条的期限延长12个月。决议欢迎欧盟2008年开展为期1年的“亚特兰大行动”。[3]

2008年12月9日索马里总统致函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要求国际社会协助过渡联邦政府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制止那些利用索马里领土和领空策划、协助或从事海盗行为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者”。2008年12月16日,联合国安理会应索马里总统的要求,通过了1851号决议,授权参与打击索马里沿岸海盗的国家,部署军舰和军用飞机,扣押和处置在索马里沿岸从事海盗行为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的船只、舰艇、武器和其他相关装备;在征得索马里过渡联邦政府的同意后,允许在第三国起诉海盗;鼓励在索马里沿岸打击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的所有国家和区域组织,建立一个国际合作机制,作为各国沟通的联络点;建议在索马里沿岸打击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的所有国家和区域组织,在该区域成立一个中心,以便协调有关索马里沿岸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的信息。(https://www.daowen.com)

安理会1851号决议指出,过渡联邦政府在根除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方面负有首要责任,决定从第1846(2008)号决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可以在索马里境内采取一切必要的适当措施,镇压海盗行为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不过条件是根据本段的授权所采取的任何措施都应符合适用的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4]

联合国安理会从第1816号决议开始,授予打击海盗的国家越来越大的权利:第1816号授权打击海盗的国家和组织可以进入索马里领海,以制止海盗及海上武装抢劫行为,这就放宽了根据现有国际法不能进入他国领海打击海盗的限制。根据现有国际法不能进入他国领海打击海盗,是多国海军在索马里打击海盗的主要法律障碍,如2006年4月,荷兰军舰“De Zeven Provincien”号和美国军舰“Roosevelt”试图营救被海盗劫持的韩国渔船“MV Dong Won 628”,但是海盗已经将船和人质劫持到索马里领海,根据国际法,外国军舰未经沿岸国允许不能进入沿岸国领海,这两艘军舰只能放弃追逐。许多海盗将劫持的船只,驶进“海盗天堂”伊尔港,外国军舰无能为力。[5]

第1851号决议授权打击海盗的国家和组织,扣押海盗并在第三国起诉海盗,史无前例地授予打击海盗的国家和组织可以在索马里境内包括陆地,镇压海盗,以便从陆地上根本上解决海盗问题。但是,目前多国海军没有在索马里陆地实施打击海盗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