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岸国主权问题
2026年01月20日
二、沿岸国主权问题
国际法是打击海盗的国际合作的主要依据。打击海盗的国际法的依据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8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和《1988年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海盗的条款,仅适用于打击以经济为目的的海盗行为,而且限于船对船的攻击,不涉及以政治为目的的海盗行为。1985年,“ACHILLE LAURO”号事件促成了《1988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以下简称《罗马公约》)和《1988年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的签订。这两部国际法将在船上和固定平台上的犯罪也列入海盗行为,有利于打击海事恐怖分子。(https://www.daowen.com)
《罗马公约》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比,登临权适用范围的扩大,除公海以外,也适用于航行于或将进入一国的专属经济区、毗连区、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和群岛水域等。公约规定缔约方必须对海盗定立罪名,确立管辖权,并接收移交的责任人或嫌疑人。
然而,马来西亚和印尼担心打击海盗的国际合作,可能造成其主权被侵犯,至今尚未批准。由于印尼和马来西亚不是《罗马公约》的缔约国,这给双边和多边打击海盗的合作带来许多问题,例如,打击海盗的合作,不能“紧追”(hot pursue)到邻国的领海内,使打击海盗的执行方面出现困难。1992年,新加坡、马来西亚和印尼之间的双边打击海盗国际合作行动,均禁止一国海军“紧追”海盗进入他国境内。[8]新、马、印的打击海盗合作,仅是协作巡逻(Coordinated Patrol),即参与国在本国领海巡逻,如果海盗逃到邻国领海,则需要邻国来处理。这样的运作,必然错过逮捕海盗的时机,因为等到邻国海军赶到时,海盗早已逃之夭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