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法
2026年01月20日
一、国际法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0条,规定了缔约国合作制止海盗行为的义务:“所有国家应尽最大可能进行合作,以制止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地方的海盗行为。”第105条规定:“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地方,每个国家均可扣押海盗船舶、飞机或为海盗所夺取并在海盗控制下的船舶或飞机,和逮捕船上或机上人员并扣押船上或机上财物。扣押国的法院可判定应处的刑罚,并可决定对船舶、飞机或财产所应采取的行动,但受善意第三者的权利的限制。”第110条,规定了军舰对有从事海盗行为的船舶具有登临权;第111条,规定了沿海国主管当局有权对外国船舶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进行“紧追”(Hot Pursue)。《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海盗的条款,仅适用于打击以经济为目的的海盗行为,不涉及以政治为目的的海盗行为。
1985年,巴勒斯坦恐怖分子劫持“ACHILLE LAURO”号游轮的乘客为人质,要求以色列释放在押的50名巴勒斯坦囚犯。“ACHILLE LAURO”号事件促成了《1988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和《1988年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的签订。这两部国际法将在船上和固定平台上的犯罪也列入海盗行为,有利于打击海上恐怖分子。(https://www.daowen.com)
《1988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比,登临权适用范围的扩大,除公海以外,也适用于航行于或将进入一国的专属经济区、毗连区、国际海峡和群岛水域等。公约规定缔约方必须对海盗定立罪名,确立管辖权,接收、移交的责任人或嫌疑人。